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个体私营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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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工商登记机关负责其登记注册的个体私营企业
的监督管理,上级工商机关可以将其登记的企业委托下级工商机关管理。个体私营企
业管理的重要工作是一年一度的个体工商户验照和私营企业年检,它与日常管理和专
项检查共同构成了个体私营企业监督管理的完整体系。

一、验照与年检
(一)个体工商户验照
根据国家工商局1983年9月印发的 《关于全国统一个体工商业营业执照有关事项
的规定》,市、县工商局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对个体工商业户进行验照。自1984年起,
全省各市、县工商局开始执行每年第一季度对个体工商户进行验照的规定。1987年,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公布,其中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每
年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工商机关办理验照手续,逾期不办理且无正当理由的,
工商机关有权收缴其营业执照。此后至1992年,全省各级工商机关对个体工商户按规
定每年验照一次,并粘贴验照标记。
1993年,省工商局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的通知》,规定凡
领取山东省县(市、区)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在本年度内注册登
记、经营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均属验照贴花的范围。1993年度的个体工
商户验照贴花工作,在1994年第一季度内完成,以后各年度依次类推,具体验照时间
由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对于验照合格的个体工商户,在营业执照的左下方贴花。
自1993年度的验照工作开始,贴花标记由省工商局统一设计、印制。
1996年,把特殊地段、特殊行业及异地经营户作为验照工作重点,加强对城乡结
合部、繁华地段、食品加工业、旅店业、餐饮业、刻字业、酒吧、发廊、舞厅的检查;
注重将验照与查处无照经营和违章违法经营结合。截至1996年年底,全省个体工商户
为244.6万户, 其中,按照个体工商户四年一次的换照要求应换发营业执照60万户,
应验的长期户为147万户,实验118万户,验照率80%。
根据国家工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使用统一年检验照标识
的通知》要求,从1999年起,对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1998年度验照年检
使用统一的年检验照标识。通过年检验照的,在其营业执照正副本加贴年检验照标识,
均统一使用标有“1998”字样的年检验照标识。
1999年,对个体工商户的验照和2000年统一换发新式《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工
作同步进行,其程序是个体工商户先通过验照,再填写换照登记表,办理有关手续,
登记机关收回原营业执照,换发新营业执照并在新执照上贴花。验照审查的重点是从
事食品、药品、化学危险物品、采矿、建筑、安装、车船运输、烟花爆竹的生产、经
营业户,并把从事娱乐场所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作为检查的重点。
在2000年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中,全省各级工商机关严格验照审查程序,做到见
人、见物、见照,全省应参加验照的个体工商户110万户,实验98万户,验照率为89%。
根据省工商局通知, 2001年5月,各市工商局均组织人员对已验照的个体工商户进行
实地检查,全省共检查个体工商户9万户,占验照户数的9%。
2001年,全省工商系统主要将个体工商户是否出租转让营业执照、超范围经营以
及未经批准一照多摊行为作为检查重点,全省个体工商户应验照123万户,实验112万
户,验照率91%。
2002年,全省个体工商户应验照146万户,实验122万户,验照率83.6%。
从2003年起,省工商局遵循“积极稳妥、适当范围、提高效率、方便业户、注重
实效、促进发展”的原则,在淄博市的淄川、博山、桓台三个县(分)局试行个体工商
户滚动验照改革。按照“谁监管,谁验照”的原则,结合“经济户口”属地管理,县
(分)局授权工商所负责本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的验照工作,变年度集中验照为月度分散
验照与集中验照相结合,即个体工商户按登记主管机关营业执照上核定的成立日期,
在每满一年后的第一个月内到辖区工商所验照,对不适合采取滚动验照的区域和个体
工商户,仍采取集中验照方式。这种验照方式的改革,较好地解决了验照时间过于集
中、业户不便的问题,提高了验照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在2003年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中,省工商局在淄博市试行个体工商户滚动与集中
相结合验照的改革试点基础上, 在全省积极推广滚动验照,全省应验158.6万户,实
验136.5万户,验照率86%。
2004年,全省个体工商户应验166万户,实验146万户,验照率88%。
2005年,全省推行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受委托工商所依据委托行使市、
县工商局对个体工商户进行验照的职权。对通过验照的个体工商户,受委托工商所在
其营业执照上加贴验照标记;对不予通过验照的个体工商户,受委托工商所依照有关
规定进行处理。实行信用分类监管,通过制定出台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经济
户口”风险等级预警管理、重点区域管理等办法,在工商所逐步建立和完善“四位一
体”的分类监管机制:1.以信用类别为依据实施信用分类监管。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
的分类标准,将其分为A、B、C、D四类,即守信业户、警示业户、失信业户和严重失
信业户,并按信用类别对个体工商户实施分类监管:对守信业户,重点予以扶持,提
供便利服务,并免于年度验照和日常检查等;对失信业户,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加强
日常检查,除专项检查和被举报的外,每季度至少巡查一次;对严重失信业户,健全
淘汰机制,依法处理。2.以行业风险等级为依据实施风险分类监管。将个体工商户按
行业分为甲、乙、丙三个风险管理类别,其中甲级风险度最高,乙级次之,丙级最低。
如将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等16个行业列为甲级;将音像制品、烟草等30个行业列为
乙级;甲级和乙级之外的列为丙级。在日常监管中,将甲级列为重点一级监控,除专
项整治外,每两个月巡查一次;对乙级,每季度巡查一次;对丙级,除专项整治、新
设立业户回访检查外,免于日常检查。3.以警示信息为依据实施预警分类监管。将涉
及个体工商户的预警信息提示内容确定为7项,即:许可证或前置审批手续有效期限、
执照营业期限、限期整改期限、户外广告登记期限、查无下落业户、被立案查处业户、
法院通知协助执行事项等。工商所在日常巡查中,根据预警信息,提前一个月向个体
工商户下发《工商信息提示通知书》,对其进行事前预警提示,限期改正,促其依法
规范经营。4.以重点经营区域为依据实施区域分类监管,主要是对在党政机关、部队
驻地、学校周边以及其他重点区域内的业户,实施重点监管。通过加强对门店环境、
安全生产和经营条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管理,实现对重点经营区域的
监管到位,帮助和促进重点经营区域的业户依法经营,健康发展。按照分类监管的要
求,各地把分类监管与“经济户口”、市场巡查结合起来,根据个体工商户信用、风
险等级分类信息资料,加强日常巡查,增加检查次数,加大对失信和风险度大的个体
工商户的监管力度。 同时,对C级个体工商户,进行重点监管,在办理登记和验照时
进行重点审查; 对严重违法需要吊销的D级个体工商户,建立严重失信淘汰机制,及
时依法处理。
(二)私营企业年检
1989年,全省开始正式登记私营企业,并实行私营企业年检制度。年检的基本程
序为:企业申领、报送年检报告书和其他有关材料;登记主管机关受理审核年检材料;
企业交纳年检费;登记主管机关在其营业执照的正副本加贴年检标识或加盖年检戳记;
登记主管机关发还企业营业执照。对逾期年检、年检不合格或者有违法违章行为的私
营企业,依法予以查处。
1991年11月10日,省工商局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私营企业年检若干问
题的通知》,规定年检时间为每年的第一季度,年检对象为上年底以前经工商机关登
记注册的各类私营企业及私营企业分支机构。年检的内容包括私营企业的登记事项和
生产经营情况,其重点为:1.企业是否按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事生产经营。
2.企业的实有资金和雇工人数的变动情况,盈利企业是否留足生产发展基金。3.是否
有非法经营国家禁止或限制生产经营的商品,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出租、转让、出卖、
骗取、伪造、涂改营业执照等违法违章行为。4.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和重新登记。年检采取私营企业自查和登记主管机关审查相结合的办法。
1993年12月7日, 国家工商局发布《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办法》,领取《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的私营企业须按规定参加年检。年检的起止日期为每年1月1日-4月30日,
新开业的, 自下一年度起参加年检。12月3日,省工商局转发国家工商局《关于发布
〈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办法〉的通知》,并结合本省实际提出意见,把1993年度企业年
检的截止日期延长至5月31日。 为提高年检质量,落实年检内容,对不少于1%的年检
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查账和专项审计。
依据1994年8月施行的《山东省私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 ,工商机关每年第一季
度对上年底以前登记注册的各类私营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进行年检,重点检查的内容与
1991年11月10日省工商局转发的国家工商局通知的内容相同,同时将“应进行法规培
训的负责人是否参加了法规培训”作为私营企业年检的审查内容。私营企业应如实填
写《私营企业年检报告书》和《私营企业资金平衡表》。工商机关可聘请社会审计组
织协助年检。
1996年12月13日,国家工商局发布《企业年度检验办法》,于1997年1月1日起施
行(1993年12月7日国家工商局颁布的《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办法》同时废止) ,将私营
法人企业,如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私营非法人企业,如合伙企业、
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私营公司的分支机构纳入参检范围。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
1月1日-4月30日。 登记主管机关将通过年检的企业,分为两种类型:A级为遵守工商
法规情况良好的; B级为有违反工商法规行为的。在其营业执照上加贴带有A、B标识
的年检标识和加盖年检戳记后, 企业取得继续经营的资格。B级企业不得办理增设分
支机构和增加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不得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1996年,私营企业检验把老公司规范作为重点,对未参加规范的老公司均令其重
新办理注册登记。私营企业应检6.6万户,实检6万户,年检率91%。
1997年,省工商局下发通知,提出1997年度私营独资、合伙企业年检仍按国家工
商局《关于私营企业年检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进行,自然人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的
年检适用《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私营企业年检中,自然人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及其分支机构使用《公司年检报告书》《年检报告书》;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分支
机构使用《私营企业年检报告书》 ; 上述三种类型企业一律填报《资产负债表》及
《损益表》,不再填报《资金平衡表》。根据全省实际,1997年度私营企业年检暂不
划分A、B级。
依照国家工商局的要求,全省工商系统从1998年起,对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使用
统一的年检标识;从1999年起,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使用统一年检验照
标识,通过年检验照的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均在其营业执照正副本粘
贴标有“1998”字样的年检验照标识。
2000年,省工商局转发国家工商局《关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年度检验有关
问题的通知》,并结合山东实际,提出2000年度验照年检的工作重点及方法步骤。依
照《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和《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合
伙企业,参照《企业年度检验办法》有关规定年检;私营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
其分支机构,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有关规定年检。
在2000年私营企业年检工作中,省工商局确定以前置审批的审查、出资管理、关
停“六小”企业为审查重点。各级工商机关严格年检审查程序,实行工商所初审报县
工商局复审再报局领导审批“三级审核”把关,严格前置审批条件的查验,严格审查
实物过户。全省私营企业应检14万户,实检12.2万户,年检率87%。2001年5月,对已
年检的私营企业进行实地检查,全省共检查私营企业2.4万户,占年检户数的20%。
2001年,省工商局《关于认真做好2001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和私营企业年检工作
的通知》规定,省工商局委托各市工商局管理的冠省名称的私营有限公司,由企业所
在地的市工商局负责年检和发布催检公告。通过年检的企业,由受委托的市工商局将
其《年检报告书》于5月31日前集中报省工商局备案。需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于8月
底前以工商局文件形式(附催检公告等材料)报省工商局统一办理。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由省工商局负责年检。对A、B级企业的分类,以前已经进行分类的,可继续进行。对
守法经营、信誉良好的企业试行免检制度,具体按国家工商局《关于加强企业监督管
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办理。改革监管方式,实行网上年检、属地监管新模式,
逐步建立完善登记机关和属地工商所联动机制。加强对工商所的业务指导,依托已建
立的“经济户口”资料,狠抓书式检查与实地检查双落实。2001年,全省私营企业应
检14.5万户, 实检13万户,年检率90%。年检中重点审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擅自变
更登记事项行为,有限公司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超范围经营以及擅自变更登记
事项行为,重点行业如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娱乐场所经营等的审批手续,学校周边
经营业户的条件,资产评估、验资审计和咨询代理等中介机构在企业设立登记、变更
登记和年检中弄虚作假、欺骗登记机关的行为,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应关闭的
小煤矿、小炼油、小水泥、小玻璃、小火电、小化肥等“六小”企业以及实物出资是
否按期过户并办理备案手续,结合年检继续清理取缔无照经营。
2002年,全省各级工商机关以加大对股东出资行为的监管力度为重点,按照国家
工商总局、公安部关于规范公司出资行为的通知,把注册资本到位情况作为企业年检
审查的重点,严厉查处“两虚一逃”,查处涉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私营有限公司
200余户。全省私营企业应检17.6万户,实检16.1万户,年检率91%。积极开展网上年
检, 全省有近1万户私营企业通过网上年检。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企业监督
管理工作的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试行企业免检制度。青岛、淄博、东营、烟台、
潍坊、威海、德州、菏泽、日照等市工商局本着“积极稳妥、严格条件、程序公开、
确保质量”的原则,对守法经营、经营良好、信誉高的私营企业,经申请、登记主管
机关批准,实行免检。据统计,全省有563户私营企业获得免检资格。
2003年, 全省私营企业应检22.9万户,实检20.4万户,年检率89%。改革验照年
检方式,推行网上年检,实行对私营企业分时段年检,避免企业申报年检时间集中造
成排队等候现象,并继续实行企业免检制度。
2004年, 全省应检私营企业27.6万户,实检24.8万户,年检率90%,全省有4650
户私营企业获得免检资格。
2005年, 全省应检私营企业32.1万户,实检26.7万户,年检率83%,全省有5340
户私营企业获得免检资格。

二、日常管理
(一)登记费与管理费
1991年, 个体工商户登记费仍按1988年6月10日省工商局、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转发的国家工商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登记费收费标准的通
知》执行,私营企业的登记费适用国家工商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1988年11月22日
下发的《关于企业法人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规定》。
自1992年起,全省各级工商机关收取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以及个体
工商户管理费的收费标准,按照1992年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发布工
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执行。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
业的开业注册登记费,注册资金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仍按注册资金
总额的1‰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超过的部分按0.5‰
收取,较以前的规定有所降低;注册资金总额超过1亿元(不含1亿元)的,超过的部分
不再收取。开业登记收费最低款额为50元。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 (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以及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开业注册登记费仍
为300元。 筹建企业注册登记费仍为50元。 变更登记费为100元,企业法人注册资金
(注册资本)增加的部分与企业原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之和未超过1000万元的,增加部
分按1‰收取注册登记费;超过1000万元的,其超过的部分按0.5‰收取注册登记费;
超过1亿元的,其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注册登记费。已收取增加注册资金 (注册资本)
注册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企业年度检验费标准每户收取50元(试行),当
年度内已办理变更登记,并收取变更登记费用的,不再收取年度检验费。企业补(换)
证、照及领取证、照副本收费标准没有变化,分别为50元和10元。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为每户20元,发放营业执照不另收费,以后每四年重新登
记、换发营业执照一次,收费20元;办理变更登记,每户每次收费10元;重新补 (或
换) 发营业执照的,每次收费10元;个体工商户自愿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个收取
成本费3元。个人合伙比照个体工商户收费标准执行。
根据国家工商局、财政部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应按以下标准交纳管理费:从事购
销活动的,按营业额的0.5%~1.5%收取;从事劳务活动的,按收入总额的1%~2%
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上述幅度
内制定。对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凡已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 (或
交易手续费、设施租赁费) 的,减半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入较低、生活确实有
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市、县工商局申请减收或免收管理费。管理费每月收取一
次,收取管理费的手续要简便易行。市、县工商局可以自行收取,也可以委托市、县
个体劳动者协会代收。
1999年10月30日,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在原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 并改为定额核定。个体工商户从事
购销活动的, 按营业额的0.4%~1.2%收取;从事劳务活动的,按收入总额的0.8%
~1.6%收取。企业注册登记费,在原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并由按企业注册资金
的比率收取改为定额收取。在定额收费标准文件下发之前,注册资金总额在1000万元
(含1000万元) 以下的,暂按注册资金总额的0.8‰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1000万元
的,超过部分暂按注册资金总额的0.4‰收取。
此后至2005年底,全省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费及私营企业登记费没有进行调整。
(二)证照管理
1.个体工商户
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
照分《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可作为签订合同、注册商
标等的合法证明;对从事客货运输、贩运以及摆摊设点、流动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可作
为营业凭证。
全省各级工商机关严格按照规定实施管理,要求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
营业执照悬挂在营业场所的明显易见处,不得涂改、出租、转借、转让或出卖给他人;
督促其在规定期限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一年一度的验照手续; 对发照后不经营超过6
个月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工商机关收缴其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可以持营业执照异地
经营,但须向原登记的工商机关书面报告备案,异地工商机关同意接受后,收存其营
业执照及其副本,发给盖有“临时”戳记的营业执照,并加强管理。个体工商户因故
停业,向原登记的工商机关报告,暂时交回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在停业期间不缴纳管
理费。个体工商户遗失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在向原登记或经营地的工商机关报告并登
报挂失后,可以向原发照机关申请补发。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自开业之日起,每满
四年换发一次。换照到原登记机关办理,逾期不办理,营业执照自行作废,期满不换
照继续经营的视为无照经营。异地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换照手
续;向经营所在地的工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将原营业执照交回原登记
机关。个体工商户变更主要登记项目,也要换发新营业执照。更换新营业执照不影响
四年一次的例行换照。
2.私营企业
私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分为:依照《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依照《合伙
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登记注册的合伙企业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依照《个人独资
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
照》《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等。以上营业执照分正本和副本,两者具有
同等的法律效力。
私营企业应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
私营企业的申请和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核发若干营业执照的副本。营业执照不
得伪造、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在报
纸上声明挂失作废,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
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私营企业根据经营需要,需要向有
关部门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的,应经原登记主管机关同意,并在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加
盖登记主管机关的公章。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0
3年2月11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通知,取消营业执照上加盖原登记主管机关公章的规
定。企业需向有关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的,由企业自行
复印营业执照,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本企业公章即可。
(三)档案管理
根据1989年省工商局和省档案局联合印发的《山东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档案
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工商局1990年10月发布的《个体工商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
规定,至1991年,县级工商机关对在工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业经营的个体
工商户、个人合伙、私营企业按户建立正式档案。
1993年8月23日, 国家工商局发布《私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全省各级工
商机关按照规定完善私营企业档案。私营企业档案由开业登记材料、其他登记材料、
日常监督管理材料和其他材料组成,按户建档,一户一档,一档多卷,档案由核准登
记的工商机关建立和管理。各级工商机关负责接收、整理私营企业档案材料,按要求
保护私营企业档案材料的完整与安全,积极开发利用档案资料,为私营企业管理提供
基础信息。私营企业分支机构的档案在该企业档案中单独立卷。异地设立的私营企业
分支机构在经营地单独建档。
全省工商系统认真落实199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关于公司
的档案管理规定,对借阅、抄录、携带、复制公司登记档案资料的,均按照规定的权
限和程序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涂抹、标注、损毁公司登记档案资料。
1997年7月23日-8月10日, 省工商局对全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档案管理工作
进行检查、评比。组织各市地个体科(处)长及省工商局个体处人员分四组对17个市地
的34个县级工商局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其中有22个达到A级标准,12个达到B级标
准,A级率64.7%。
2003年,完成了省工商局登记私营企业的档案录入扫描,提高了登记工作的电子
化水平。
此后至2005年底,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档案管理未有大的变动。
(四)对登记事项及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1991-2005年, 全省各级工商机关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登记事项及生产经
营活动实行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认真纠正,依法查处。对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主
要包括:检查个体私营企业是否在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是否未经核准登
记擅自开业;是否超越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否擅自改变经营方
式;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和注销登记;有无伪造、涂改、出租、转让、
出卖营业执照等行为。对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重点检查是否有违反经济合同管理、
广告管理、商标管理、市场管理等法规的行为;是否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假冒商品、
扰乱市场秩序、投机倒把等违法行为,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工商机关
给予行政处罚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专项检查与治理
(一)清理无照经营
1991-2005年, 全省各级工商机关一直把清理取缔无照经营作为一项重要工作,
结合日常监督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对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清理整顿,查处违
法违章行为。
1991年,省工商局对无照经营查处情况进行调研,并向省政府写出专题报告。
1997年11月10日,国家工商局、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对无照经营进
行综合治理的通知》,省工商局等单位转发了该《通知》。根据要求,采取多种形式
宣传有关清理无照经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突出重点进行无照经营的综合治理。在
城镇,重点清理整顿挤街占道、在居民区随意摆摊设点的无照经营;在农村,重点清
理整顿专业村中的无照经营。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商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无照
经营者严厉查处。对无照经营的综合治理,实行集中清理和巡回检查相结合,并把集
中整治和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结合起来,坚持治理与疏导相结合的原则,该规范的规范;
对具备登记条件的,要求其申办营业执照,该取缔的坚决取缔。

图1-30 1998年10月,日照市工商局查处无照加工食品业户

2001年7月30日,省政府下发《关于依法取缔无照经营活动的通知》。7月31日,
省工商局下发《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通知〉精神依法取缔无照经营活动的通知》。
8月份在全省开展了一次依法取缔无照经营专项整治活动。8月22日,省工商局再次下
发《关于进一步开展好依法取缔无照经营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各级工商机关把依
法取缔无照经营活动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结合当地实
际,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抓清理、取缔和规范、办照,建立对经营业户长效管理的
体制和机制,专项整治活动收到明显成效。
2002年8月9日,国家工商总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开展取缔无照经营的通知》,省
工商局加大了取缔无照经营工作的力度,从8月上旬开始,利用3个月的时间,在全省
进一步开展取缔无照经营活动,巩固2001年整治成果,建立正常的市场准入秩序,保
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03年1月6日,国务院公布《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2月19日,国家工商总局下发《关于贯彻〈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通知》。2月25
日, 省工商局转发该通知,并提出具体实施意见。2月26日,省工商局召开新闻发布
会进行宣传动员。据不完全统计,全省先后出动人员3.2万人次、车辆1.7万台次,共
清理无照经营3万户, 规范办理营业执照1.1万户,取缔1.7万户,查处各类违法违章
案件2251起。 其中,查处非法食品加工经营点1235户,歌舞娱乐场所243家,易燃易
爆物品、 代灌液化气点362户,清理无照经营网吧147家,无照经营印刷音像制品4 1
家,“三无”企业97家,“五小”企业25家;检查防“非典”药品及相关商品经营业
户5670户,查处超范围经营业户464户;取缔无照经营防“非典”药品及相关商品336
户;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检查活动2300余人次;全省共补办营业执照20000余户。
(二)专项治理
1.私人经营的旅馆、服务业的清理整顿
1995年8月30日, 国家工商局、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对私人经营的旅馆娱乐服
务业进行整顿严厉打击卖淫嫖娼等违法活动的通知》,省工商局、省公安厅联合转发
该《通知》。全省各级工商机关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着重对重点业户进行清
理整顿,在全面清理整顿个体私营旅馆、娱乐服务业的基础上,对城市中的繁华地段、
城郊结合部、路边店中的旅馆、娱乐服务业以及屡教不改的重点业户进行清理整顿。
据统计,全省私人经营的旅馆、娱乐服务业共11万户,占个体私营业户总数的4.9%,
其中个体工商户10.6万户, 私营企业3400户。清理整顿活动共检查9.5万户,占应检
户数的86.4%。
2.按摩服务场所的清理整顿
根据1999年1月13日省工商局下发的 《关于清理整顿按摩服务场所严厉打击非法
经营活动的通知》 要求,全省各级工商机关于1999年4月底前对按摩服务场所进行清
理整顿,范围包括各类按摩服务、美容美发、桑拿浴、洗头洗脚场所及附带此类经营
项目的宾馆、饭店、度假村等。清理整顿中,严格审查按摩服务场所的经营资格和经
营范围,经营人员、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和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规范按
摩服务场所的经营行为。此外,加强按摩服务场所的审批和日常管理,加大对违法经
营活动的处罚力度。 各市地工商局于1999年4月底向省工商局个体处报送了清理整顿
情况书面材料,省工商局进行有重点的抽查并通报了抽查情况。
3.娱乐场所的规范
1999年7月1日,《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施行,工商机关根据《条例》对向公众开
放的、 消费者自娱自乐的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场所进行规范。1999年8月26日,省工
商局转发国家工商局《关于贯彻落实〈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认真组织有关
人员学习《条例》,做好贯彻落实工作;严格按照《条例》规定,依法对娱乐场所进
行登记注册,把好登记注册关;把从事娱乐场所经营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作为日
常监督管理和年检验照工作的重点,切实履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加大监管力度,维护好娱乐场所的经营秩序;工商机关工作人员严格执行《通知》的
有关规定,不得举办或变相参与举办娱乐场所。
4.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娱乐服务场所专项治理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
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0年6月15日,省工商局下发《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活动场
所管理工作的通知》 ,集中力量组织对娱乐场所进行全面检查。7月底前,各地对已
有的娱乐场所进行了一次拉网式检查,重点审查其设立条件是否达到《娱乐场所管理
条例》 及中办发〔2000〕13号文“校园周围200米以内不得开办电子游艺厅”的规定
要求。对检查中发现的未取得文化、公安等部门许可证和特种行业许可证以及安全、
消防设施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责令其立即停业整顿并限期补齐有关证件,到期不
能补齐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校园周围200米以内开办的电子游艺厅,责令其于7月
31日前办理经营场所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变更登记的,吊销其营业执照。从严掌握
对娱乐场所的设立审批,严格执行前置审批条件,凡申请开办娱乐场所的,必须严格
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要求,提交文化、公安等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和特种行
业许可证, 凡不能提交有关证件以及违反中办发〔2000〕13号文件规定在校园周围2
00米内开办电子游艺厅的,一律不予登记。各级工商机关把对娱乐场所的监管作为日
常监管工作的重点,充实管理人员,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对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文化、公安等部门及时查处娱乐场所经营中出现的各种违章违
法行为。 省工商局组织力量于8月份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检查情况进
行了通报。
2000年6月15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
专项治理的意见》 ,决定2000年7、8、9三个月,在全国集中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
专项治理。2000年7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加强娱乐服务
场所管理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专项行动意见》 ,要求于2
000年7、8、9三个月,在全国开展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管理,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赌博、
吸毒贩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专项行动。省工商局下发《关于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管理暨电
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全省各级工商机关积极配合参与专项治理行
动,严格执行前置审核批准的有关规定,严把登记关,一律不再核发歌舞娱乐、桑拿
洗浴按摩、录像放映等娱乐服务场所的营业执照。对已经登记的进行重新审核登记,
全面清理整顿娱乐服务和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
5.“网吧”、上网服务业的专项治理
为贯彻落实文化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网吧”等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的通知》 , 2002年8月23日, 国家工商总局下发
《关于进一步加大查处非法经营“网吧” 力度的通知》,决定于2002年9月1日-10月
15日再对非法经营“网吧”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省工商局转发该通知,并提出具
体意见。根据全省实际情况,将此次清理检查工作延长至11月10日。通过全面清理检
查,严厉打击了非法经营“网吧”泛滥的势头,进一步规范了“网吧”经营行为。
根据2004年2月13日文化部、 国家工商总局等九部门印发的《关于开展“网吧”
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的意见》 和2004年2月25日国家工商总局下发的
《关于做好“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省工商
局成立了“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印发《山
东省工商局“网吧” 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工作方案》。2004年4月20
日,国家工商总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开展“网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
步开展“网吧” 专项整治工作。2004年4月22日,省工商局下发《关于迅速开展“网
吧”专项整治统一行动周活动的紧急通知》,决定在全省工商系统开展专项整治统一
行动周执法活动。 2004年2-8月,全省各级工商机关以查处“黑网吧”和变相“黑网
吧”为重点,规范“网吧”经营主体和经营行为,集中开展“网吧”专项整治工作。
专项整治后,“网吧”违法违规经营势头得到遏制。
2004年11月18日,国家工商总局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网吧”专项整治工作的
通知》,省工商局转发该通知,要求严格依法确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市场主
体资格,加大对农村“黑网吧”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变相“黑网吧”,建立完善长
效管理机制。
截至2004年底, 全省共出动执法人员26000人次,检查已登记“网吧”9800户,
其中, 查处非法经营1510户,罚款金额190万元,吊销营业执照70户,向有关部门通
报违法经营3351户; 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网吧”2800户,其中,没收违法所得253万
元, 罚款金额235万元,查封经营场所1950处,没收用于无照经营的电脑5200台;对
155户已登记注册但不符合场所设置规定的, 责令其搬迁规范, 办理变更登记。 将
“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纳入“经济户口”管理,举报网络进一步完善,
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进一步加强,长效治理机制初步建立。
2004年,全省各级工商机关配合公安、电信等部门,组织力量集中开展打击淫秽
色情网站专项整治行动。共检查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单位(含“网吧”)6450家,依法
取缔无证照经营278家, 停业整顿127家,查扣电脑主机3180台,罚没款310万元。建
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将互联网服务经营者纳入“经济户口”管理,实行分类监管。
强化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加强联合执法,建立联动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取得良好效
果。
6.车辆非法改装的整治
2004年7月15日, 省工商局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非法
改装问题整顿工作的通知》 ,部署车辆非法改装整顿工作。2004年7月23日,省工商
局联合省公安厅等五部门下发《关于依法做好车辆非法改装企业清理整顿工作的意见》,
成立由省工商局牵头的车辆非法改装企业整顿工作领导小组。2004年8月-2005年5月,
分四个阶段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车辆非法改装企业清理整顿工作。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
有:检查车辆改装企业,对已取得车辆改装资格的企业重新审核,凡不符合规定的,
取消其经营资格;有法定资格的车辆改装企业(全省经国家批准的汽车改装企业58家)
不准利用报废车辆进行改装,不准改装国家目录以外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无法
定资格的车辆改装一律取缔;检查车辆配件市场、经营业户经营资格以及经营配件来
源、质量等;检查车辆维修业户的经营资格以及维修用零部件的来源、经营等;检查
车辆拆解企业的经营资格。车辆拆解回收市场、非法拆解业户,一律取缔。2004年全
省共检查汽车改装、 维修、配件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12000余家。同时,对被举报
的德州、济宁、威海、青岛等地汽车改装企业进行突击检查,及时向国家工商总局上
报检查整改情况。2004年10月,省工商局联合有关部门对全省开展车辆非法改装清理
整顿工作进行联合检查。 2005年3月18日,召开全省部分市工商局开展车辆非法改装
企业清理整顿工作调度会,传达省委、省政府指示精神,调度有关情况,对车辆改装
企业普遍进行拉网式检查,对管辖内的汽车改装、拆解企业、汽车配件经营业户、车
辆维修业户,逐户进行排查,查办了一批危害严重、影响较大的案件。
7.其他特殊行业的清理整顿
1991年7月11日, 国务院下发《关于清理整顿个体采煤的通知》,决定对个体采
煤进行清理整顿。由法定的登记管理机关颁发采矿许可证,再由工商部门核发私营煤
矿或个体工商户采煤营业执照。凡不符合办矿条件的,不得发给证、照。清理整顿期
间,从严审批新的个体采煤业户。
1997年,省工商局转发国家工商局《关于清理整顿个体、私营印刷业的通知》,
集中一个月的时间,依法对个体、私营印刷业进行清理整顿。严格把好登记关,加强
监督管理。 对全省2500户个体私营印刷业户进行全面检查,对近200户有问题的业户
进行了查处,规范了印刷业秩序。
1998年9月7日,省工商局下发《关于在全省范围内进行一次关于加强个体私营运
输业监管的通知》,要求各级工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对个体、私营运输业户进行检查
整顿,同时严格开业前置审批手续,把好登记关,凡申请从事个体、私营运输业的,
登记注册时必须提交《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材料,否则,一律不得登记
发照或换发营业执照。
1998年10月7日, 省工商局下发《关于对个体私营“健康”咨询业进行清理整顿
及严把登记注册关的紧急通知》,自通知下发之日起至10月底,对已经工商机关登记
注册的从事人体健康、气功治病、人体科学研究等咨询业务的个体私营业户集中进行
全面清理整顿。清理整顿的内容有:严格审查经营资质,凡从事人体健康、人体科学
研究、气功治病等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资格,并领取行医许可
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严格审查经营范围,经营者必须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
准的行医范围和工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经营。经营范围内凡需前置许可的,必须
先领取前置许可证方可核发营业执照。
1998年11月7日, 省工商局下发《关于对个体、私营粮食业进行清理整顿严厉查
处非法收购粮食等违规行为的紧急通知》,对全省个体、私营粮食业户进行一次全面
的清理整顿。各级工商机关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粮食市场管理政策;严格规范登
记管理工作,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在此基础上严格审核把关;加大措施,严厉查处
违法经营活动。据不完全统计,至1999年10月,全省共清查个体私营粮食业户9850户,
其中注销、吊销1800户,取缔无照经营960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