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法制工作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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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执法资格认定制度
1999年12月21日,国家工商局下发《关于印发〈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
管理行政执法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申请领取行政执法证应当具备的条件
是:经人事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具备国家公务员资格;在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行政执法岗位上执行职务;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行政执法
证由国家工商局统一制作,实行全国统一编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负责对
各市、县工商局执法人员的培训、考试、发证等工作。
2000年5月30日,省工商局下发《关于印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资格认定
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工商行政执法人员实行执法资格认定制度。《工商行政管
理行政执法证》是持证人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有效凭证,没有依据本办法取得行政执
法资格并领取《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的,一律不得从事工商行政执法活动。该
办法的出台为行政执法资格认定提供了规范性依据。是年,济南市工商局在天桥分局
进行试点,推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等级制度。根据工商执法人员熟悉和掌握法律法规
的程度,将执法资格划分为资格等级和一、二、三级共四级等级资格,将执法资格等
级与职务任免、先进评比、奖金数额等直接挂钩,并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图3-1 20世纪90年代初使用的《工商行政管理检查证》

图3-2 1994年9月1日启用的《公平交易检查证》

图3-3 2003年1月1日启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

2002年8月1日,省工商局下发《关于印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商行政管
理行政执法证〉核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参考人员经考试考核合格,取得行
政执法资格,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工商行政
管理行政执法证》)。核发程序包括资格审查、培训考试、填表申报、核发证件四个
阶段。8月下旬,全省工商系统组织了系统机构改革后首次全省性执法资格考试。全
系统应参加考试的人数为23920人,实际参考23845人,参考率达到99%以上,及格率
达99.9%。12月11日,省工商局下发通知,自2003年l月l日起,在全省工商系统统一
启用《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工商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
制措施、行政执法检查及履行其他法定执法职责时,必须持有并出示《工商行政管理
行政执法证》,未取得《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执法活动。新
的《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启用后,原用于证明工商行政执法身份的《公平交易
检查证》和《工商行政管理检查证》等证件作废。

二、案件主办人与法制员制度
(一)案件主办人制度
全省各级工商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断探索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烟台市工商
局从2002年下半年开始全面推行“案件主办人”制度,即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立
案时,由分管局长或办案机构指定一名办案人员任案件主办人,全面负责组织、协调
和指挥案件查处工作,对案件质量负首要责任。
2005年5月,全省工商系统法制工作会议全面总结了该项制度,并在全省工商系
统予以推广。6月13日,省工商局印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案件主办人暂行规
定》,明确案件主办人,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办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
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取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定性、处罚和执行时,拥有首
席建议权和相应决定权,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案件查处工作,并对案件质量负首要
责任的办案人员。案件主办人实行资格确认制度,未取得案件主办人资格的,不得主
办案件。案件主办人资格确认办法,由各市工商局制定。案件主办人在执法办案机构
负责人的领导下依法承办案件,并拥有对案件独立行使调查权、建议权和相应决定权;
对需要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审批。情况紧急的,在采取
行政强制措施之后,及时办理审批手续;案件调查终结,提出处理意见;建议更换不
适宜的协办人;办案中遇到困难,可获得所属办案机构的支持;成绩突出的案件主办
人,可依据有关规定获得奖励。

图3-4 2005年5月18-19日,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法制工作会议在烟台市召开

案件主办人负责带领案件协办人按规定程序办理立案登记、调查取证和案件核审;
对法制机构核审提出的修改、补正意见及时修改、补正;案件调查终结,组织协办人
分析案件、整理案卷,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意见经
批准后,负责依法履行告知程序;负责处罚决定的执行。对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应
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经法制机构核审同意并报局长批准后,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依法处置罚没的物品;做好主办案件的听证答辩
工作,配合法制机构做好主办案件的复议和应诉工作;负责组织主办案件的案卷归档
工作;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提出书面移交建议,经法制机构核审同意并报局长或主
持工作的副局长审查同意后,办理移交手续;根据案件情况,向当事人或其主管部门
提出行政建议,经局长或分管局长批准后实施;主办的案件,原则上自立案之日起三
个月内结案;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提出书面意见,报分管局长批准。
因案件主办人故意或过失造成案件发生下列问题的,应按《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承担责任:主要事实认定错误的;提供的事
实有误,重要证据的取得弄虚作假,或者歪曲、捏造事实,隐匿证据,导致证据审查、
事实认定错误,而影响案件处理的;不履行或严重违反办案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案件调查不全面,应当收集的证据未收集或丢失重要证据材料,导致案件处理错误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未按规定执行的;办案过程中玩忽职守、营私舞弊、失职渎
职,放纵违法当事人的;案件主办人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不申请回避而办错案
或显失公正的。
至2005年底,全省工商系统共有案件主办人13856名。
(二)法制员制度
1998年6月,全省工商系统法制工作经验交流会明确提出基层工商所应设立专职
或兼职法制员。是年,全省工商系统800多个工商所设立了法制员。
2001年8月20日,省工商局印发《关于加强法制建设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规
定工商所要配备专职法制员,法制员由所级干部或具有较高法律专业知识水平的公务
员担任。
2005年6月,省工商局印发《山东省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所法制工作暂行规定》,
要求各工商所应根据需要设1名以上法制员,由县级局统一考核确定。法制员应具有
较高的法律素质,熟悉行政执法业务,提倡由熟悉法律法规的副所长或指导员兼任法
制员。对优秀法制员、案件主办人和登记注册、市场监督管理等工作人员要进行表彰
奖励,对不称职者及时予以调整。至年底,各工商所已至少配备1名法制员,全省工
商所共配备法制员2239人。

三、一票否决制与过错追究制
1997年4月,全省工商系统法制工作会议决定在全系统实行法制工作“一票否决
制”。5月28日,省工商局印发《关于在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实行法制工作“一票
否决制”的决定》,明确规定:“一票否决制”,是指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进行年度
工作考核时,凡法制工作不合格或出现严重问题的,取消其评选先进和获得奖励的资
格。单位不得评为系统综合性先进集体,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不得在公务员
年度考核中定为“优秀”等次和获得“嘉奖”以上奖励。“一票否决制”在实施中,
坚持下管一级的原则,即省工商局只对市地工商局机关和省工商局机关的处室进行考
核,市地工商局只对县级局机关和市地工商局机关的科室进行考核,县级局对基层站
所和县级局机关的科(股)室进行考核。行使否决权,原则上限于所考核单位自身出现
的问题,不以下级单位出现的问题否决其上级机关的工作,以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
带一级的法制工作机制。法制工作的综合检查考核由法制机构负责,“一票否决制”
的实施由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各市地工商局在年度考核中,认真执行法制工作“一票否决制”。1998年12月2
4日,某县工商局因城关工商所违规上路查车被山东电视台“关注”栏目曝光,菏泽
地区工商局对其实行“一票否决”。这是全省工商系统实施法制工作“一票否决制”
后首个被否决的单位。
1998年5月21日省工商局印发的《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
究办法(试行)》首次明确,对在工商行政执法中有过错的工作人员追究行政和经济责
任。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责罚相当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案件,一般由过错责任人所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2001年8月20日省工商局印发的《关于加强法制建设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提出,
要全面落实法制工作一票否决、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和年度执法检查等“两制一查”制
度。
自建立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以来,全省共有56个市、县级工商局被“一
票否决”,75名过错当事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执法办案“四化”
2002年下半年,烟台市工商局开始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办案规范化,实行“案件主
办人”制度,推行执法程序程式化、执法文书格式化、执法档案标准化、执法监督流
程网络化的“一制四化”做法。2004年11月29日,省工商局转发烟台市工商局《关于
推行执法办案规范化加强法制建设的报告》,提出在全省推广“一制四化”经验。
“四化”的具体内容是:(一)执法程序程式化。对立案、销案、办案期限、查封扣押
物品的保管、罚没物品的处理、处罚文书的编号与送达、案件的执行、统计、归档作
出明确的规定,将执法办案法定程序和内部工作程序相互衔接,形成环环相扣的机制。
突出抓好执法资格统一核准、立案统一登记、处罚文书统一核审、处罚决定统一备案、
案卷统一保管等五个环节。(二)执法文书格式化。从内容、书式、版面、字体、纸张
五个方面,对执法文书进行规范,并印发了30种常用执法文书标准格式示范文本,使
全系统执法文书的制作标准统一、格式固定,消除以往执法文书不够规范和严肃,语
言文字不严谨等现象。执法文书由法制机构统一印制、发放、编号,实行集中管理。
具体制作使用中,坚持严把制作、校对和送达“三关”。(三)执法档案标准化。制定
档案管理标准,案件执行完毕后,由案件主办人将案件全部材料整理建档,正副卷分
别入档,做到装订顺序固定,卷内目录填写完整,档案封装统一。案卷由专门机构、
专人保管,严格落实交接、借阅制度,确保案卷资料齐全。(四)执法监督流程网络化。
利用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完善以法制机构为龙头,以办案机构自我规范为基础,以立
案登记为切入点,以办案期限跟踪为手段,全面规范执法办案的执法流程管理体系,
从案件立案、核审、告知、处罚决定编号、执行,到案卷归档的全过程实施动态监督
管理。将网络资源和技术应用于行政执法,实现行政执法手段的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