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取缔“消费储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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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储值”营销模式是运营商通过特许代理商,以承诺为商家“锁定客源”、
增加销售,吸引商家加盟成为特许加盟商,并为之交纳佣金,以承诺“自然消费”后
的高额回报为诱饵,发展持卡消费者到特许加盟商家消费,累积到一定储值点数时获
得奖励权,然后按比例返还消费者奖励。该营销模式2003年3月起源于山东,次年3-4
月间,《人民日报》《大众日报》相继刊登《消费储值--营销行业的新创举》和《消
费储值释疑》等署名文章后,发展到全国20多个省区市,涉及餐饮、娱乐、医药、百
货等多个行业。
2003年11月24日,省工商局接到一份反映济南众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与
山东众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旺公司)“消费储值”违法的投诉材料,因
“消费储值”是国内经济生活领域中新出现的营销方式,省工商局责成济南市工商局
对众旺公司的“消费储值”进行网络跟踪调查。次年3月1日,有关部门提供《青岛发
现一新式非法营销方式》信息通报,主要内容是众旺公司的经营可能是另一种形式的
非法集资,引起省工商局的重视,要求公平交易局加强研究,密切关注。
2004年4月初,“消费储值”及类似业务(以下简称“消费储值”业务)的发展,
引起省政府、国家工商总局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4月22日,省工商局在济南市工
商局对众旺公司“消费储值”跟踪调查的基础上,向国家工商总局作了初查情况的书
面汇报,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定性,明确监管原则,防患于未然。
5月中旬-8月底,全省工商系统对众旺公司以及省内从事“消费储值”业务的企
业进行调查,掌握开展“消费储值”业务的企业数量,经营状况,经营规模,发展持
卡消费者、加盟商、代理商和客户服务中心的数量等基本情况,从法理上、经济理论
上对“消费储值”业务的本质、利弊,以及可能产生的社会后果等进行分析。同时,
邀请山东省高级法院、整规办、经贸委、信息产业厅以及税务、银监、律师界的权威
人士和法律专家、企业负责人等对“消费储值”进行研讨,一致认为:在当前市场发
育和消费心理不成熟的情况下,“消费储值”业务60%以上的高额返利,必然造成非
理性消费,诱发虚构交易行为,用现金直接买点、买奖励权,获取6倍以上回报的投
机投资行为,“消费储值”业务公司自身没有任何增值业务,公司佣金、代理费等的
收入与分期支付奖励的支出比率为1:6,巨大负差违反企业存续发展的常理,这种靠
“时间差”滚动维持的资金链,在出现消费萎缩、佣金下滑时必然断裂,发生支付危
机,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消费储值”营销方式弊多利少,是一种
扰乱金融秩序和市场秩序的行为,应当予以禁止。
6月2日开始,省工商局先后向省领导、省委政法委、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和国家工商总局、全国整规办作专题汇报并提出建议,请求省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尽
快对“消费储值”业务活动进行定性,组织开展专项治理,防止社会危害扩大。省整
规办、公安、人民银行、银监局、贸易办分别对口向上级作了汇报,全国整规办、国
家工商总局、分管省长先后通过专题报告、当面汇报的形式,分别向国务院和省委、
省政府主要领导汇报有关情况。副总理吴仪和省委书记张高丽、省长韩寓群等省委、
省政府领导分别作出批示,对前段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和支持,指出处理“消费储值”
问题应把握的方针和原则。
7月16日,省整规办、省公安厅、省经贸委、省工商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等部门联合召开“消费储值”问题研讨会,统一对“消费储值”欺骗性、违法性及其
对社会稳定、对“平安山东”建设危害性的认识,成立由整规办、公安、经贸、人行、
银监、国税、地税、工商和省政府法制办九部门分管领导组成的工作机构。
随着对“消费储值”业务活动弊端和风险认识的加深,省工商局率先采取应对措
施。5月17日,协调省委宣传部停止省内新闻媒体对“消费储值”的正面宣传;6月8
日,在系统内部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在企业登记注册中不得核定“消费储值”业务的
经营范围;7月20日,组织省消协联合中消协,在中央和全省县以上新闻媒体发布
《参与“消费储值”要谨慎》的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注意防范;8月25-26日,在全
省县以上新闻媒体刊(播)发《致“消费储值”等经营者的告诫书》,并专送“消费储
值”业务的各运营商、代理商和加盟商,当场宣读并完善送达手续,提出纠正告诫。
山东省内的“消费储值”经营规模从高速膨胀转到基本停滞发展,运营商、代理商开
始出现关门停业或卷款走人现象。8月11日-9月10日,省内15家“消费储值”运营商
中,众旺公司、三金新世纪、众利达、绿色之盟等8个企业总部关门停业。161个代理
商关门停业或携款不知去向。其中众旺公司在全省的代理商124家,有76家关门停业
或卷款去向不明,占众旺公司代理商总数的61%。与此同时,因“消费储值”问题引
起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开始出现,从7月28日始,少数花钱买点、把“消费储值”作为
投机投资者开始上访,有的甚至采取一些过激行动。
为做好“消费储值”等类似问题上访人员接待工作,省工商局印发《关于对“消
费储值”及类似业务来访人员的接待意见》,建立重大事件、重大情况4小时内同时
通报当地党委、政府及省工商局等有关部门的制度。9月9日,再次向国家工商总局提
出建议,尽快出台在全国范围内禁止“消费储值”及类似业务的规定。
2004年9月11日,国务院电发《关于采取果断措施处置“消费储值”及其他类似
非法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紧急通知》),将其定性为“非法经营活动”、
“涉嫌商业欺诈”,要求各级政府坚决取缔。13日,国务院派出调查组对山东省处置
“消费储值”及类似非法经营活动进行督办。14日,省委召集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
公厅、法院、检察、信访、工商、整规、人行和济南市的负责人,专题研究贯彻落实
《紧急通知》,妥善处置“消费储值”及类似非法经营活动(以下简称“消费储值”
非法经营活动)问题,成立处置协调领导小组,并将办公室(以下简称处置办)设在省
工商局,负责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9月11日-12月2日,各级工商局和各相关部门以彻底清查、全面取缔和控人、控
钱、控物、控情况为重点,开展处置工作。省工商局下发《关于立即停止“消费储值”
及类似业务的通知》,送达山东众旺等各“消费储值”运营商及其代理商、部分已落
实的加盟商,责令其停止业务,讲清问题,处理善后,接受监督检查。全省工商系统
按照属地负责、分片包干原则,对省内的“消费储值”广告、门店标志、宣传资料等
各类相关信息进行彻底清除。至9月20日,全省清除“消费储值”户外广告牌、店堂
广告和门店标志45430个,收缴各类“消费储值”宣传品11.3万件。至此,全省范围
内“消费储值”被依法取缔。公安、税务、通信管理、工商等部门密切配合,全面关
闭各运营商网站,清查扣留服务器,冻结、查封运营商、代理商和重点人员的账户及
资产,对人员进行有效控制。济南、淄博市依法对辖区内14家重点公司及其代理商进
行查封,查扣并备份其存储数据,查获大量的原始档案资料和非法经营活动的证据。
通过全面普查注册范围中的商务信息咨询、中介服务类企业,解密服务器数据等方式,
彻底查清了“消费储值”业务的运营商、代理商的组织网络和佣金收取等情况。经过
调查核实,山东省从事“消费储值”非法经营活动的运营商共有31家,其中省内运营
商23家,总部在外省的运营商8家;在山东省共发展代理商571个、加盟商14405 9家、
持卡人59.8万名,其中买点14.7万人,买点金额20639万元。
2004年12月3日,省委、省政府召开第二次全省处置“消费储值”工作会议,处
置“消费储值”工作转入依法稳妥处置阶段。
2005年2月5日,省工商局出台《关于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对“消
费储值”及类似非法经营活动进行处罚的意见》,提出行政处理的三条原则和六条政
策界限。三条原则是:先清理清退,后依法处罚;区别对待,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专
项法规能够依法查处、取缔的,优先适用专项法规。六条政策界限是:(1)对尚未正
式开展或虽已开展“消费储值”及类似业务,但没有收取佣金、代理费的运营商、代
理商,责令其写出不再从事“消费储值”非法经营活动并处理好善后事宜的保证书,
可不予行政处罚。(2)对没有买卖“空点”行为或买卖“空点”行为情节较轻,且能
积极、彻底进行清理清退工作,保证不留任何后患的运营商、代理商和业务代表及如
实提供卖“空点”情况的加盟商,责令改正,可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
从轻或减轻处罚。(3)对买卖“空点”行为情节较轻,数量较少,但不积极履行清理
清退责任的代理商,责令改正,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视情节给予罚款
处罚。(4)对买卖“空点”行为严重,且不积极履行清理清退责任的运营商和代理商
(业务代表),以及没有如实提供卖“空点”情况的加盟商,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
暂行条例》从严处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5)对从事“消费储值”
及类似非法经营活动的运营商、代理商、加盟商有无照经营、抽逃注册资本、虚假宣
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专项法律法规,由有管辖权的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罚。(6)对非法经营数额大,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单位和个
人,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公安机关移交的不构成犯罪、且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的案件,各级工商机关要及时受理。
2005年8月20日,省处置“消费储值”领导小组召开第三次全省处置“消费储值”
工作会议,会议重申“消费储值”产生的法律关系及后果的处理原则和规定,处置工
作进度加快。至2005年底,全省处置工作初步实现稳妥处置。后续处置工作,继续由
各级各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法稳妥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