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商标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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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册商标使用管理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
《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过程中,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
图形或者其组合,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不
得自行转让注册商标,不得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粗制滥造、
以次充好,不得欺骗消费者。否则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
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1988年1月13
日,国家工商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细
则》),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应当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标明注册标记R○或
○注。在商品上不便标明的,应当在商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以及其他附着物上标明。
1991年后,全省工商系统对各地注册商标的规范使用加强监督管理,对省内企业
在使用注册商标方面存在的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商标后长期不使用、冒充注册商
标、涂改商标注册证、擅自转让注册商标等问题进行查处。
1993年2月修改通过的《商标法》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
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7月,修改的《商标法实施细
则》规定,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11月,全省工商系统按照国家
商标局《关于开展清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工作的通知》,对各地企业在商标使用许可
合同中存在的许可合同不规范、不备案或者在被许可使用商品上不标明被许可人厂名、
厂址等违法行为进行清理整顿。对未按《商标法》规定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或虽签
订合同但不依法备案的,限期补办手续。对许可内容不规范的,限期改正,重新办理
备案;对在商品上不标注被许可人名称和地址的,限其在一定时间内改正;超期而又
不改正的,依法严肃处理。截至1994年3月,全省共有实施商标使用许可的企业69 0
余家,涉及商标686件,其中手续完备、能够依法办理备案的507件,占总数的73.9%,
未办理备案及签订合同的179件,占总数的26.1%。
1994年第三季度,按照国家商标局的部署,省工商局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商标
验证工作。全省各级工商机关开展商标法律宣传教育,指导企业正确运用商标策略与
战略,争创驰名、著名商标,并在全省建立起商标验证日常化和抽查监督的制度。
1995年,省工商局与省烟草专卖局联合清理整顿卷烟、雪茄烟商标,对全省烟草
企业存在的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或地址、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备案、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按规定标注自己的企业名称和商品产
地的商标使用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1997年,省工商局在全省开展商标验证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清理整顿,对全省企
业的商标使用情况进行清理摸底。截至1997年6月,全省拥有注册商标41957件,有效
注册商标38622件,在国外注册商标460件。
1998年初,全省工商系统组织开展注册商标验证工作,查验商标注册证33881件,
占实有注册商标总数的77.9%。其中,合法使用的商标占验证数的87.7%,擅自改变注
册人名义、地址及文字、图形的占8.42%,不加注册标记的占0.24%,连续三年停止使
用的占2.6%,其他违反规定的占1.04%。济宁市工商局专门制定《注册商标验证受理
通知书》《注册商标验证情况报告书》《限期改正通知书》等,规范验证行为。1
999年,全省查处、规范注册商标使用不规范行为547起、不规范商标使用许可合同3
起。
2000年,全省工商系统对商标注册人擅自改变注册商标文字、图形或其组合,自
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等违反注册商标使用管理规定的行
为加强规范和整顿,查处案件185起。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改通过
的《商标法》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
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烟草专卖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而药品不再属于必须
使用注册商标商品。
2002年8月,国务院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使用注
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
标记R○或○注。
2003-2005年,全省工商系统查处注册商标使用违法行为依次为235起、130起、
56起,全省各地违反注册商标使用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连续下降。

二、未注册商标使用管理
1991年后,全省工商系统加强未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深入企业和市场进行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已经构成侵权行为的,按《商标法》规定进行调解和查处。
1993年7月15日,国家工商局颁布《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连续使用至1993年7
月1日的服务商标,虽与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服务上已注册的服务商标(公众熟知的
服务商标除外)相同或者相似,仍可依国家工商局有关规定由其使用人继续使用。
1994年8月,国家工商局下发《关于服务商标继续使用问题的通知》,规定上述服务
商标的使用不得扩大使用地域、增加服务项目、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以及改变服务商
标的图形、文字、色彩、结构、书写方式等内容,但以同他人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区别
为目的而进行的改变除外。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原使用人不得再继续使用。当继续
使用与注册人的使用发生实际混淆造成误认的,继续使用人应增加地理名称标志以示
区别。
1996年,青岛市工商局对某酿酒饮料有限公司违反注册商标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进行查处。该公司在其生产的“二房佳酿”白酒上所用商标标识为一个旧社会装束打
扮的妇女坐在磨盘前的图形,广告词为“健康、质朴、倔强、回味无穷”,该公司将
“二房”文字与图形在商品广告上组合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八条第九项规
定,即使用商标不得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
1999-2000年,全省工商系统规范查处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行为769起。
2002年,省工商局对违反未注册商标使用管理的违法行为进行清理整顿,重点加
强对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行为的治理,规范查处冒充注册商标行为426起。2005
年,全省工商系统加大对市场和企业的日常巡查和重点巡查力度,对发现的249起未
注册商标使用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其中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224起。

三、商标印制管理
1990年8月,国家工商局颁布实施《商标印制管理办法》,规定凡依法从事商标
印制的,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机关申请“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资格,经审查符合
条件的,由省级或其授权的工商机关核发《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1991年1月,
省工商局为贯彻落实《商标印制管理办法》,下发《关于组织对“指定印制商标单位”
进行公告的通知》,对全省第一批申请印制商标的2763家印制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将
738家获得商标印制资格的企业在《大众日报》上予以公布。各地结合实际,对未获
得商标印制资格的企业建立巡访检查制度。截至1992年底,全省工商系统对1910家符
合条件的单位颁发《商标印制许可证》,同时指导商标印制企业建立管理机构,建立
健全登记审查、印制、保管、运输、废旧残次标识处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1994年,全省实施商标印制单位“两证一牌”制度,指定印制商标单位必须申领
《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和“指定印制商标单位”铜牌,商标印制业务审查员必须
持有省工商局颁发的《指定印制商标单位商标印制业务审查员证书》。是年,全省工
商系统对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进行验证。
1995年,省工商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商标印制管理的通知》,明确各县级
工商局不得再核发《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过去核发的,于9月底由市地局重新
审核后换发新证。同时,全省各地对商标印制企业普遍进行检查,检查印制单位428
5家,对53家作出停业整顿或撤销商标印制资格的处理。
1996年9月5日,国家工商局修订颁发《商标印制管理办法》,规定《印制商标单
位证书》由国家工商局统一印制,市地工商局核发;承接烟草制品和人用药品商标印
制业务的,由省工商局核发。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经省工商局考核合格的,由
省工商局核发证书。发证机关每两年对《印制商标单位证书》进行一次验证。截至1
996年,全省计有商标印制能力的企业6000余家,商标印制单位3299家,从事商标印
制业务的人数76960人。换发新证书的商标印制单位2843家,456家条件不具备的企业
经复核被取消商标印制资格。经培训的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8514人,核发《商标印
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证书》7969件。

图2-22 1997年12月,省工商局核发的《印制商标单位证书》

1997年9月,全省工商系统对1997年9月4日以前领取《商标印制单位证书》的商
标印制单位进行验证,对非商标印制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检查范围包括从事印刷、印
染、制版、刻字、织字等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省工商局对全省具有商标印制能
力的3299家企业进行重新审查,撤销499家不符合条件企业的商标印制资格,对2800
家企业重新换发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对考核合格的8514人颁发了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
员证书。
1998年,全省各地加强对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培训,有2300人考试合格并获得
商标印制业务审查员证书。同时,对申请商标印制资格的企业,坚持严格考核把关,
对商标印制单位实行总量控制。全年查处商标印制违法行为455起,罚款66万元。
1999年3月,全省工商系统开展商标印制单位验证和对非商标印制单位的执法检
查工作。对1997年9月5日以后颁发的《印制商标单位证书》,且有效期满2年的商标
印制单位,开展验证和换证工作。截至10月,全省有商标印制单位3248家,参加验证
的3237家,对不具备条件的81家企业,收回《印制商标单位证书》,没收假冒注册商
标标识142.4万件(套)。有非商标印制单位5848家,检查5249家,其中非法承接商标
印制业务的142家,没收假冒注册商标标识110.7万件(套)。
2000年,全省查处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非法印制或买卖商标标识违法行
为674起,比1999年增长24.2%。
2001年,山东作为全国整顿和规范商标印制行为的重点地区之一,省工商局于5、
6月份在全省集中开展整顿规范印制企业行为大检查。在两个月的专项整治行动中,
全省出动检查人员10737人次,检查商标印制单位3415个,非商标印制单位3595个,
立案882起,结案698起,收缴罚款207万元,取消印制单位资格238家,限期整改3 55
家,吊销营业执照13家,收缴、销毁商标标识1076.2万件,收缴模具印版1071件(套)。
2002年上半年,省工商局加强商标印制单位验证工作,对省属企业进行拉网式检
查,对非法印制企业进行查处。共审批印制人用药品、烟草制品印刷企业25家,验证
2036家,检查印制企业1800余家,立案查处100家,限期整改23家。同时,对1635名
商标印制业务人员进行商标印制业务培训。
2003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和《关于取消第二
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取消“商标印制业务管
理人员资格核准”和“印制商标单位审批”项目,全省各级工商局核发的《商标印制
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和《印制商标单位证书》自然失效。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
规定,全省凡申请设立“商标标识印刷”企业或增加“商标标识印刷”经营范围的,
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发《印刷经营许可证》,并经核准登记注
册,取得“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或“商标标识印刷”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后,方可
从事商标标识印刷经营活动。
2004年,国家工商总局修订颁发《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取消商标印制单位资格
和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行政许可项目。全省工商机关停止对商标印制单位资格
和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的审查工作,全省工商系统对商标印制监管工作由资格
审核转移到行为监管。
2004年7月-2005年底,全省工商机关加强与新闻出版部门的联系与协作,加大对
商标印制企业的监督管理。对未取得包装装潢印刷许可证从事商标印制的,督促其向
新闻出版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改继续从事商标印制的,予以查处。对具备
商标印制资格的,督促其建立健全商标印制管理制度,严格审核把关,防止承印假冒
侵权商标标识。全省共检查商标印制单位13266家,查处非法印制案件100余起,规范
商标印制行为1000余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