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土地清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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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土地清丈,主要是为征收土地税赋提供依据,一般以清丈耕地为主。明万历九年(1581年),山东清丈全省军民屯粮地,其中,民地原额763858顷,丈出地363487顷;屯地原额36915顷,丈出地2268顷。
1897年11月,德国侵占青岛。1898年3月,隶属德国海军港务测量部的青岛测候组织成立,即用1台经纬仪对租借地按区分段进行土地面积实测,清丈后以大比例尺成图。
1914年,北洋政府下令清理田亩、厘定经界,相继建立经界局,制定经界法规草案,成立测量队。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于内政部设土地司,掌理全国土地测量。1930年,青岛市政府于财政局土地科测绘股成立清丈测量队;1932年春,正式开始用经纬仪、水准仪将市区分6期6个测区进行土地测量。1934年5月,国民政府颁布《办理土地陈报纲要》。1936年,山东省政府实行土地陈报、动产登记,境内各县将土地按区、乡分段编丘,逐丘绘具图形,编列地号,测定田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