第二节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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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实行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管理和授权地方工商局登记管
理的原则。被授权工商局依法进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对国家工商总局负责,
同时接受上一级工商机关的领导、指导和监督。1984年,青岛、烟台两市工商局在山
东省率先获得国家工商局授权,开始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业务,行使外商投资
企业登记管理职权。至2005年,省工商局、17个市工商局及11个县级工商局先后获得
国家工商总局授权,取得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职权。

一、授权登记机关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地区)企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地方
工商局经国家工商总局授权后,即为授权登记机关,严格依照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登记
管理的权限和范围从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地区)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
(一)授权登记机关的发展
1984年,青岛、烟台两市工商局因处于全国14个沿海开放城市之列,在山东省率
先被授予外资企业登记管理权。至1990年底,山东省工商局和济南、威海、淄博市工
商局先后获得国家工商局的授权。省工商局及青岛、烟台市工商局同时还获得对外国
(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承包工程和承包经营管理的登记权。
1991-2005年, 全省各级工商局不断完善外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体制,加强机构
和队伍建设,积极向国家工商局申请授权,其间,全省有12个市工商局和11个县级工
商局先后获得国家工商局授权。
1992年,经省工商局呈报,国家工商局先后授予潍坊、泰安、枣庄、东营、济宁
5市工商局外资企业核准登记权。 1993年,日照、莱芜市工商局获得外资企业核准登
记权。1995年、1996年,德州、临沂市工商局获得外资企业核准登记权。
2002年,聊城、滨州、菏泽市工商局获得外资企业核准登记权。至此,全省17个
市工商局全部获得国家工商总局授予的外资企业核准登记权。
2003年,国家工商总局对已获得授权的登记机关重新确认授权。经国家工商总局
检查验收,全省18个被授权工商局(包括省工商局)全部通过检查验收,重新获得确认
授权。
2005年,即墨、胶州、胶南、莱西、平度、莱州、莱阳、龙口、荣成、文登、寿
光等11个县级市工商局获得国家工商总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
(二)授权登记机关的规范化建设
1991年,全省各被授权工商局都设立了独立的外资企业登记管理机构,充实了人
员,全省专管外资企业登记管理的人员由12人增加到28人,改善了办公条件,配备了
微机。大部分未被授权的市地工商局安排了专管和兼管外资企业登记管理人员。
1992年,省工商局通过培训等办法,指导尚未被授权的市地工商局参与对当地新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材料进行初审和代省工商局核发营业执照。 10月4日,省工商
局根据国家工商局第10号令要求,对全省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的登记管理提出以下意见:市地及以下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批准的及呈报上级部门
批准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项目,属于被授权市的,由市
工商局登记,属于委托发照市地的,由该市地工商局进行初审登记,其余的项目由省
工商局登记或转报国家工商局登记。
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的意见》要求,1994
年9月16日, 省工商局发出《关于外商独资企业进行直接登记和发证试点有关问题的
通知》,在全省对外商独资企业进行直接登记和发证试点。试点单位确定为:省工商
局,济南、青岛、烟台、威海市工商局。直接登记外商独资企业的范围为:凡是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宏观政策未规定应进行立项专项审批的企业,可不经有关政府
部门审批,由试点工商局实行直接登记;规定需专项审批的,按原设立登记程序办理。
该试点工作至1995年底结束。
1996年3月7日,省工商局转发国家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
理工作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并结合全省实际提出了具体执行意见。各授权工商局
认真执行授权登记管理原则,严格依照国家工商局授予的权限登记注册。对超出授权
范围核准的项目,省工商局予以纠正。被授权市工商局违反授权规定条件的,省工商
局建议国家工商局收回全部或部分授权。严格依照权限和程序查处违反登记事项的企
业,对本辖区内属于上级工商局管辖的企业或案件,除经上级批准或授权委托,否则
不得进行立案查处。
1997年2月26日, 国家工商局下发《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实行集中分
批授权办法的通知》,调整国家工商局对地方工商局授权的具体方式,即:自1997年
开始,对地方登记机关申请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审批由过去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
原则,改为集中审批。各省级工商局对申请授予外资企业登记权的市地登记机关,按
规定条件进行审查、 核实后,在每年的5月和11月之前,向国家工商局集中报送名单
和有关材料,国家工商局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进行授权。5月6日,
省工商局下发《山东省外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考核试行办法》,制定了登记注册、监
督管理、基础建设、队伍建设等五个方面58项内容的考核标准。各市地工商局对照考
核标准进行了全面自查。在此基础上,省工商局对各市地工商局进行考核。5月20日,
省工商局下发《关于印发全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规范意见的通知》,进一步规范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同时,要求各市地工商局严格按照授权登记原则和规定
的权限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把关工作。对超出授权范围的名称及设立、变更、注销
登记申请,一律不得擅自予以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予以纠正。保持外资企业登记
管理机构相对稳定,未经国家工商局批准,不得撤并外资企业登记管理机构。
1998年,省工商局重点加强外资企业登记管理队伍建设,在全省外资企业登记管
理系统开展“怎样当好外资科(处)长”的研讨活动。省工商局组织召开研讨会,进一
步明确外资科(处)长的责任、地位、作用和应具备的素质,总结交流经验,探讨当好
外资科(处)长的思路和方法,为做好外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1998年12月4日起, 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垂直管理。为适应这一新形势
的要求, 省工商局加强了全省外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化建设。 10月25日,下发
《关于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职责有关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授
权登记管理原则和省、市、县工商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职责,规范登记行为。
《意见》规定,各被授权工商局依照国家工商局授权范围在本辖区内行使外商投资企
业登记管理权。未被授权市地工商局受省工商局委托在委托范围内开展外商投资企业
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被授权工商局可委托下级工商局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监
督管理工作。 凡是县级工商局辖区内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达100户以上的,一般
应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专职机构; 不到100户的应指派专管科长和专管人员负责外商投
资企业监督管理工作。被授权工商局向下一级工商局、分局委托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管
理工作(登记发照权不得委托),应出具委托文件,明确委托范围和权限,并报省工商
局备案。受委托工商局应将从事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人员名单上报省工商局,
经省工商局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并相应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实现了全省外商
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统一。
为提高全省外资企业登记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 1999年9月16日,省工商局印发
《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人员持证上岗试行办法》,在全省工商系统内开展持
证上岗培训试点。考试成绩合格者,取得从事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资格,发给
《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岗位资格证书》;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建议调离工作
岗位。10月下旬,省工商局组织对全省外资企业登记管理人员的培训。12月对青岛、
淄博、烟台、泰安、聊城、滨州、菏泽7个试点单位169名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
理人员进行岗位资格考试, 168名登记管理干部考试合格,取得《山东省外商投资企
业登记管理岗位资格证书》。
2000年, 省工商局继续推进全省外资企业登记管理规范化建设。 9月1日,印发
《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全省各级登记机关树立法律责
任观念,规范外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在登记管理中严格执行登记条件,严格执行前
置审批,严格执行登记程序和登记管理权限。监督管理工作要做到出资管理、年度检
验、回访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四个到位。同时,在上年试点的基础上,在全省推行外
资企业登记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年初,组织10个市工商局外资企业登记管理人员
岗位资格考试, 324名登记管理干部考试合格,取得《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
岗位资格证书》。
2001年,省工商局适应中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制定《省工商局业
务大厅登记管理人员值班守则》,实行《服务质量监督卡》制度,对服务质量进行监
督,确保提供优质服务。
2002年,全省市、县工商局机构改革。全省17个市均设立企业注册局,为同级副
局级建制。在企业注册局中均设立外资企业注册科(处);县级工商局设立企业注册局,
为副科级建制,内设专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人员。在机构改革中,省工商局要求
保留外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骨干,并选调一批年纪轻、学历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充
实外资企业登记管理队伍,每个市工商局外资科(处) 至少要有一名懂外语的人员。4
月2日, 省工商局印发《县级工商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初审操作规范》,规范县级工
商局外商投资企业初审登记工作程序, 提高初审登记质量。9月,省工商局在淄博召
开全省创新企业登记管理方式现场经验交流会,对新形势下发挥企业注册局新体制的
优势,创新企业登记管理方式,提高服务经济发展水平等作了部署。
2002年12月10日,国家工商总局印发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
重新规定了授权条件、授权程序及各级被授权工商局的外资企业登记管理职责权限,
规定被授权局以自己的名义在被授权范围内行使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职权。该
《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执行,1993年国家工商局制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
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根据原办法取得的授权保留至2003年12月31日,其间因不具备
本办法规定的授权条件,未能取得国家工商总局确认的,该被授权局自2004年1月1日
起不再行使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
2003年,为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做
好全省各被授权工商局重新确认授权的申请工作,省工商局于2月召开全省外资科(处)
长会议,就有关重新确认授权的各项工作作出专门部署。先后下发《转发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总局〈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
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和《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关于印
发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资格确认申请与验收规程的通知〉》,就各被授权工商
局申请重新确认授权的工作程序、规范要求及省工商局初审的程序、检查验收的内容
和方法作出具体规定。省工商局和17个被授权市工商局逐条对照新的授权条件,对存
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认真整改。在自查自纠的同时,对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档案进
行认真检查, 完善登记手续,建立健全“经济户口”,修订完善工作制度。从6月下
旬开始,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要求,省工商局分两批对17个被授权市工商局进行验收
初审,并向国家工商总局提交验收初审报告。同时,结合验收初审,对17个市工商局
外资企业登记管理质量、“经济户口”管理和服务利用外资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为贯彻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针对市、县工商局机构改革后新上
岗人员较多的情况,省工商局在全省重新实行持证上岗制度。11月,组织对新上岗人
员的资格考试,全省293名参考的新上岗人员全部通过上岗资格考试。
2004年,为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以下简称《行政许可
法》) 和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等四个规章,依法规范外资企业登记行
为, 省工商局于6月下旬召开全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电视
会议,对全省工商系统坚持依法行政、全面提高企业登记监管水平提出明确具体的要
求。在全省企业登记管理系统实行“三个统一” (统一登记标准、统一登记程序、统
一登记要求)、“五个规范”(规范受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申请方式、规范审查方式、
规范格式文本、规范退出机制、规范内部工作程序),建立起新的企业登记管理机制。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总结改革开放二十五年来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情
况的通知》要求,省工商局组织了对全省改革开放以来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
系统总结。 4月,省工商局会同青岛市工商局承办了全国外资登记确权工作座谈会,
省工商局介绍了全省认真贯彻授权登记管理原则,全面加强外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
经验。
2004年是省工商局确定的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风建设年”,全省工商系统
全面推行窗口标准化服务,提高了服务水平,提升了工商形象。11月,省工商局代表
队在全国外资企业登记管理机关英语竞赛中获得团体二等奖、总分第二名的成绩。省
工商局对三名选手给予通报表彰,并记三等功。

图1-17 2004年11月,省工商局领导同志与参加全国英语竞赛获奖选手合影

2005年,全省各级工商机关健全完善外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机制,推进外资企业
登记管理体制改革与创新。烟台市工商局进一步完善外资企业登记受理窗口制度,将
窗口受理质量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地在“一审一核”的基础上,进行了企业
注册官制度试点,即:将原来需要领导签字审核的登记注册事项,把权限下放给经过
培训考试考核持证上岗的企业注册官,由企业注册官依据授权独立完成受理、审核、
发照等登记注册程序,减少登记环节,缩短登记时限。

二、登记程序
(一)登记程序的规定
1.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程序
1991-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 实施之前,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程序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的行政法
规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程序包括两项内容:一是外商投资企业向登记主管
机关申请登记的程序。外商投资企业取得项目审批和专项审批的批准文件之后,在规
定期限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
施行细则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分为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三种。
二是登记主管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申请进行审核批准的程序。登记主管机关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受理、审查、核准(或驳回)外商投资企业有关设立、变更、注销
登记的申请。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规定,登记主管机关审核登记
的程序是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五个步骤。
2004年7月1日, 《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2004年6月10日,国家工商总局印发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规定企业登记程序为:登记申请,审查、受理和决定,撤销
和吊销的注销登记。
2.外国(地区)企业的登记注册程序
外国(地区)企业登记注册程序包括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程序和
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登记注册程序。该程序分两个步骤:
一是外国(地区)企业进行的申请登记注册程序。外国(地区)企业经审批机关批准后,
持有关文件、证件,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注册。该程序分为开业登记程序、变更
登记程序、延期登记程序和注销登记程序四种。二是登记主管机关对外国(地区)企业
的登记申请进行审核批准的程序。外国(地区)企业的审核登记注册程序分为受理、审
查、核准、发照四个阶段。每个阶段的具体要求参照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审核
登记注册程序。
(二)登记程序的规范化建设
1991年以来,适应全国改革开放、吸引外资、发展外向型经济形势的需要,全省
各级工商机关不断改进工作,简化登记程序,缩短办事时限,提高登记效率,促进外
商投资企业发展。
1991年4月19日, 省工商局和省外经贸委联合下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
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程序进行规范,即企业在合同、章程审
批前,应先向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1997年5月20日, 省工商局印发《全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规范意见》,针对
全省各登记机关在外商投资企业名称、设立、变更等登记中,对登记材料的审核标准、
提交文件的要求做法不一致的情况,提出严格执行登记程序的规范化意见,要求各地
建立登记注册运行记录,详细记载受理、审查、核准、发照等操作过程;严格按照授
权登记原则和规定的权限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把关工作,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登记申请,无论是否已经批准,登记机关都不予登记;严格执行证
照核发规定,登记工作以及执照发放工作不能委托中介服务机构代办。10月5日,省工
商局下发《关于印发外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其中,审批登记程序规定,
登记主管机关审核登记注册的内部程序是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登记运行
中,应建立登记运行记录簿。
1999年11月7日,省工商局印发《外国(地区) 企业购买国有企业资产股权举办外
商投资企业应明确的几个问题》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登记管理规范意
见》,明确外国(地区)企业购买国有企业资产股权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
设立登记程序。
2000年9月1日,省工商局下发《关于改进外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要求全省工商系统要严格遵守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程序,依法办理企业登记。凡法律、
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登记注册前必须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企业申请登记注
册时必须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相关许可证、资质证。
2002年4月2日,省工商局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审核登记注册程序和审查企业登记
材料规范意见》,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审核登记程序。
2004年6月下旬, 省工商局召开全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提高依法行政水
平电视会议,对全系统坚持依法行政、全面提高企业登记监管水平提出明确具体的要
求。按照《行政许可法》关于登记程序的要求,各级登记机关均开通了网站,公开网
址、传真电话等,接受企业以邮寄、传真、电子数据、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的申请。
通过网站、网页、公开栏、触摸屏、“明白纸”等形式,面向社会广泛宣传登记管理
法规, 实行“阳光登记”。全省有1 5个市工商局的企业登记业务进入当地政务审批
中心,通过放权、授权等形式,建立起适应“当场登记”要求的登记注册新机制。进
驻政务审批中心的各级工商机关, 大部分做到了80%以上的审批事项当场办结,全部
登记业务在3日内办理完毕。

三、登记事项
(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事项
1988-1994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有: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
企业类别、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经营期限、分支机构。外商投资
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有:名称、地址、负责人、经营范围、经营
期限、隶属企业、隶属企业的注册资本、核算形式。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登
记注册的主要事项有:名称、地址、负责人、业务范围、期限、隶属企业。
1995年2月17日, 国家工商局下发《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等六种新式证照及核定登记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事项作
了调整。在原登记注册事项基础上,外商投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增加“执照有效
期限”事项。

图1-18 2000年6月15日,省工商局核发的由国家工商局局长王众孚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000年12月1日, 国家工商局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
细则》修正案,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作了调
整。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调整为: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投资总额、
注册资本、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营业期限、分支机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
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登记注册的主要事
项调整为: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隶属企业。
(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事项
依据1983年3月15日国家工商局制定的 《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
办法》的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主要登记事项有:机构名称、驻在地址、代表
人数和姓名、业务范围、驻在期限。
根据1995年2月17日国家工商局下发的 《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等六种新式证照及核定登记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
表机构登记证登记事项中增设“本机构设立日期”和“驻在期限”两栏,“代表姓名”
改为“首席代表姓名”,“派出企业地址”改为“派出企业注册地”,“有效期限”
改为“本证有效期限”。
(三)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登记事项
依据1992年8月15日国家工商局制定的《外国(地区) 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
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外国企业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有:企业名称、企业类
型、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

四、名称登记
1991年以前,国家没有出台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的法律法规,登记机关为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名称登记,主要依据1985年国家工商局制定的《工商企业名称登记
管理规定》和《关于外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问题的通知》。1991年后国家
工商局不断出台规定,完善企业名称登记制度,使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逐步制度化、
规范化。
1991年4月19日, 省工商局和省外经贸委联合下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未经核准登记,外经贸部门不能审批
合同章程。为规范名称登记程序,5月9日,省工商局下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
记程序问题的通知》,对登记程序作出具体规定。9月6日,国家工商局下发《关于贯
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企业名称登记有关问题作了补充。
1992年2月10日, 国家工商局下发《对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中已使用及再核准“中
国”、“中华”、“国际”字样的审核意见》,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不允许使用“中国”、
“中华”、“国际”作字号。如确有特殊原因,需在企业名称中冠“中国”、“中华”
的, 须报国家工商局核准。3月10日,省工商局以局函〔1992〕11号文转发国家工商
局的通知。对符合冠省名条件的外商独资企业,允许其将省名加括号后放在企业行业
和组织形式之间,即“企业商号+行业+(山东) +组织形式”。市地及以下有关部门举
办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增加至300万美元以上,产品达到70%以上出口或技术先
进的,原名称所冠行政区划可以申请变更为省名。
1993年5月28日, 国家工商局下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 ,对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准的程序、提交的材料及相关要求作出规定。7月10
日,省工商局转发该通知,要求各市地工商局认真贯彻执行。
1996年,省工商局依照国家工商局《关于制止大陆与港、澳、台地区合资(合作)
企业错误称谓问题的通知》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对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使用和广
告宣传的大检查活动, 共查处有错误称谓的企业317户,并查封了一批有错误称谓的
商品、商标标识及包装物等。通过开展该项执法检查,制止了大陆与港澳台地区合资
(合作)企业错误称谓问题,消除了因企业错误称谓而造成的不良影响。
1998年,省工商局根据国家工商局《关于统一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式样的通知》
要求,在全省启用新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变更核准通知书,同时进
一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冠省级行政区划的登记条件、登记程序和应提交的文件、
证件,规范了名称登记文书格式和登记程序。
1999年1月19日, 国家工商局发出《关于企业名称不再核定外文名称的通知》,
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核定企业名称的外文名称。企
业需要使用外文名称的,应按文字翻译原则,将核准登记注册的中文名称译成相应外
国文字方可使用。 12月8日,国家工商局印发《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规范
企业名称的登记管辖、登记要求、登记程序及企业名称的使用、监督管理与争议处理。
该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2003年12月12日,省工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登记管理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加
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关于鼓励支持地方企业冠省行政区划名称和组建集团的实施
意见》。在企业名称登记方面,放宽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准条件,降低地方企业冠省
行政区划名称的登记门槛,简化名称登记程序,下放登记权限,缩短登记时限。
2004年4月30日, 省工商局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支持加快
胶东半岛制造业基地建设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放宽企业名称核准条件,支持胶东半
岛企业发展。6月14日,国家工商总局颁布新修订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
对企业名称登记的程序、申请方式及登记时限等作了调整。主要有:一是允许企业通
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二是对直接到登记机关
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登记机关应当场对申请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作出核准或者
驳回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