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广告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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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以来,广告登记管理工作继续依据《广告管理条例》进行,主要是对广告
经营企业、兼营广告的事业单位进行登记审批,核发《广告经营许可证》;审批户外、
印刷品、烟草以及临时性广告。1993年,国家取消对广告业实行总量控制政策,允许具
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广告业务,进一步放宽广告业的市场准入条件。
1995年2月1日施行的《广告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广告经营的资质标准、登记程
序及经营范围的核定,广告登记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2000年,根据《印刷
品广告管理办法》规范印刷品广告的审批。2004年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
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取消临时性广告经营审批。2004年11月,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广
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调整《广告经营许可证》核发范围,对广告经营企业不再
核发《广告经营许可证》。从2005年开始,放开对外商独资广告经营的限制,开展对
外商独资广告经营的登记管理工作。

一、广告经营者登记
广告经营许可登记,是对专营广告企业(综合性广告公司、广告设计制作公司、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广告公司、外资企业)、兼营广告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登记,核
发《广告经营许可证》。对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的单位核发《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
对专营广告企业,全省实行“一证一照”的登记管理办法,即核发《广告经营许可证》
和《营业执照》。1995年9月,省工商局转发国家工商局《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资
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并对广告经营单位进行清理整顿,对符合资
质标准要求的广告经营单位重新换发《广告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予以
注销或撤销。2004年,停止对专营广告企业颁发《广告经营许可证》,只对广播电台、
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和事业单位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
的单位审批发证。根据《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从2005年12月10日起允许设
立外资广告企业。

图2-30 2005年1月,省工商局核发的《广告经营许可证》

(一)专营单位登记
1.内资广告企业登记。1982年国家工商局发布的《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内部试行,于1987年12月1日废止,以下简称《细则》)规定了申请登记的专业广告
公司必须具备的条件。1987年《广告管理条例》颁布,申请登记条件有较大变动。1
995年,国家工商局发布《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资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
规范》。全省工商系统依据这些规定办理内资广告企业登记。2.中外合资、中外合作
广告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全省根据1994年《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若干规定》
办理登记。3.登记程序。根据国家工商(总)局1988年《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1995年《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若干规定》和2004年《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
规定》办理。
(二)兼营单位登记
根据1982年国家工商局《细则》、1995年国家工商局《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资
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2004年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
办法》办理登记。省工商局对兼营广告企业、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的登记,一般
分申请、审核、核准、发证四个程序。
(三)临时性广告经营资格审批
国家工商局于1995年6月1日颁布《临时性广告经营管理办法》,规定对临时性广
告经营进行登记。省工商局对辖区内各种临时性广告进行清理,对具备条件的按要求
补办手续,对不具备条件的,立即停止其广告经营活动,对已经批准的依法做好监督
检查工作。2004年,国务院下发《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取
消临时性广告经营审批。

二、特殊形式及特殊商品类别广告登记
(一)户外广告审批
1992年,省政府第33号令颁布施行《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全省户外广告
进入法制管理新阶段。审批程序为,省工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的户外广告登记,
广告经营单位直接向户外广告的发布地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二)印刷品广告审批
根据国家工商局先后发出的《关于禁止以报纸形式印送广告宣传品及对印刷品广
告加强管理的通知》和《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办理印刷品广告审批。
2005年1月1日,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修改后的《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只对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进行登记。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程序为:经营者发布固定形
式印刷品广告应先向所在市地工商机关提出申请,转报省工商局批准后核发《固定形
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有效期为2年)。
(三)烟草广告审批
1988年《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规定,广告客户申请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以
外的媒介为卷烟作广告,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局批
准。1996年,省工商局明确烟草广告的审批权限及烟草广告发布标准。1998年,针对
个别地方烟草广告过多、过滥的情况,省工商局下发《关于对烟草广告进行清理整顿
的通知》,对全省烟草广告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其间,暂停了对各种形式烟草
广告的审批。2000年,省工商局下发《关于加强烟草广告审批工作的通知》,强调各
地审批的烟草广告须报省工商局备案,利用烟草经营者名称、烟草制品商标为活动冠
名、冠杯的各类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须经省工商局批准。

三、经营资格检查
1997年11月3日,国家工商局颁发《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1998年12月3日修
订。根据此规定,省工商局广告处负责在本局申请登记和国家工商局授权管辖的广告
经营单位的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凡经广告经营登记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
照的广告经营单位,均应按照本办法接受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广
告经营单位应当以户为单位建立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档案,详细记载每次检查的时间、
内容、检查结论和有关问题的处理情况等。
1991-2004年,省工商局共吊销113家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经营许可证》,注销
48家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经营许可证》,核销162家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经营许
可证》;通告作废532户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经营许可证》。
2004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于2005年1
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从事广告业务的单位作出新的规定。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事业单位、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
审批登记的单位,应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自2005年1
月1日起,新成立的广告公司不再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原有广告公司的《广告
经营许可证》不再进行年度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