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守合同重信用”活动
“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在2002年以前称为“重合同守信用”活动。山东省“守合
同重信用”活动是从1985年开始的。从1990年起,在市地组织的市级“重合同守信用”
企业活动的基础上,全省开展省级“重合同守信用”先进企业的认定。
1991年4月15日,省工商局认定命名506家企业为首批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称号,4月19-20日,在济南召开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命名表彰大会。10月,编
辑出版《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概览》,介绍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规模、性
质、生产经营范围和名优产品等。10月9日,下发《关于修订印发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认定条件和山东省考核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试行办法的通知》。认定的基本原则是坚持
标准,实事求是,不搞照顾,不搞终身制。在原有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定条件
的基础上,增加“企业有取得经济合同管理员证书的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企业在命
名机关所辖区同行业中经济效益较好”等条件。改进认定程序,由原来的年终集中申
报认定改为年初申报、全年考核、定期汇报、年终认定。规定:“重合同守信用”企
业的认定,市地每年认定一次,省每两年认定一次。对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实行动态管
理,对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命名后不重合同守信用或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影响
企业信誉的,撤销荣誉称号,收回牌匾和证书,并予以通报批评。
1992年10月4日,省工商局下发《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命名试行
办法的通知》,对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认定条件进行修改和完善,废止省工
商局《关于认定省级重合同守信用先进企业的通知》。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
主要条件是:连续两年(含两年)以上取得市地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称号的企业;
经济合同签约率在85%以上;履约率100%;全员合同意识强;综合经济效益高;合同
管理制度完善;合同签订规范。省工商局会同省直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的
各项指标和条件进行全面审核,并组织必要的抽查,对合格的企业命名为山东省省级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颁发证书,公告表彰。经审查达不到省级“重合同守信用”
企业标准的单位,当年由市地工商局考核命名。1992年对1991年命名的506家首届省
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进行复核,撤销4家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称号。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命名活动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和支持,1993年,申报企业
4.5万家,命名“重合同守信用”企业13658家(省级和市级),分别比上年增长35%和
18.2%。在市地命名的基础上,省工商局组织第二届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定
命名工作,申报的4000多家企业,经过逐级推荐,严格审核,广泛征求意见,认定命名
1121家企业获得山东省第二批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称号。同时全省撤销534家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称号(省、市级)。编辑出版《山东省第二届省级重合同守信用
企业联系名录》。
1994年,省工商局在驻济省属企业中开展省直“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命名活动,
其认定条件和方法与市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相同。1994年对1993年命名的1121家
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进行复核,撤销6家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称号。
1995年,省工商局组织第三届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定命名工作,认定命
名1487家企业为第三批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比上一届增加366家。次年对19
95年命名的1487家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进行复核,撤销14家省级“重合同守信
用”企业称号。
1997年4月,认定命名1897家企业为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12月,修订
《山东省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于1998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
《山东省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将以前按年度申报认定的程序,改为
企业随时向工商机关提出申请,工商机关随时受理、考核和认定,并对已认定的企业
实行年审制度。
1998-2000年,按照企业自愿参加、随时申请,工商机关随时受理、考核认定、
统一公告和年度审核的方式,进行“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定和管理。2000年3月,
省工商局重新修订《山东省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认定管理试行办法》,取消了“省直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市级),直接归入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3-6月,在全省
范围内对省、市两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进行清理整顿。重点清理整顿建筑、安装、装
饰行业中的假“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曾被举报有违约或欺诈行为的企业及经济效益
差、连续两年亏损的企业。对不合格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予以撤销并公告。通过清理
整顿,撤销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荣誉称号194家,占原有2147家的9%;撤销市
地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1603家,占原有8685家的18.4%。同时,由省直“重合同
守信用”企业升为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和新发展的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共241家。至2000年,全省共认定“重合同守信用”企业9375家,新认定省级“重合
同守信用”企业690家;撤销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435家,撤销省直“重合同守
信用”企业15家。
图2-19 省工商局2002年启用的“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牌匾
2001年4月24日,省工商局对《山东省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部分条
款进行修改和完善,将“随时受理、考核认定”改为“随时申请、随时考核、定期认
定、统一公告和年度审核的形式进行认定和管理”,并在认定程序上增加认定前的公
示制度。8月7日,国家经贸委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100家连续10年以上获得
“重合同守信用”称号的中小企业名单,其中山东省有4家。12月20日,国家工商总
局从历年来各地政府或工商部门命名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中,选出连续8年获得
省级“重合同守信用”荣誉称号的520家企业予以首批公示,其中山东省有25家,占总
数的4.8%。是年,省工商局新认定216家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撤销203家省级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称号。
2002年,国家工商总局将“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更名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省工商局据此将原省、市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更名为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和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是年,省工商局新认定211家省级“守合同重信用”
企业,撤销175家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
2003年1月28日,国家工商总局从连续5年获得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荣誉称
号的企业中,选出1058家作为第二批向社会公示,其中山东省有66家,占总数的6.2%。
是年,省工商局新认定397家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撤销153家省级“守合同重
信用”企业称号。
2004年3月17日,国家工商总局从连续3年获得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荣誉称
号的企业中,选出1329家作为第三批向社会公示,其中山东省有115家,占总数的8.7
%,居全国第二位。是年,省工商局新认定360家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撤销
133家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
图2-20 2004年8月13日,德州市委书记黄胜和省工商局领导同志为德州新华出版发行企业集团总公司颁发“全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牌匾
2005年,为展示全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形象,为国内外广大企业寻求合作
伙伴提供准确翔实的信息资料,省企业信用协会编辑出版《山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名录》。是年,省工商局新认定407家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撤销166家省级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截至2005年,山东省拥有全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210家,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2870家,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6773家。
二、合同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实施以前,合同纠纷主要通过设在各级工商机关的经
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调解。
1996年12月14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山东省经济合同监督管理条例》,赋予工
商机关调解经济合同纠纷的职责。1997年5月15日,省工商局成立“山东省经济合同
纠纷调解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山东省经济合同监督管理
条例》的规定和《山东省经济合同纠纷调解规则(试行)》的要求,履行调解经济合同
纠纷的职责。11月3日,国家工商局颁布《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合同争议行政
调解成为工商机关合同管理的一项职能。1999年实施的《合同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可
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使合同纠纷调解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
工商机关对合同争议进行调解,实行双方自愿原则,工商机关收到调解申请后,
在5日内做出受理与不受理的决定,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调解终结,并制作调解终结
书。1999-2005年,全省工商系统受理合同争议3767件,争议金额33505.91万元,解
决合同争议3405件,解决争议金额26651.2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