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地籍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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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10月,省政府作出《关于颁发土地房产所有证工作指示》,在全省各级农协组织领导下,组成土地抽丈、登记填写、纠纷调处三个组,负责执行土地发证的各项具体工作。全省共丈量土地(耕地)1800万亩。
1978年10月,省革命委员会下发《关于搞好全省荒地资源勘察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全省各地荒地资源的数量、质量和分布情况进行全面普查。
1979年7月,省革命委员会转发《全国农业自然资源调查和农业区划会议纪要》,确定土地资源方面的调查任务由农业、林业、测绘、大专院校等部门、单位承担。
1984年11月,省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工作的通知》,提出分期分批开展县级土地利用现状详查。
1986年,省委、省政府下发《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要求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
1987年,国家土地管理局先后印发《城镇、村庄地籍调查规程(试行)》和《关于加强地籍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土地管理部门开始进行城市地籍调查工作。1989年,省土地管理局制定《山东省城镇地籍调查实施方案》,要求各市(地)、县(市、区)结合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工作开展地籍调查。
1989年4月,全省城镇土地申报汇总工作会议在青岛召开,对各地申报的成果进行统计汇总,初步摸清了全省城镇土地的权属状况。6月,省土地管理局在邹县举办城镇地籍调查培训班。各地按照省统一部署,在申报工作基本结束的基础上,及时转入权属调查和宗地勘丈。至年底,全省完成权属调查的单位(户)304015个,宗地357204宗,面积178.92万亩,分别占申报总数的26%、27%和20%。完成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的单位(户)238116个,宗地280136宗,分别占申报总数的20.6%和21%。全省颁发土地证书的单位(户)58569个,共64828宗地。
1992年6月,省土地管理局下发《关于进一步搞好地籍管理工作的通知》,全省城镇、村庄地籍调查工作全面开展。1997年3月25日,省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快建制镇地籍调查工作的意见》,明确建制镇地籍调查的范围、方法和要求。10月9日,省土地管理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的通知》,明确采用的测量系统标准、权属调查方法,鼓励使用先进的测量技术进行城镇地籍调查,并倡导各地进行城镇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1998年底,全省城镇地籍调查工作基本结束。
1995年9月10日,省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开展城镇日常地籍管理试点工作方案》。各地应用先进的技术手段相继开展城镇日常地籍管理试点工作。至2001年底,全省完成城镇变更调查面积387772公顷,比1998年城镇调查面积增加130945公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