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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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土地纠纷一般采用“部门受理承办、政府决定”的方式解决。1950-1962年,农村土地关系发生变革,土地所有制由私有制转为集体所有制。这一时期确定土地权属,主要依据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处理土地权属纠纷多采取讨论协商、说服教育的方法,遵循维护土地公有制的原则。
1962-1982年,由于土地或收归国有或为集体所有,土地权属纠纷大为减少;生产队之间或农民之间集体土地使用权发生争执,经乡、村干部调解,多及时得到解决。
1986年《土地管理法》颁布后,全省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开始成为调处土地权属争议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依法登记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原则,相继开展非农业用地清理和城镇地籍调查,基本理顺土地权属关系,历史遗留的土地权属纠纷多数得到妥善处理。之后发生的土地使用权纠纷,大多经调处得到解决。
1989年6月,省土地管理局制定《关于确定土地权属若干问题的试行意见》,对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进行规范,规定:土地权属纠纷未处理的,应由纠纷双方依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解或裁决。
1991年2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施行,规定: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土地所在的县级以上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由土地所在的乡级政府或县级政府处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需要重新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核发土地证书。
1995年11月,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土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处理,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由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土地权属争议由县级以上政府或者乡级政府处理。县级以上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具体工作。1996年2月,国家土地管理局下发通知,规范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的文书格式。按照上述规定,山东省于1996年对辖区内土地权属争议进行全面清理、登记,并健全土地权属争议登记制度。2003年3月,国土资源部发布《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5年5月,国土资源部下发通知,对1996年发布的文书格式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并于当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