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推动法规创制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g0&A=3&rec=49&run=13

地方立法是工商行政管理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1978-1990年,由省工商局
起草、省人大或省政府颁布的地方性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规章7件,经清理继续施行
的4件。1991-2005年,省工商局和有立法权的济南、青岛、淄博3市的工商部门共参
与起草、调研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45部,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提供较为完备的法律依
据做了大量工作。各级工商机关结合工作实际,参与地方涉及工商法规的立、改、废
和清理工作;同时,通过日常文件会签,认真把关,维护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统一性
和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