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打击投机倒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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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1992年,全省工商系统经济检查工作本着“放而有度,活而有序,管而有
法”的原则,坚持监督检查与支持服务并举,正确处理法规和政策的关系,支持国营
大中型企业搞活。对倒卖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物资、走私或特许减免税进口物品及专
营专卖商品、蚕茧、棉花等主要农副产品,倒卖文物、金银(含金银制品)、外汇,倒
卖经济合同,利用经济合同或者其他手段骗买骗卖,制造、推销假、冒、劣质商品或
者掺杂使假、偷工减料情节严重,印制、销售、传播非法出版物,垄断货源、欺行霸
市、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等六类情节严重的投机倒把案件依法查处。对企业确属维持
生产、解决生产经营难题而调剂本省、本单位余缺,以及属于引进山东急需的原材料、
技术设备对发展山东经济有好处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增加临时经营项目,自销积压物
资、以物抵债、以物抵薪进入市场销售以及轻微的、一次性超范围、超方式经营的行
为,以批评教育为主,经济上从轻或不予处罚,并帮助企业找出灵活变通、解决问题
的办法。对国营大中型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其违法情节、社会危害较轻,非法所
得用途正当,但无力缴纳罚没款的,在规定的处罚幅度内给予适度减免,并慎重使用
暂停支付、强行划拨、暂扣物资等强制措施,为企业生存发展创造条件。同时,注重
宣传教育,在《大众日报》、山东人民广播电台开辟专栏,宣传法律法规和正反事例,
使企业知法守法,加强内部管理。投机倒把案件数量和罚没款在1990年同比下降的基
础上,持续下降,1991年、1992年分别为5768件、2319万元和5569件、1605万元。
1993年,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走私贩私成为经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经济检查工
作及时调整工作重点,由查处倒卖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案件为主,转到集
中力量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贩卖走私物品和国家限制进口商品等违法活动,
特别是把走私贩私活动、假冒伪劣农用生产资料坑农事件作为重点打击目标,净化市
场环境。全省查处贩私购私和假冒伪劣商品案件12492件,罚没款9378.6万元,分别
占案件总数和罚没款总额的56.8%、90.3%。10月,省工商局与有关部门发文废
止彩色电视机和冷轧薄钢板、冷轧硅钢板等四种短缺钢材的专营政策,原专营以外的
部门、单位和个人经营上述商品的,不再按投机倒把定性处理。但上述单位(含原专
营单位)就地转手倒卖上述商品的行为,仍按照国务院《关于坚决禁止就地转手倒卖
活动的通知》以投机倒把行为定性处罚。1994年8月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
议通过并公布施行《山东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使打击制
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的法规进一步完善,一些以投机倒把定性处理的制售假冒伪
劣商品行为开始转到适用上述法律法规。
1994年,棉花、蚕茧非法抢购、套购和倒买倒卖问题增多。全省工商系统在继续
开展打假、打私工作的同时,按照国家不放开市场,不放开价格,继续实行国家统一
定价、统一经营的政策,关闭棉花市场。在交通要道设立检查站,加强对棉花运销的
路检工作,注重对违反规定跨区收购、无证收购、计划外销售、非法套购和倒买倒卖
行为的查处以及非法小轧花厂、打包厂的取缔,确保国家合同定购任务和调拨供应计
划的完成。全省8个棉(茧)主产区共查处棉花、蚕茧案件880起,查获棉花、蚕茧254
5吨。在案件处理上,对非棉花、蚕茧经营单位和个人收购、加工及销售棉花、蚕茧
的,对棉花、蚕茧经营单位跨区争收抢购棉花、蚕茧的,对棉花、蚕茧经营单位在未
完成国家调拨计划的情况下,擅自计划外高价出售棉花、蚕茧的,对纺织厂到产区收
购棉花或通过非棉花经营单位购买棉花的,均以投机倒把论处,没收其货物或全部非
法所得,没收的棉花或蚕茧一律交当地县以上棉花经营单位或省丝绸公司纳入国家调
拨供应计划;对棉花经营单位在棉花购销、加工过程中改换包头、虚高等级、掺杂使
假、以次充好等行为,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投机倒把行为定性处罚,情节严重,构
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棉花经营单位在棉花收购工作中压级压价、
抬级抬价的行为,会同物价等部门依法处理。对违反国家棉花市场管理政策,使用小
轧花机、土打包机进行棉花加工的行为,以“其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
行为”论处,依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九条第五款的规定没收非法收购、
加工经营的棉花以及小轧花机、土打包机。
1995年,全省共查处投机倒把性质案件7338件,占全部违法案件的20.1%。
查处投机倒把案件主要集中在倒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和制造、推销假商品、冒
牌商品、劣质商品两类违法行为上,计6466件,占投机倒把案件的88.1%。6月,工
商机关与公安部门配合,在全省范围内组织查处借“纪念世界反法西斯战争暨中国人
民抗日战争胜利50周年”庆祝活动之际,非法经营有严重政治问题纪念币的行为,收
缴违法纪念币1980套。这是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首次对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
违反国家法规和政策,利用重大政治题材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行为以投机倒把论处,
解决了新形势下难以引用现行法规和政策惩处突发性、边缘性扰乱经济秩序行为的问
题。
1996-1997年,全省工商系统开展以“一反(反不正当竞争)两保护(保护经营者、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主要内容的“公平交易执法年”活动,抓住人民群众关注的
热点、焦点问题,先后开展15次专项执法活动,对节日市场、农资市场、食品和保健
品市场、进口商品市场以及建筑防护用品等进行专项整治,查处投机倒把案件11530
件,案件总值23279万元。1996年11月,全省工商机关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
条例》查处制造、销售假冒’97香港回归中国纪念章行为。1997年3月,修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废除了投机倒把罪,并于是年10月1日起执行。
1998年4月18日,国家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由于没有出台新的规定,对传销和变
相传销行为始以违反《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的“其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的投机倒把行为”定性处理。12月3日,国家工商局第87号令公开废止《国家工商局、
商业部、物资部关于调整禁止就地转手倒卖的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的品种
范围的通知》和与之有关行政答复,使用10年的国家22种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
费品的批发业务只能由国营商业、物资、供销部门和生产这种商品的企业经营,不准
其他单位和个人经营的规定被打破。这22种商品是:1.石油(包括原油和商品油);2.
汽车(包括各种改装车);3.钢材;4.拖拉机(包括大、中型及小型);5.摩托车;6.铜、
铜材、裸铜线、铜排扁线及电刷线;7.铝、铝材、裸铝线、钢芯铝铰线;8.铅、锌、
锡、镍;9.生铁;10.木材;11.水泥;12.纯碱;13.固体烧碱;14.橡胶(包括天然、
合成橡胶);15.塑料(高压聚乙烯、低压聚乙烯、聚丙烯);16.化肥;17.棉花(包括
棉短绒);18.绵羊毛、羊绒;19.农药;20.农用薄膜;21.新闻纸、凸版纸;2 2.彩
色电视机。
1999年,全省查处投机倒把案件4320件。案件以倒卖计划物资案件(351件)、倒
卖专营专卖品案件(1813件)、制造和推销假冒伪劣商品案件(1019件)为主,占73.7%。
查处个体私营案件1302件,占30.1%;自然人1811件,占41.9%,个体私营企业和自
然人成为投机倒把主要的违法主体。8月,按照国家工商局清查收缴非法出版物的部
署,结合“打非扫黄”行动,对省内各类印刷厂、音像图书店、图书报刊批发市场和
零售摊点全面清查,净化文化市场,查处制售、传播非法出版物案件248件。
2000年,全省开展“整顿市场秩序、整顿队伍作风”工作,共查处投机倒把案件
4538件,比上年增长5%。案件类型仍以倒卖计划物资、倒卖专营专卖品、制造和推
销假冒伪劣商品为主,占58.9%,比上年下降近15%。从案值分析,查处投机倒把案
件总值10696万元,比上年增长129%;立案查处5万元以上的共255件。其中,5万元-
10万元的148件,占58%,比上年减少5.1%;10万元-30万元的80件,占31.4%,比
上年增长95.1%;30万元-100万元的22件,占8.6%,比上年增长75%;100万元
以上的5件,占1.9%,比上年增长25%。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自然人违法所占比
重继续上升,达到82.98%。
2001年始,全国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全省工商系统根据国务院和
省政府的部署,以“三重一大”(重点商品、重点市场、重点地区和大要案件)为重点,
严厉打击经济领域的违法经营活动。当年全系统查处投机倒把案件6398件,比上年增
长41%,淄博、烟台、潍坊、泰安、日照等市查处的案件明显增长。案件总值2.8 2
亿元,比上年增长156%;罚没金额5009万元,比上年增长146%。案件类型主要是倒
卖国家禁止或限制自由买卖物品、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制售和传播非法出版物,计
3894件,占案件总数的60.9%。案值200万元以上的违法物资主要有:棉花3044吨,
案值2559万元;粮食7261吨,案值1459万元;化肥23721吨,案值1038万元;农用地
膜564吨,案值686万元;原油556吨,案值215万元。以上五类物资的案值5957万元,
占总案值的21%。6-7月,围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务院和省政府
专门出台蚕茧、棉花、粮食流通的管理法规和政策,鼓励和倡导符合一定条件的多种
所有制经济主体,经主管部门经营资格认证、认定和工商机关核准登记后,按规定从
事蚕茧、棉花、粮食的收购、加工或经营,并对无证照从事收购、加工或经营案件的
处理作出规定。此后,对无证照从事收购、加工或经营蚕茧、棉花、粮食的案件,使
用专项法规处罚,不再以投机倒把行为论处。随着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竞争行为法律
法规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所规范的违法行为,基本上
被新的法律、法规所规范。
2002-2005年,投机倒把案件总数连续4年下降。2002年,全省查处投机倒把案件
4041件,比上年减少2357件,下降36.8%;罚没金额1705万元,比上年减少3304万元,
下降65.96%。7月,省工商局下发通知,要求各级工商局严格执行认定“其他投机倒
把行为”的规定,正确把握国家管理粮食、棉花和蚕茧政策的发展趋势,提高监管执
法水平,使个别地方违反“个案认定”原则和对查处的粮食、棉花、蚕茧案件均适用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处理并处罚过重的现象得到及时纠正。2003年,投机
倒把案件为2664件,比上年下降34.1%;罚没款1977万元,比上年上升15.9%。2
004年,投机倒把案件为950件,比上年下降64.3%;罚没款1005万元,比上年下降4
9.2%。2005年,查处投机倒把案件仅630件,比上年下降33.7%;罚没款670万元,
比上年下降33.7%。4年间,在投机倒把九类违法主体中,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成为
投机倒把案件的主要违法主体,案件数分别为3463件、2882件,共计6345件,占案件
总数的76.6%。违法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倒卖专营专卖物品,1720件;制造、推销假
冒伪劣商品,2630件;制售、传播非法出版物,485件。以上三类案件占案件总数的
58.4%,投机倒把案件类型明显集中。
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颁布《禁止传销条例》,并于11月1日实施,传销行为不
再以投机倒把论处,投机倒把案件类型进一步减少。

说明:1.1997年开始使用简易处罚程序处理案件;
2.1999-2003年案件总数中包括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
3.2004年以后,取缔无照经营案件从公平交易案件总数中剔除,另作统计。

图2-39 1991-2005年全省工商系统查处投机倒把案件情况

1991-2005年全省工商系统查处投机倒把案件情况统计表
表2-24
单位:件、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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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1991│1992│1993│1994│1995│1996│1997│1998│1999│2000│2001│2002│2003│2004│2005│
│ │ │ │ │ │ │ │ │ │ │ │ │ │ │ │ │
│项目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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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总数 │5768│5569│4916│4660│7338│5499│6031│4252│4320│4538│6398│4041│2664│950 │630 │
├───────┼──┼──┼──┼──┼──┼──┼──┼──┼──┼──┼──┼──┼──┼──┼──┤
│倒卖国家禁止或│- │- │- │- │3200│2609│2706│1943│2440│2080│2173│1317│730 │190 │192 │
│限制自由买卖物│ │ │ │ │ │ │ │ │ │ │ │ │ │ │ │
│品行为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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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倒卖国家指令│- │- │- │- │586 │532 │499 │563 │351 │200 │235 │96 │37 │7 │1 │
│性计划分配物资│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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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走私物品、特│- │- │- │- │812 │71 │73 │59 │58 │50 │45 │22 │5 │6 │6 │
│许减免税进口物│ │ │ │ │ │ │ │ │ │ │ │ │ │ │ │
│资 │ │ │ │ │ │ │ │ │ │ │ │ │ │ │ │
└───────┴──┴──┴──┴──┴──┴──┴──┴──┴──┴──┴──┴──┴──┴──┴──┘

续表

┌───────┬──┬──┬──┬──┬───┬───┬──┬──┬──┬───┬───┬──┬───┬──┬──┐
│ │1991│1992│1993│1994│1995 │1996 │1997│1998│1999│2000 │2001 │2002│2003 │2004│2005│
│年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项目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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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倒卖爆破器材│- │- │- │- │8 │43 │- │- │1 │- │177 │1 │- │- │- │
│、麻醉药品、毒│ │ │ │ │ │ │ │ │ │ │ │ │ │ │ │
│性药品、精神药│ │ │ │ │ │ │ │ │ │ │ │ │ │ │ │
│品、放射性药品│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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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倒卖专营、专│- │- │- │- │1567 │1775 │1915│1035│1813│1356 │1286 │885 │542 │135 │158 │
│卖品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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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发票、批件│- │- │- │- │6 │- │12 │- │2 │8 │1 │6 │2 │- │- │
│、许可证、执照│ │ │ │ │ │ │ │ │ │ │ │ │ │ │ │
│、有价证券等行│ │ │ │ │ │ │ │ │ │ │ │ │ │ │ │
│为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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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文物、金银│- │- │- │- │14 │12 │4 │3 │1 │5 │9 │3 │- │- │- │
│、外汇行为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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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经济合同、│- │- │- │- │157 │11 │16 │1 │40 │1 │1 │- │30 │- │- │
│骗买骗卖行为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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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推销假冒│- │- │- │- │3266 │2281 │2336│1735│1019│1116 │1303 │892 │1096 │388 │254 │
│伪劣商品行为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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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传播非法│- │- │- │- │133 │37 │88 │96 │248 │237 │418 │303 │101 │54 │27 │
│出版物行为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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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投机倒把提供│- │- │- │- │151 │183 │66 │51 │32 │46 │80 │63 │36 │12 │7 │
│便利条件行为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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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报销凭证不│- │- │- │- │2 │21 │16 │3 │37 │21 │29 │3 │3 │1 │- │
│正当经营行为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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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货源、欺行│- │- │- │- │175 │4 │5 │39 │9 │- │4 │1 │115 │6 │2 │
│霸市、哄抬物价│ │ │ │ │ │ │ │ │ │ │ │ │ │ │ │
│、扰乱市场行为│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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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投机倒把行│- │- │- │- │234 │341 │782 │381 │492 │1024 │2380 │1453│551 │299 │148 │
│为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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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金额 │2319│1605│3736│2474│2060 │1511 │1491│931 │1491│2036 │5009 │1705│1977 │1005│6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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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总值 │- │- │- │- │13494 │14312 │8967│4945│4670│10696 │28208 │6132│37944 │9943│25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