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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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鉴证
合同鉴证是依法对经济合同进行审查,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种监督活动。
1991年,根据国家工商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管理的通知》要求,配合建
筑市场的整顿,对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实行鉴证,全省共鉴证建设工程承包合同15085份,
金额68.24亿元,鉴证金额比上年增加了1倍,占全部鉴证金额的48.7%,平均每份合同
45.2万元。许多地方还成立建筑市场管理所,保证所签合同的主体合格、内容合法、
条款齐全,减少了超计划、未列入计划擅自开工的工程项目,制止了转包渔利等违法
活动。全省通过鉴证为企业完善合同2万多份,避免损失2亿多元。
1992-1994年,在农村推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制,重点对农副产品购销合同进行鉴
证。1992年,全省共鉴证各类合同103.1万份,金额396.4亿元,其中农副产品购销合同
鉴证61.2万份,金额26.6亿元。1993年,全省共鉴证各类合同181.2万份,金额562.4亿
元,其中农副产品购销合同鉴证100.1万份,比上年增长163.6%;金额47.4亿元,比上年
增长178.2%。是年,省工商局、省二轻厅联合下发《关于发布室内装饰工程施工
承包合同文本的通知》,规定:室内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签订后,必须向工程所在
地的县级以上工商机关申请鉴证。全省工商机关开始对室内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实
行强制鉴证。1994年,全省共鉴证各类合同324.6万份,金额798.6亿元,其中农副产品
购销合同鉴证168.6万份,比上年增长168.4%;金额92.4亿元,比上年增长194.9%。
1995年,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全面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
通知》规定:凡省内企业与省外当事人签订经济合同需要预付货款及定金的,必须经
企业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后履行。省农业厅、省工商局联合下发《关于
使用农作物种子生产和农作物种子购销合同统一合同文本的通知》,规定:农作物种
子生产、购销合同必须鉴证。全省工商机关开始对省内企业与省外当事人签订的需要
预付货款、定金的合同,农作物种子生产、购销合同实行强制鉴证。是年,省工商局
在济南铁路局专门设立鉴证办公室。当年全省共鉴证各类合同376万份,鉴证金额89
2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5.8%和11.7%。其中工矿产品、农副产品购销合同鉴证
286万份,金额472.6亿元,分别占全年鉴证数、金额的76%和53%,鉴证份数位居历年
之首。
1996年,省工商局下发《关于使用房屋租赁合同统一文本的通知》,规定:凡以
租赁场所办理营业执照的,当事人必须使用统一文本签订租赁合同,并经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合同机构鉴证后方可办理注册登记。据此,全省工商机关开始对租赁房屋作为
经营场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实行强制鉴证。全年全省共鉴证各类合同352.9万份,比
上年减少6.1%;鉴证金额818.6亿元,比上年减少8.2%。
1997年,国家工商局等13个部委联合印发《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市场交易部内设市场管理与合同鉴证处,由工商部门派员组成,审查入市成员
资格,规范市场交易行为,负责合同鉴证。交易双方在正式合同上签字盖章,交由鉴
证处鉴证后即生效。省工商局下发《关于加强拍卖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依照
法律或国务院规定签订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财产权利的委托拍卖合同,必须到
登记注册的工商局申请鉴证。全省工商机关开始对棉花交易市场上签订的棉花购销合
同、对签订限制转让物品或权利的委托拍卖合同和成交确认书实行强制鉴证。是年全
省共鉴证各类合同226.3万份,鉴证金额1055亿元,鉴证份数比上年减少35.9%,标的
金额增加28.9%,其中工矿产品、农副产品购销合同鉴证171万份,金额430亿元,
分别占全年鉴证数、金额的75.6%和40.7%,鉴证金额位居历年之首。单份鉴证合同标
的金额由上年的2.3万元上升到4.7万元。
1998-1999年,工矿产品、农副产品购销合同仍是鉴证重点。1998年,共鉴证各
类合同157.7万份,金额887.5亿元,其中工矿产品、农副产品购销合同115.5万份,占总
数的73.2%。1999年,共鉴证各类合同106.4万份,金额908.6亿元,其中工矿产品、农
副产品购销合同69.9万份,占总数的65.6%。
2000-2002年,全省各级工商机关加强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合同、医药品购销合
同、中介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企业租赁合同、财产保险合同、
委托拍卖合同的鉴证管理。2000年,全省共鉴证各类合同107.8万份,比上年增加
1.36万份,增长1.28%;鉴证金额808.2亿元,比上年减少100.4亿元,下降11.05%。其中:
加工承揽合同鉴证份数增长70.19%,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鉴证份数增长46.62%,仓储保管
合同鉴证份数增长148.68%,企业租赁合同鉴证份数增长357.83%,财产保险合同鉴证份
数增长61.54%。2001年,全省共鉴证各类合同84.8万份,比上年减少23万份,下降21.3
%;鉴证金额759.5亿元,比上年减少48.7亿元,下降6%。鉴证合同类别中,特别是财产
保险、仓储保管、企业租赁、工矿产品购销、加工承揽的合同鉴证份数降幅较大。其
中:财产保险合同鉴证下降81.4%,仓储保管合同鉴证下降57.5%,企业租赁合同鉴证
下降47%,工矿产品购销合同鉴证下降35%,加工承揽合同鉴证下降30.4%。2002
年,全省共鉴证各类合同66.4万份,比上年下降21.68%;鉴证金额837.75亿元,比上
年增长10.3%。从鉴证金额看,工矿产品购销、加工承揽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鉴证金额
分别增长70.61%、55.19%和27.34%,其他种类合同的鉴证金额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
2002年11月1日,国务院第一批行政审批取消项目取消了合同鉴证。从此,工商机
关不再办理合同鉴证。1991-2002年,全省共鉴证各类合同2127.99万份,金额
8864.93亿元,通过鉴证和检查,为企业避免经济损失99.96亿元。

二、违法合同查处
1991-1994年,全省工商系统对订立假经济合同、倒卖经济合同,利用经济合同
买空卖空、转包渔利、非法转让、行贿受贿,以及其他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1991年,检查各类经济合同171.9万份,涉及金额486.9亿元,从
中查出、纠正不合格合同3.2万份,金额9.6亿元;确认无效合同9 46件,金额7334万元。
1992年,检查各类经济合同191.3万份,涉及金额607.5亿元,从中查出、纠正不合格合
同6.4万份,金额12.6亿元;确认无效合同379件,金额2亿元。1993年,检查各类经济
合同276.6万份,涉及金额727.5亿元,从中查出、纠正不合格合同3.7万份,金额9亿元;
确认无效合同123件,金额7100万元。1994年,检查各类经济合同368.6万份,涉及金额
1060.7亿元,从中查出、纠正不合格合同3.9万份,金额12.5亿元。
1995年6月6日,省工商局下发《关于处理经济合同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明确规定查处的重点、遵循的程序,并参照有关规定制订案件审批制度和奖励制度,
同时制定了22种查处违法合同案件的文书格式,使查处违法合同案件基本实现规范化、
程序化。11月17日,国家工商局发布《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
对利用合同进行违法行为的表现、查处范围进行界定。
1996年,按照国家工商局《关于印发〈打击合同欺诈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
精神,全省工商系统从9月1日-12月31日集中开展合同欺诈案件的查处工作。全省工
商系统深入11.7万家企业,检查各类合同107万份,共发现自1993年以来利用合同进行
欺诈案件4733件,被骗金额8.1亿元。其中,1996年全省共查处各类违法合同案件
1387件,违法金额6.2亿元,罚没金额400万元,与上年度相比,案件数减少43.2%,
违法金额和罚没金额分别增长370%和363%。1997-1998年,查处的合同违法案件以合
同文本案为主,80%为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1999年11、12月,省工商局在全省开展合同欺诈专项整治活动。全省各地相继成
立合同欺诈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抽调得力人员,建立责任制,全面开展合同欺诈
专项整治活动。全年全省查处合同违法案件1216件,违法金额5.7亿元,其中专项整
治活动查处合同违法案件556件,涉及合同金额4.6亿元,罚没款110万元,吊销营业执
照8户,移送司法机关案件13件,挽回经济损失4823万元。
2000年,重点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房面积不足,多收购房款的案件;重点打击加工
承揽合同中以保证回收产品、高额利润等为诱饵骗取保证金押金的欺诈行为。全年全
省查处违法合同案件1097件,涉案金额2.2亿元,罚没金额231万元。

图2-17 1999年10月28日,省工商局在济南召开全省整治合同欺诈工作会议

2001年,重点查处利用买卖、承揽、居间等合同进行的欺诈行为。全年共查处违
法合同案件1445件,违法金额2.7亿元,罚没金额642万元。省工商局评出2001年度优
秀案例15件,对39个合同办案先进单位和82名先进工作者予以表彰。
2005年,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统一部署,全省工商系统开展打击合同欺诈专项执
法行动。省工商局成立专项执法行动领导小组,各市工商局也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制定专项执法行动方案,对利用买卖重要生产资料、农副产品订购、承揽、旅游、中
介服务及外贸等合同进行的欺诈行为,以及群众反映较大、投诉较多的商品房买卖、
车辆、手机买卖合同违法行为进行查处。6月,省工商局在青岛召开全省打击合同欺
诈专项执法行动调度会,建立健全各地举报网络,查找挖掘案源。省工商局编发专项
执法行动简报,促进专项执法工作开展。全年查处违法合同1130件,比上年增加911
件,增长4.2倍;涉案金额9200万元,比上年增加5640.5万元,增长1.6倍;罚没金额68
9.8万元,比上年增加600.2万元,增长6.7倍。查处的违法合同案件主体中,个体工商
户526件,私营企业173件,分别占案件总数的46.5%和15.3%。违法合同主要集中在
租赁和工业品买卖中,分别为342件和206件,占案件总数的30.3%和18.2%。
1991-2005年,全省各级工商机关共查处合同违法违章案件13603件,违法金额2
8.8亿元,罚没金额3650.4万元。
1991-2005年全省工商系统查处违法合同情况一览表
表2-13
单位:件、万元
┌──┬──┬────┬────┐
│年份│件数│违法金额│罚没金额│
├──┼──┼────┼────┤
│1991│31 │589 │6 │
├──┼──┼────┼────┤
│1992│46 │753 │8 │
├──┼──┼────┼────┤
│1993│1 │40 │- │
├──┼──┼────┼────┤
│1994│233 │3036 │9 │
├──┼──┼────┼────┤
│1995│3212│16658 │110 │
├──┼──┼────┼────┤
│1996│1387│61715 │400 │
├──┼──┼────┼────┤
│1997│1143│36720 │262 │
├──┼──┼────┼────┤
│1998│862 │11579 │112 │
├──┼──┼────┼────┤
│1999│1216│56861 │536 │
├──┼──┼────┼────┤
│2000│1097│21736 │231 │
├──┼──┼────┼────┤
│2001│1445│27041 │642 │
├──┼──┼────┼────┤
│2002│912 │28320 │322 │
├──┼──┼────┼────┤
│2003│669 │9700 │233 │
├──┼──┼────┼────┤
│2004│219 │3560.14 │89.57 │
├──┼──┼────┼────┤
│2005│1130│9200.57 │689.82 │
└──┴──┴────┴────┘

三、抵押物登记管理
1995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赋予
工商机关登记企业动产抵押物的职责。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成为工商机关依法对企业
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物进行审查登记的法定行政行为。1996年4月,省政府将以企业
的厂房等建筑物签订抵押合同的登记授权给工商机关。省高级人民法院转发了省政府
和省工商局有关抵押登记的文件。为保证抵押登记质量,5月2日,省工商局下发《关
于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管理的管辖分工和登记范围的通知》,明确了抵押合同和抵
押物登记管理的管辖分工和登记范围。同时,设计印发有关抵押登记文书表格,规范
登记程序。省工商局支持烟台开发区分局研制开发了企业财产抵押登记软件,在全省
推广使用。为尽快使合同管理人员掌握抵押登记方面的法律法规,熟悉抵押登记程序,
省工商局是年5月举办全省抵押合同登记骨干培训班,参训200人。各市地、县工商局
根据省工商局要求,层层开展培训。6月4日,省工商局与省人民银行联合下发《关于
对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相关的抵押物进行登记的通知》,明确规定:全省各金融机构办
理以企业动产和厂房等建筑物(含经营场所)作抵押的贷款,抵押权人(贷款方)和抵押
人(借款方)必须按照《担保法》的规定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抵押人以企业动产和厂房
等建筑物作抵押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应及时到抵押人登记注册的工商机关办
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否则,金融机构不予贷款;抵押物登记
的范围和程序,按照《担保法》和省政府、国家工商局的相关规定办理。许多市、县
工商局还与当地法院、财政、物价和金融部门联合发文,对抵押登记的配合协调、登
记收费等问题作出规定。10月,省工商局先后在章丘、滕州、青州市和烟台开发区召
开全省抵押登记工作现场会,规范抵押登记程序。11月,召集10个县级工商局的合同
科长研讨登记程序中的有关问题,制定了登记程序中有关具体问题的意见,印发各地
参考。抵押登记工作在全省陆续展开。是年,全省办理抵押登记10861件,抵押物价
值366.3亿元。
1997年1月13日,省工商局下发《关于抵押物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函》,对登记
范围、债权人的审查、动产、不动产产权权属证明的审查问题、现场勘验审查问题、
最高额抵押登记问题、收费问题、文书表格问题等均作了规定。5月19日,省工商局
下发《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财产抵押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推动各
地进一步规范抵押登记档案管理工作。1998年6月9-12日,省工商局先后在泰安、威
海市召开全省抵押合同登记现场会,推动抵押登记工作的开展。6月30日,省工商局
印发《关于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导和规范全省抵押合同登记
管理工作。2000年8月4日,省工商局转发省物价局等四部门《关于整顿企业抵押贷款
收费的通知》,进一步规范房地产抵押贷款收费。同时,根据省政府对企业房产等建
筑物抵押登记主管机关进行调整的要求,各级工商机关自2002年7月3日起,不再办理
企业房产等建筑物抵押登记(包括续期登记)。对之前办理、尚未注销的企业房产等建
筑物抵押登记进行全面的清理、造册,以备当事人查询,避免重复抵押。自此,全省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办理企业房产等建筑物抵押登记。1997-2002年,全省共办理
抵押合同登记93553份,抵押物价值3623.1亿元,其中,动产抵押合同登记56312份,抵
押物价值2208.3亿元,不动产抵押合同登记37241份,抵押物价值1414.8亿元。1999-2
002年,动产抵押登记份数连续4年位列全国第四,登记金额连续4年列全国第三位;不
动产抵押登记份数1999年、2000年均列全国第二位,金额均列全国第一位。2001年不
动产抵押登记份数和金额均列全国第二位。
2003年7月24日,省工商局印发《山东省企业动产抵押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同
时废止《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财产抵押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试行)》。7月18
日,省工商局规定:济南市以外的省属企业动产抵押登记,授权动产所在地县级工商
局直接办理。7月31日,省工商局下发《关于省属企业动产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1)省属企业以其存放于济南市城区(不包括章丘、平阴、商河、济阳四县市)
内的动产设定抵押的,省工商局直接办理抵押物登记。省属企业以其存放于济南市城
区以外的动产设定抵押的,动产所在地的县级工商局直接办理抵押物登记;各市工商
局不再办理省属企业动产抵押登记。本通知下达后,省工商局不再出具授权手续。(2)
各市工商局要对辖区内的省属企业动产抵押登记授权情况进行清理检查,并于8月底
前将尚未注销的省属企业动产抵押登记档案资料移交被授权工商局。各被授权工商局
要严格按照省工商局规定的企业动产抵押登记程序办理登记,确保省属企业动产抵押
登记质量。是年,全省办理企业财产抵押合同登记7313份,比上年减少1.2%;抵押物
价值674.9亿元,比上年增长72%。2004年,全省办理企业财产抵押合同登记61 70份,
比上年减少1143件,下降15.6%;抵押物价值709亿元,比上年增加34亿元,增长5%。
2005年,抵押登记合同数量和抵押物价值同步增长,全省共办理企业财产抵押合同
登记6535份,比上年增加365份,增长5.9%;抵押物价值1401亿元,比上年增加692亿元,
增长97.6%。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主要是贷款合同,占总份数的95.4%,公司和外商投
资企业抵押合同份数占有较大比重,分别占总份数的37%和36.4%。
2003-2005年,抵押合同登记份数均位列全国第四位。
1996-2005年全省工商系统企业抵押登记情况一览表
表2-14
单位:份、万元
┌──┬──────────┬──────────────┐
│项目│动产 │不动产 │
│ ├───┬──────┼──┬─────┬─────┤
│年份│份数 │抵押物价值 │份数│抵押物价值│主债权金额│
├──┼───┼──────┼──┼─────┼─────┤
│1996│6683 │2217674 │4178│1445124 │历史未统计│
├──┼───┼──────┼──┼─────┤ │
│1997│9969 │2560343 │8436│2439003 │ │
├──┼───┼──────┼──┼─────┤ │
│1998│11291 │3818663 │9287│3519283 │ │
├──┼───┼──────┼──┼─────┼─────┤
│1999│10601 │4652039 │8120│3426650 │2190752 │
├──┼───┼──────┼──┼─────┼─────┤
│2000│9013 │3487671 │5903│2786020 │1652663 │
├──┼───┼──────┼──┼─────┼─────┤
│2001│8040 │3640807 │3848│1481463 │923364 │
├──┼───┼──────┼──┼─────┼─────┤
│2002│7398 │3923157 │1647│495224 │333042 │
├──┼───┼──────┼──┴─────┴─────┤
│2003│7313 │6749395 │已取消 │
├──┼───┼──────┤ │
│2004│6170 │7089696.63 │ │
├──┼───┼──────┤ │
│2005│6535 │14009410.12 │ │
└──┴───┴──────┴──────────────┘

四、拍卖监管
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颁布,于次年1
月1日起施行。《拍卖法》赋予工商机关负责拍卖主体注册登记,对拍卖交易行为实
行监督管理,查处违法拍卖行为的职责。10月11日,省工商局下发《关于印发委托拍
卖合同统一文本的通知》,规定:《拍卖合同》文本自1997年1月1日起在全省统一施
行,文本由各市地工商局负责印制发放,指导企业在拍卖交易中依法签订拍卖合同。
对重要的拍卖活动,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咨询和监督管理,利用鉴证等手段规范拍卖企
业的合同行为。
1997年,全省各级工商机关会同财贸、公安等部门对全省70余家拍卖企业进行清
理整顿,保留45家具有拍卖资格的企业,其中,省属及济南市8家,烟台、威海各7家,
枣庄5家,青岛、淄博、济宁、日照、临沂各2家,东营、潍坊、泰安、莱芜、德州、
菏泽、滨州、聊城各1家。在保留的45家拍卖企业中,经审批,有14家具有公物拍卖
资格。12月10日,省工商局下发《关于加强拍卖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对拍卖监管
的内部分工、建立拍卖企业档案制度、实行拍卖活动备案制度以及对拍卖如何监管作
出明确规定。
1998-2000年,全省拍卖监管采取“三入手、三规范”的工作思路,即:从使用
统一委托拍卖合同文本入手,规范拍卖企业的合同行为;从监管拍卖程序入手,规范
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从鉴证《委托拍卖合同》和《成交确认合同》入手,规范拍卖
活动的整体行为。1998年10月24-25日,省工商局在淄博举办全省贯彻《拍卖法》座谈
会及拍卖培训班,学习《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强化管理
的措施,并现场观摩淄博市拍卖总行举办的拍卖活动。1999年5月7日,省政府财贸办
公室、省工商局、省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加快我省拍卖业发展的通知》,就加强对
拍卖业的监管,严禁向拍卖企业乱收费或加以不合理限制,妥善解决拍卖标的产权转
籍过户,加强拍卖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等问题作出规定。
2001年,省工商局转发国家工商局《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组织全系统清理
整顿拍卖主体,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拍卖市场交易秩序;帮助拍卖主体
建章立制,提高依法经营管理水平。省工商局结合企业年检,与省贸易办公室共同对
全省拍卖企业进行整顿和规范,吊销5家非法经营、无证照拍卖、产权不清和长期不
开展拍卖业务的拍卖企业的证照。截至2001年底,全省共有拍卖企业57家,其中有文
物拍卖资格的企业1家;拍卖师总人数110人。是年,全省拍卖企业到工商机关备案4
95次,其中,工商机关现场监拍390次,共监督拍卖委托书2515份,比上年减少424份;
金额31.5亿元,比上年增加3.3倍;拍卖确认书9217份,比上年增加5070份;金额
15.7亿元,比上年增加2倍。查处拍卖违法违规案件6件,查处违法金额609万元,罚
没金额4.6万元。
2002-2004年,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山东省拍卖企业的数量、规模和成交额有
了增长。至2002年底,全省拍卖企业达到104家,共举办拍卖活动2030场次,完成成
交额95.3亿元,比上年分别增长56%和124%;成交额过亿元的拍卖企业25家,比上年增长
150%。土地、银行不良资产拍卖成为拍卖市场新的亮点,成交额分别为30.2亿元和1
7.6亿元,创历史最高水平。2003年底,全省拍卖企业达到156家,共举办拍卖活动29
27场次,完成成交额141.2亿元,比上年分别增长44.2%和56.6%,成交额过亿元的拍卖
企业36家。2003年6月4日,省工商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拍卖监管工作的通知》,
加强对拍卖活动的管理,规范拍卖行为。至2004年底,全省拍卖企业193家,其中有
文物拍卖资格的企业6家,拍卖师278人,共举办拍卖活动3979场,成交额202亿元,
比上年增长35.9%和43.1%;拍卖业务涉及范围进一步扩大,土地使用权和银
行不良资产的处置仍在拍卖市场占主要份额,成交额分别为92.7亿元和41.1亿元,比
上年增长22.1%和58.7%;艺术品、采矿权、汽车、广告发布权等新的拍卖业务也有较
大发展。成交额过亿元的拍卖企业59家,比上年增加23家。
2005年,拍卖标的由最初的公物、罚没物资、司法委托,扩大到国有企业改制、
企业资产处置、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以及无形资产等,拍卖
标的物涉及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动车(船)、机器设备、股权、文化艺术品、农副产
品、生产资料、日用消费品以及车辆运营权、广告经营权、商标专用权、商业经营权、
冠名权、承包经营权等,从有形的商品发展到无形的商品。至2005年底,全省共有拍
卖企业226户,比上年增加33户,增长17.1%。其中私营拍卖企业133户,增加13
户,增长10.8%;国有拍卖公司24户,减少3户,下降11.1%。全省拍卖企业平均拍卖金额
为1916.2万元,减少22 6.9万元,下降10.6%。全省查处违法拍卖案件7件,违法金额
119.1万元,分别下降36%和98.7%。

图2-18 2005年5月,山东金诺拍卖有限公司拍卖会现场

1999-2005年全省工商系统拍卖活动监管一览表
表2-15
单位:户、份、万元
┌──┬──┬──────┬──────┬───────┐
│年份│企业│委托拍卖 │成交确认 │查处违法情况 │
│ │户数├──┬───┼──┬───┼──┬────┤
│ │ │份数│金额 │份数│金额 │件数│罚没金额│
├──┼──┼──┼───┼──┼───┼──┼────┤
│1999│60 │3813│51393 │3770│35511 │1 │- │
├──┼──┼──┼───┼──┼───┼──┼────┤
│2000│54 │2939│73306 │4147│52096 │- │- │
├──┼──┼──┼───┼──┼───┼──┼────┤
│2001│57 │2515│314598│9217│157321│6 │4 │
├──┼──┼──┼───┼──┼───┼──┼────┤
│2002│104 │4076│724276│9916│285045│3 │3 │
└──┴──┴──┴───┴──┴───┴──┴────┘

续表

┌──┬──┬────────┬────────┬───────┐
│年份│企业│委托拍卖 │成交确认 │查处违法情况 │
│ │户数├──┬─────┼──┬─────┼──┬────┤
│ │ │份数│金额 │份数│金额 │件数│罚没金额│
├──┼──┼──┼─────┼──┼─────┼──┼────┤
│2003│156 │4953│863890 │6220│436442 │6 │1 │
├──┼──┼──┼─────┼──┼─────┼──┼────┤
│2004│193 │5912│892107.47 │5184│413627.23 │11 │3.14 │
├──┼──┼──┼─────┼──┼─────┼──┼────┤
│2005│226 │7774│1494549.43│6773│433062.56 │7 │3.2 │
└──┴──┴──┴─────┴──┴─────┴──┴────┘

五、推行合同示范文本
1990年3月,国家工商局在全国逐步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山东省自1991年1月
1日起在全省陆续实行统一经济合同文本制度,所有签订经济合同的单位必须使用统
一的合同文本。
1991年12月28日,省工商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合同统一文本的通知》,
对经济合同文本管理作出统一规定:1.经济合同文本格式的规定由工商机关统一管理,
其它任何部门不能单独发布经济合同文本格式。2.山东省各单位签订经济合同时,必
须使用国家工商局发布的统一经济合同文本。大型企业、特殊企业和特殊行业,允许
在国家发布的统一合同文本基础上进行完善、变更,但必须报省工商局批准,由指定
的印刷企业统一印制,并且只能在本企业或本系统内使用。3.统一经济合同文本实行
统一印制、统一销售,文本的价格由当地物价局核定。从1992年1月1日起印制的经济
合同统一文本,一律在文本的右上角加盖“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本监制章”。4.
根据国家工商局《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规定,对未经工商部门批准擅自修订、
印制和销售经济合同统一文本的,或者应当使用而不使用经济合同统一文本的,视情
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至1991年底,国家
发布的7类22种经济合同文本在山东省实行。
1994年6月14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山东省经济合同管理条例》,
赋予工商机关对经济合同统一文本的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权,把经济合同统一文本的
使用、推行和管理纳入法制轨道。是年,省工商局与省丝绸公司在全省范围推行蚕茧
定购合同制,规范在蚕茧生产和收购中的合同文本。据省和各地丝绸公司反映,往年
用行政手段收购蚕茧,只能完成计划的52%,1994年合同履约率达到95%,完成国家
计划的100%。截至1994年,全省合同统一文本使用率达80%,占签订合同总份数的50
%以上,其中使用率较高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统一文本。省工商局审批规范了5家特
殊行业和大企业上报修改的20多份合同文本,依法查处30多家严重违反《山东省经济
合同管理条例》规定,非法印制、销售经济合同统一文本的企业,没收非法印制的合
同文本10多万份。
1995年6月6日,省工商局下发《关于处理经济合同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经济合同统一文本印制、销售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提出要求。是年,结合《山东
省经济合同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组织对全省企业使用、印制、销售和修订合同统
一文本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全年查处违反合同统一文本规定的案件5018起,没收非法
印制、销售的合同文本530851份,罚没金额2700万元。同时帮助特大型企业和特殊行
业修订合同文本28种。全省企业合同统一文本的使用率由上年的75%提高到85%以上。
1996年12月14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山东省经济合同监督
管理条例》,同时废止1994年6月14日通过的《山东省经济合同管理条例》。该条例
进一步确立工商机关管理和推行经济合同统一文本的职责。全年全省发放各类合同统
一文本1467万份,省工商局制定和审批合同文本8种,备案11种。截至1996年,省工
商局和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发布合同统一文本17种,省工商局批准施行的合同文本1种。
是年,全省共查处统一合同文本违法案件3082件,罚没金额804万元。其中,擅自修
订、印制销售合同文本791件,不使用统一合同文本的2291件,案件主要集中在工矿
产品购销合同和财产租赁合同。
1997-1998年,查处擅自修订、印制、销售统一合同文本案件615件,涉及合同份
数149255份,罚没金额39万元;不使用统一合同文本的案件2393件,涉及合同份数1
2647份,罚没金额2824万元。
199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施行,国家工
商局单独或联合有关部门相继规范工业品买卖合同等26种示范文本。2000年12月28日,
省工商局转发国家工商局发布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等26种示范文本,并要求各地加
大合同示范文本的宣传、推广力度,做好合同示范文本的印制发放工作。2002年,省
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废止《山东省经济合同监督管理条例》。自此,全省
工商系统对合同文本的管理,主要是引导、倡议当事人在经济活动中使用国家示范文
本。
《合同法》颁布前,在全省推行的国家工商局单独或联合有关部门发布的示范合
同文本41种,由省工商局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全省统一经济合同文本22种。《合同
法》颁布后,至2005年,全省推行的国家工商(总)局单独或联合有关部门发布的示范
合同文本40种,由省工商局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全省统一合同文本6种。

六、无效合同确认
1991年-1993年9月,全省各级工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
下简称《经济合同法》)和国家工商局的规定,对下列合同确认无效:(1)主体不合格
的。(2)内容不合法的。(3)无效代理导致无效的。(4)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的。(5)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6)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7)对领取《营
业执照》的企业和经营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所签订的,以及未经所归属的法人事前明示
授权或事后追认而以该法人的名义所签订的。(8)采取欺诈或胁迫手段订立的。这一
时期,全省确认无效合同1448件,涉及金额3.45亿元。其中,返还财产金额1553万元,
赔偿金额49万元,追缴财产金额87万元。
1993年9月《经济合同法》修改后,规定无效经济合同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确认。从此,工商机关不再确认无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