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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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前,全省工商系统收费项目包括: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私营企业管理费、汽车交易市场管理费、合同鉴证费、外资企业登记费、企业和个体
工商户注册登记费等10多项。
1992年11月17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
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成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
性收费的主要依据。文件规定了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广告经营
单位注册登记费、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经济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共
6项行政性收费。1995年8月25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
增加商标注册管理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增加商标注册收费项目。1996年6
月14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商标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确定了商标受理收费标准。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的收取,按1993年9月5日省物价
局、省财政厅《关于经济合同示范文本收费标准的批复》执行。1998年前,经省级批
准的收费项目有:商标注册费中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
工本费、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验证费、商标注册证验证费,集贸市场管理费中的交
易手续费、市场设施租赁费,生产资料市场管理费,旧机动车辆市场管理费,经纪人
管理费,经纪人证照工本费,消费者协会有偿服务收费,商标代理费,广告服务费,
信息咨询代理收费等。1997年12月23日,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第一批行
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取消私营企业管理费、旧机动车辆市场管理费。1 999
年11月26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
的通知》,将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企业注册登记费,在原收费
标准基础上下调20%。注册资金总额在1000万元以内(含1000万元)的,暂按注册资金
总额的0.8‰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暂按注册资金总额的0.4
‰收取。同时,取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其它市场管理费,其中包括经省级批准
的生产资料市场管理费和旧机动车辆市场管理费。2001年4月16日,国家计委、财政
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规定,建筑合同鉴证费、
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降低到按价款或工程造价的0.14‰收取,最高不得超过2 100元,
最低1.4元。
2001年5-9月,按照国家计委等四部委统一部署,省物价管理部门开展了工商和
集贸市场收费专项检查。
自2002年起,为鼓励下岗职工、高校毕业生、城镇退役军人等自谋职业、再就业,
国家先后出台减免行政性收费等优惠政策。凡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
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
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省工商局自2002年1月9日起增加著名商标评审费、
公告费,自2002年2月8日起增加广告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费。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
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2003年8月27日,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发出《关于公布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
部门取消与国务院公布取消的两批行政审批项目直接相关的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此次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工商部门收取的经济合同鉴证费、指定印制商标
单位证书工本费、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验证费。
2005年4月25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发布2004年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
录(包括国家批准项目和省批准项目),全省工商系统省级行政性收费项目只剩下著名
商标评审费、公告费一项,其他收费项目未予发布。
自1998年9月起,按照国务院和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规定,将工商系统各项行政性
收入和罚没收入全部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实现“票款分离”与“罚缴分
离”。至2005年底,全省工商系统所有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均直接上缴省级财政。

1991-2005年全省工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表
表5-8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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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金额 │年份│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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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25133 │1999│56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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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28299 │2000│660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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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32991 │2001│76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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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38412 │2002│876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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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46986 │2003│949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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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51040 │2004│978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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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54286 │2005│10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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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5351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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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统计数字不包括济南、青岛两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