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土地登记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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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4年,北洋政府成立经界局,1915年公布《经界条例》,确定了土地登记的方法;1922年颁布《不动产登记条例》,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的对象、权利。1930年6月,南京国民政府颁布《土地法》,明确规定对土地及其附着物的权利进行登记和变更登记,登记的土地权利包括土地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典权和抵押权。1931年,青岛市政府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土地登记,分别对民间不动产移转、房地产抵押、乡区民有地实施登记。1936年,山东省政府实行土地陈报、动产登记。1946年,修订后的《土地法》颁布。同年,国民政府地政署公布《土地登记规则》,详细规定土地登记实施细则,实行权利登记制。
1946年10月25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山东省政府颁发《山东省土地改革暂行条例》,土地改革运动陆续在山东解放区展开,使2000万农民从地主、富农手中获取近3000万亩土地。
1949年12月10日,济南市政府公布《济南市市区房地产总登记办法》《济南市外籍侨民房地产申请登记办法》。同年12月20日至1950年6月登记结束,办理产籍总归户,建立证册,编成市区地籍清册233册,登记土地25107丘、1104.53公顷。
1950年10月,山东省政府作出《关于颁发土地房产所有证工作指示》,规定凡土地改革已经完成地区,为切实保障土地改革后各阶层人民土地房产所有权,不论农民新分土地及原有土地,均应一律颁发土地房产所有证,同样,对土地改革后分给地主的土地房屋,也发给所有证。土地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并予缴销。12月,各专署全面展开工作。截至1952年4月,发证工作结束。全省乡村共有951042户,实发土地证16123358份;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226635份。
1978年起,全省逐步推行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建立集体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农村土地使用制度。
1982年5月,农牧渔业部土地管理局开始在不同类型的县开展土地调查、土地登记、土地统计试点工作。1984-1986年,山东省益都县完成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试点。
1986年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登记、发证作出明确规定。1987年,省土地管理局设立地籍管理处,负责统一管理城乡地籍工作。11月,青州市被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为全国土地登记发证工作试点单位。
1988年5月,国家土地管理局要求在全国城镇普遍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工作。随后,山东省在淄博市博山区和泰安市泰山区进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试点。10月,省政府下发通知,要求在全省开展城镇土地申报登记工作,范围为全省城市、县城、建制镇的建成区、独立的工矿企业及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和上述范围内的乡镇、村集体与个体企事业单位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及非建制镇和村庄内的国有土地。同月,全省城镇土地申报登记工作会议在泰安市召开。11月,省城镇土地申报登记办公室成立。11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城镇土地申报登记工作的若干规定》,对申报登记的范围、内容、办事机构、申报者(土地使用者)等作了详细规定。随后,各市(地)均成立城镇土地申报登记工作领导小组或办公室,组织专业队伍开展工作。
1989年6月,省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确定土地权属若干问题的试行意见》,明确国家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确定的依据。11月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土地登记规则》后,山东省土地登记工作逐步展开。城镇土地登记在国有土地申报的基础上,结合各城镇地籍调查的成果开展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农村土地登记利用土地详查成果进行。
1993年2月,省土地管理局转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颁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管理办法》,明确了各级地方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的使用范围和管理办法。
1996年6月15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对土地的登记申请、受理审核、注册登记、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至当年底,全省大部分县(市、区)完成土地登记工作,并转入日常地籍变更登记工作。
1998年,全省土地变更调查任务全面完成,并建立起日常地籍管理制度。围绕企业改制、改组,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积极做好企业土地地籍调查、产权界定和变更登记工作,建立土地登记证书查验制度,有40多个县(市、区)初步建立地籍信息数据库,并逐步向社会化服务方向发展。
2002年11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公布修改后的《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土地登记工作的有关规定。
至2005年,全省初始土地登计累计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465万本,发证率90.7%;集体土地所有证16.4万本,发证率80%;集体土地使用证2430万本,发证率87.6%(其中宅基地发证2233万本,发证率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