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部审计监督
省以下垂直管理前,全省工商系统的审计监督主要是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审计和
财务大检查。
省以下垂直管理后,省工商局根据本系统实际,于2002年1月制定下发《山东省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部审计管理办法》,规定内部审计工作由各级财务装备部门负责,
并实行“下审一级”的管理原则。之后,内部审计在工商系统基本形成制度化、规范
化。
2000-2005年,省工商局组织对9个直属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和13个市工商局单位
负责人离任的经济责任审计。2003年,配合省审计厅对工商系统的预算执行、财务收
支等进行全面审计检查。2005年,省工商局组织对15市工商局及所属单位垂直管理以
来财务收支情况的全面审计。
二、收费票据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
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票据随着国家财政政策的调整,多次更换式样,以强化管理。
从最初多层次、多部门管理,到归口财政部门统一管理;从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印制,
到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管理;从收费使用专用票据,到2005年逐步取消专用票
据,使用统一的非税收入票据。
省以下垂直管理前,省工商局对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实行业务指导。
1989年,省工商局制定《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专用票证管理暂行办法》,并公布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收费专用票据式样》。1999年,按照《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
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办法》规定,省财政厅负责收费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稽
查及监督管理,并对收费票据进行改版和实行“票款分离”。
省以下垂直管理后,全省工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由省工商局统一管理。省
财政厅、省工商局及时公布更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费票据式样。在执行过程中,根
据微机收费存在的实际情况,经省财政厅批准,对收费票据作了适当调整。
2000年,省工商局制定《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管理暂行
办法》,对工商系统收费票据的发放、缴销和监督检查实行“五统一”管理,即收费
票据使用统一式样,统一向省财政厅报送计划,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发放。同
时,废止1989年省工商局制定的《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专用票证管理暂行办法》。
此后,各级工商机关全部建立了票据仓库(专柜),设专职票据管理人员,具体负
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计划、领发、缴销工作。各级工商机关每年逐级报送收费票
据使用计划,由省工商局汇总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据此下达印刷计划,由承印单
位送各市工商局,再分发到县级局。罚款收据由省工商局到省财政厅领取,再逐级发
放。
2002年,报经省财政厅批准,各级工商机关首次对以往年度所有停止使用的行政
事业性收费旧版票据及超过保管期限的票据存根进行清理,全省(不含济南、青岛两
市)共清理销毁旧版票据和票据存根重达130余吨。
2005年,按照省财政厅规定,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全部
取消,统一使用《山东省非税收入票据》。该票据分为定额和非定额两种,使用前必
须取得省财政厅的验证码并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代收银行进行验证,填写行政事业性收
费项目执收编码,以“票款分离”的方式上缴省级国库。
第四节 审计监督与票据管理
视图
一、内部审计监督
省以下垂直管理前,全省工商系统的审计监督主要是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审计和
财务大检查。
省以下垂直管理后,省工商局根据本系统实际,于2002年1月制定下发《山东省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部审计管理办法》,规定内部审计工作由各级财务装备部门负责,
并实行“下审一级”的管理原则。之后,内部审计在工商系统基本形成制度化、规范
化。
2000-2005年,省工商局组织对9个直属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和13个市工商局单位
负责人离任的经济责任审计。2003年,配合省审计厅对工商系统的预算执行、财务收
支等进行全面审计检查。2005年,省工商局组织对15市工商局及所属单位垂直管理以
来财务收支情况的全面审计。
二、收费票据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
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票据随着国家财政政策的调整,多次更换式样,以强化管理。
从最初多层次、多部门管理,到归口财政部门统一管理;从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印制,
到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管理;从收费使用专用票据,到2005年逐步取消专用票
据,使用统一的非税收入票据。
省以下垂直管理前,省工商局对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实行业务指导。
1989年,省工商局制定《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专用票证管理暂行办法》,并公布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收费专用票据式样》。1999年,按照《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
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办法》规定,省财政厅负责收费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稽
查及监督管理,并对收费票据进行改版和实行“票款分离”。
省以下垂直管理后,全省工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由省工商局统一管理。省
财政厅、省工商局及时公布更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费票据式样。在执行过程中,根
据微机收费存在的实际情况,经省财政厅批准,对收费票据作了适当调整。
2000年,省工商局制定《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管理暂行
办法》,对工商系统收费票据的发放、缴销和监督检查实行“五统一”管理,即收费
票据使用统一式样,统一向省财政厅报送计划,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发放。同
时,废止1989年省工商局制定的《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专用票证管理暂行办法》。
此后,各级工商机关全部建立了票据仓库(专柜),设专职票据管理人员,具体负
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计划、领发、缴销工作。各级工商机关每年逐级报送收费票
据使用计划,由省工商局汇总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据此下达印刷计划,由承印单
位送各市工商局,再分发到县级局。罚款收据由省工商局到省财政厅领取,再逐级发
放。
2002年,报经省财政厅批准,各级工商机关首次对以往年度所有停止使用的行政
事业性收费旧版票据及超过保管期限的票据存根进行清理,全省(不含济南、青岛两
市)共清理销毁旧版票据和票据存根重达130余吨。
2005年,按照省财政厅规定,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全部
取消,统一使用《山东省非税收入票据》。该票据分为定额和非定额两种,使用前必
须取得省财政厅的验证码并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代收银行进行验证,填写行政事业性收
费项目执收编码,以“票款分离”的方式上缴省级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