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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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3月15日,国家工商局正式开通全国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专线电话。199
9-2003年,全省各级工商机关陆续设立12315申诉举报电话。2004年5月,省工商局消
费者权益保护处成立,同时挂12315申诉举报中心的牌子。省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指
挥中心负责指导全省工商系统12315申诉举报中心的建设和日常运转,负责对全省的
申诉举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至2005年底,全省工商系统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共
受理消费申诉261161起,举报3万余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9亿元。

1999-2005年全省12315机构受理消费者申诉情况表
表2-25
┌──┬────┬────┬─────┬─────┬───────┬──────┬─────┐
│年份│受理申诉│调解成功│加倍赔偿 │挽回经济 │涉及金额10万元│申诉中实施 │移交相关部│
│ │(件) │(件) │金额(万元)│损失(万元)│以上的申诉(件)│行政处罚(件)│门处理(件)│
├──┼────┼────┼─────┼─────┼───────┼──────┼─────┤
│1999│10961 │10581 │45 │1450 │6 │- │0 │
├──┼────┼────┼─────┼─────┼───────┼──────┼─────┤
│2000│18704 │16458 │60 │1242 │28 │- │0 │
├──┼────┼────┼─────┼─────┼───────┼──────┼─────┤
│2001│61838 │45815 │249 │3574 │65 │- │0 │
├──┼────┼────┼─────┼─────┼───────┼──────┼─────┤
│2002│39742 │37262 │208 │2759 │101 │- │12 │
├──┼────┼────┼─────┼─────┼───────┼──────┼─────┤
│2003│55204 │50052 │268 │4466 │108 │- │11 │
├──┼────┼────┼─────┼─────┼───────┼──────┼─────┤
│2004│41011 │38206 │589.57 │3154 │109 │615 │46 │
├──┼────┼────┼─────┼─────┼───────┼──────┼─────┤
│2005│33701 │31981 │126.96 │2389 │66 │306 │25 │
├──┼────┼────┼─────┼─────┼───────┼──────┼─────┤
│合计│261161 │230355 │1546.53 │19034 │483 │921 │94 │
└──┴────┴────┴─────┴─────┴───────┴──────┴─────┘

说明:申诉中实施行政处罚项,2004年前无统计数据。

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建设
(一)12315信息化网络平台建设
1995年,山东省工商系统设立专用电话受理申诉举报。1999年,全省工商机关统
一使用12315电话号码,逐步形成有专人接收、分流、督办、反馈的各级申诉举报(指
挥)中心平台。通过接听电话、现场解答咨询、发布申诉举报热点和典型案例,针对
消费领域突出问题发布维权提示,宣传保护消费者权益法规和普及消费知识。2005年,
省工商局投资100余万元,对省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进行平台建设,开发
12315平台软件。2005年12月,省工商局12315信息化网络平台正式运转,初步实现
“受理网络化、转办反馈自动化,办公无纸化”。截至年底,全省共建立市以上
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18个(其中建成计算机集成网络平台的12个),县(市、区)
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161个。

图2-48 2001年8月,副省长赵克志视察济南市12315投诉举报指挥中心

(二)12315农村申诉举报联络站建设
2004年,省工商局在即墨市召开全省工商系统12315进农村工作现场会,要求各
地重点开展农村12315申诉举报联络站(点)建设,开展落实工作人员、落实办公场地、
落实联系电话“三个落实”和统一联络站名称、统一联络站标牌式样、统一工作职责、
统一文书格式的“四项统一”工作。把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热心公益事业、群众
威信高、有一定法规和商品知识的人选聘进联络站(点)。各地聘请的联络员大多是当
地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干部和优秀经营者等。联络站的工作任务是配合当地工
商机关宣传普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指导和帮助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按照
举报-受理-分流-处理-反馈的工作程序,受理当地消费者的申诉举报,调解处理一般
性消费纠纷,并将处理结果登记入册,报驻地工商所登记备案;及时向工商机关提供
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其他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的信息,
对于不能解决的申诉举报,及时报告工商所处理;协助工商机关做好流通领域商品质
量等其他监管工作。
截至2005年12月,全省农村基本实现农民小额消费申诉不出村。

二、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制度
2004年11月,省工商局印发《山东省工商系统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分流工作
制度》,从受理、分流等方面对全系统12315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制度进行规范。
受理范围是:1.依法受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的申诉;依法调解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益纠纷;依法受理群众对假冒伪劣商品,
合同欺诈,虚假广告,不正当竞争行为,假冒商标等经营违法违章行为和损害消费者
合法权益行为的申诉和举报。2.受理消费者对经营者未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
规定义务的申诉。3.受理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具等
生产资料受到侵害的申诉。
不予受理范围是:1.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方面的纠纷。2.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产
生的纠纷。3.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动拆卸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
危害的。4.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非用于生活消费的,但农民购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
生产资料除外。5.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已经知道其存在的瑕疵,而又以
该瑕疵提出申诉的。6.商品超过规定的保修或保证期限的。7.经营者已经注销或被吊
销营业执照的。8.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处理的。9.不符合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
分流制度是:1.消费者以电话、书面、互联网或来访等形式的申诉举报,应根据
属地管辖的原则进行分流。2.对申诉举报需要分流到下级局的,由中心分管处长签批
后下发。对应由本局处理的申诉举报,由科(处)长审核后报请分管局长签批,交有关
职能部门处理。做好记录,做到材料齐全,内容填写准确,完整、规范,并负责督办、
反馈。3.接受申诉举报分流的单位,要及时反馈办理情况。一般问题要在5日内反馈
情况;未办结的,要在办结时(一般为两周)再次反馈;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期,但必
须形成书面报告。对未按时进行反馈的,要按规定时限进行督促检查;对工作拖延、
处理问题不力的进行跟踪督办。4.对涉及面广或领导交办的申诉、举报案件,要随时
掌握进展情况,及时报告。对重大、跨地区严重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
的经济违法举报案件和危及健康安全的群体性申诉,经分管局长批准,申诉举报中心
会同有关职能科(处)室、下级局及分局联合查办。5.对有关单位接收申诉举报分流的
处理情况,中心每月进行小结,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做相关记录,每季度将有关情况
在全省工商系统通报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