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经济合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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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4月9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仲裁制度作出新的
规定,即由“一裁两审”制改为“协议仲裁”制。山东省仲裁工作仍由省、市、县三
级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负责,三级仲裁委员会由同级工商局领导。3月,为加强对货
物运输合同的管理,维护运输市场秩序,及时有效地解决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山东省
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在省交通厅设立“山东省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货物运输合同仲裁
庭”。全省经济合同仲裁工作由于受新的《民事诉讼法》“协议仲裁”制度规定的影
响,对没有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的合同纠纷从1991年4月9日起不再受理,受案范围受
到限制。5月20日,山东省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下发《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承包、租
赁经营合同仲裁暂行办法的通知》,对仲裁机关受理、调解、仲裁、复议企业承包、
租赁经营等方面进行规范。5月23日,省工商局下发《关于适应仲裁制度改革进一步
加强经济合同仲裁工作的通知》,要求全面实行“协议仲裁”制度。12月,在省城乡
建设委员会设立“山东省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仲裁庭”。是年,全省共
受理各类经济案件77897件,结案79794件。受案经济合同金额7.5亿元,争议金额4.8
亿元,分别比上年减少36%和41%。全省共办理100万元以上的特大案26件,50万元
至100万元的大案51件,10万元至50万元的大案286件,1万元至10万元的案件2565件。
1992年,各级工商机关发挥各级经济合同仲裁委及其派出庭的作用,运用经济合
同仲裁手段为企业解决因经济合同纠纷而导致的“三角债”。全年受理经济合同纠纷
案件52727件,结案53121件,分别比上年减少32.3%和33.4%;合同金额7.26亿元,
争议金额4.57亿元,分别比上年减少2.9%和4.9%。除农副产品购销合同、财产租赁、
企业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处结数量比上年增长外,其他均比上年有所减少。
1993年,修改后的《经济合同法》将原来的经济合同仲裁制度由“一裁两审”制
改为“协议仲裁、一裁终局”制。山东省的经济合同仲裁坚持“积极慎重和‘两条腿’
走路”的原则,积极慎重是指:积极宣传仲裁制度改革的意义,协议仲裁的特点;对
好办能办的案件积极受理,对复杂难办的案件慎重对待,不勉强受理。“两条腿”走
路是指:有仲裁协议的案件,按一裁一复议的程序终局裁决;无仲裁协议的案件仍按
一裁两审的程序办理。同时,实行仲裁案件备案制度,各地裁决的案件均须向上一级
仲裁机关备案,上一级仲裁机关对备案案件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及时通知下一级仲裁
机关,下一级仲裁机关收到上一级仲裁机关通知后,即召开仲裁委员会会议,认为案
件处理确有错误的,应撤销原裁决,重新处理。在仲裁纠纷过程中,贯彻先行调解原
则,体现处理及时、程序简便、方法灵活、便于执行、继续合作的特点。全省受理百
万元以上大案100多起,其中,青岛市仲裁委受理一起争议金额1.5亿元的特大案件;
全年仲裁案件26523起(加前结转),结案26287件,结案率达99.1%;30多个市地、县
(市、区)仲裁委与当地法院协商成立“执行室”,进一步提高仲裁案件的执行率。全
年全省共受理合同纠纷案件26210起,结案26287起(包括前期结转),解决争议金额
7.8亿元,比上年增长69.7%,平均争议金额3万元,比上年高出3.2倍,为历年来最
高。是年,青岛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按照国家工商局的部署,进行仲裁制度试点的
准备工作,拟订了仲裁办案规则和制度。菏泽地区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被确定为全国
惟一地区级仲裁制度改革试点单位。
1994年6月14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山东省经济合同管理条例》,
明确了工商机关监督合同和仲裁工作的职责。8月31日,全国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
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并于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按照《仲裁法》的规定,成立独立于行政机关的仲裁机构。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
求,全省各级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参与仲裁机构的重新组建工作。这一时期,经济合
同仲裁全面实行协议仲裁制度,经济合同仲裁步入良性发展轨道。对没有协议的案件
一律不予受理。单案的争议金额和平均争议金额增大,全省受理的10万元以上的案件
800多件,其中100万元以上的案件有150件,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有10件。全省案件
的平均争议金额3.4万元,比上年多4000元。经济发达地区的案件明显高于其他地区。
威海、烟台、青岛、日照、潍坊、淄博、济南等市共受理案件2.3万起,争议金额9亿
元,占受理案件总数的72%和82%。其余10个市地受理案件9000件,争议金额2亿元,
占受理案件总数的28%和18%。期间,日照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受理一起上海某企
业和青岛某公司约定到日照仲裁的案件。是年,全省共受理仲裁案件3.2万多件,争议
金额11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23%和40%。从1983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经济合同仲裁条
例》至1994年底,全省累计仲裁案件65万多件,解决争议金额48亿多元,有96.4%的
案件通过仲裁调解解决,不服仲裁裁决的194起,案件执行率达到100%。是年,全省各
级仲裁机构确认无效合同162件,金额5164万元。
1995年,为贯彻执行《仲裁法》,做好仲裁过渡工作,全省工商系统主要开展往
年结转案件的处理和应当事人仲裁协议约定由仲裁委受理需急办的案件处理工作。至
1995年底,全省各级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陆续终止工作。仲裁工作由各设区的市成立
的仲裁委员会负责。全年共处结合同纠纷案件3525起,合同金额119.7亿元,全
部调解和裁决处理。追偿违约方违约金449万元,赔偿金883万元,大部分是工矿产品
购销、农副产品合同拖欠款纠纷。全省结案率100%,没有行政诉讼和被法院否定执
行的合同纠纷案件。
1991-1995年,共评出全省经济合同仲裁先进单位186个,全省“十佳仲裁员”2
0人和优秀仲裁员130人。
1991-1995年全省工商系统经济合同仲裁情况一览表
表2-16
单位:件、万元
┌──────────┬───┬───┬───┬───┬────┐
│年份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
│项目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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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结转件数 │2629 │732 │313 │261 │- │
├───┬──────┼───┼───┼───┼───┼────┤
│本期立│件数 │77897 │52727 │26210 │32799 │- │
│案 ├──────┼───┼───┼───┼───┼────┤
│ │合同金额 │74760 │72570 │133021│138163│1196835 │
│ ├──────┼───┼───┼───┼───┼────┤
│ │争议金额 │48087 │45743 │78390 │110387│28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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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结│件数 │79794 │53121 │26287 │32736 │3525 │
│案 ├──────┼───┼───┼───┼───┼────┤
│ │调解 │78602 │52005 │25404 │30933 │- │
│ ├──────┼───┼───┼───┼───┼────┤
│ │裁决 │118 │84 │765 │1746 │2187 │
│ ├──────┼───┼───┼───┼───┼────┤
│ │确认无效 │506 │788 │53 │162 │- │
│ ├──────┼───┼───┼───┼───┼────┤
│ │撤诉 │556 │84 │57 │57 │22 │
│ ├──────┼───┼───┼───┼───┼────┤
│ │移交司法机关│12 │160 │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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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结案件 │732 │338 │236 │324 │- │
├──────────┼───┼───┼───┼───┼────┤
│不服仲裁起诉法院 │8 │7 │2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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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原│质量 │2527 │1507 │1493 │1868 │158 │
│因 ├──────┼───┼───┼───┼───┼────┤
│ │数量 │2141 │464 │825 │1033 │81 │
│ ├──────┼───┼───┼───┼───┼────┤
│ │价格酬金 │1343 │677 │799 │904 │123 │
│ ├──────┼───┼───┼───┼───┼────┤
│ │拖欠货款 │37480 │29213 │18522 │21357 │2021 │
│ ├──────┼───┼───┼───┼───┼────┤
│ │不按期交货 │2997 │11561 │640 │1917 │159 │
│ ├──────┼───┼───┼───┼───┼────┤
│ │中途废止承包│37 │13 │18 │105 │10 │
│ ├──────┼───┼───┼───┼───┼────┤
│ │拖欠承包费 │279 │111 │97 │424 │66 │
│ ├──────┼───┼───┼───┼───┼────┤
│ │其他 │32990 │9575 │3873 │5128 │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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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赔│违约金 │391 │521 │455 │1921 │449 │
│偿金 ├──────┼───┼───┼───┼───┼────┤
│ │赔偿金 │71 │82 │115 │1086 │8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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