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农村集体土地有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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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
1980年后,山东省农村农民建房乱占滥用土地的现象比较严重。从1985年开始,山东省一些地方和单位进行了农村居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1987年,莒县在招贤镇招贤一村进行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1988年初,德州地区在平原县、陵县进行试点,农村居民宅基地每平方米缴纳0.1元—0.5元的使用费,超过规定面积加倍收费,收取的费用用于村各类公益事业。至1989年5月,全省有8个市(地)的33个县(市、区)、301个乡镇、4315个村开展试点。
1989年6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工作情况的报告》,要求各地从实际出发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积累经验,稳步发展,将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收费标准既要体现有偿使用,限制多占地,又要照顾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在法定宅基地面积之内,少用少缴费,多用多缴费。1990年1月3日,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对山东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工作给予充分肯定。5月,全国部分省宅基地使用制度改革座谈会在泰安市召开,德州、临沂地区土地管理局和泰安市土地管理局作典型发言。7月,全省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范围扩大到16个市(地)的113个县(市、区)、1509个乡镇、33606个村。10月20日,省土地管理局、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厅、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联合下发《关于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单位的收费标准及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宅基地面积在省规定标准以内的,一律实行低收费,济南、青岛、烟台、威海、日照每年每平方米0.10元—0.20元(其中济南的济阳、商河两县每年每平方米0.05元—0.10元),淄博、潍坊、泰安、枣庄、济宁每年每平方米0.10元—0.15元,东营、惠民、临沂、德州、聊城、菏泽每年每平方米0.05元—0.10元。收缴的资金10%上缴乡镇土地管理所作为业务指导费,90%留村集体所有。各地收取的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所有,费用使用情况定期向群众报告或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1990年11月12-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视察组在山东省检查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情况。视察组深入乡村农户、走访群众,全面了解山东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情况,并给予充分肯定。至1991年8月,各市(地)共收取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18141.30万元,平均每户17.78元。1992年,试点成果在全省推行,并取得以下显著效果:刹住了多占、早占、滥占宅基地歪风,保护了耕地资源;减少了宅基地纠纷,解决了宅基地分配不公的问题,有效制止了基层干部多占宅基地,促进了农村社会稳定;为加快村镇建设提供了部分资金来源。
同时,各地出台了相应的办法和具体规定,其中潍坊市、淄博市、荣成市、平度市、诸城市、陵县、沂南县、邹县、宁阳县、东明县先后颁布《关于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图4-4 1992年4月,宁阳县召开推行宅基地有偿有限期允许流动现场会

1993年7月2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根据通知精神,山东省取消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收费及农村宅基地超占费、土地登记费等收费项目。

二、乡镇、村企业用地使用制度改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山东省乡镇、村企业单位使用集体土地主要是通过签订用地协议,县、乡、村批准即可用地。人民公社时期,社队企业用地从本社队集体土地中无偿划拨。1982年3月20日,省政府下发《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的通知》,规定农村社队企业、事业单位申请建设用地,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县级以上政府批准。由于乡镇、村企业用地长期无偿无限期使用,缺乏自我约束机制,致使一些地方存在宽打宽用、乱占滥用现象,浪费了大量的土地资源。据统计,1987年全省乡镇企业用地2.62万亩,闲置情况比较突出。1990年8月,省委、省政府作出《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决定》,提出乡镇企业用地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的要求。10月,省土地管理局在泰安、淄博和威海等地乡镇进行试点,变过去的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此后在全省范围内逐步推开。东营市政府与广饶县政府签订1990年土地管理目标责任书,把乡镇企业用地有偿使用试点作为一项重要内容。1991年,威海市率先以“转权让利”为核心,对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出让进行改革。4月,省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推行乡镇企业用地有偿使用的意见》,规定乡镇、村企业用地有偿使用费实行乡镇所有,县(市、区)统一管理,10%留土地管理部门作为业务活动经费,90%归乡镇使用,由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在银行分乡镇设专户,并按率计息。收取的乡镇、村企业土地使用费,主要用于乡镇、村基础设施建设及土地开发。各市(地)、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也制定了相应的收费标准。

1991年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费收费标准一览表
表4-12
单位:元/年·平方米

┌────────┬─────────┬─────────┬─────────┐
│位置收费标准行业│乡驻地、公路两侧 │村庄附近 │建制镇驻地 │
├────────┼─────────┼─────────┼─────────┤
│商业饮食服务业 │0.50—2.00 │0.40—0.90 │0.30—4.00 │
├────────┼─────────┼─────────┤ │
│工业、建材业 │0.40—0.85 │0.30—0.80 │ │
├────────┼─────────┼─────────┤ │
│仓储、运输业 │0.35—0.70 │0.25—0.60 │ │
├────────┼─────────┼─────────┤ │
│种植业及饲养业 │0.25—0.50 │0.20—0.40 │ │
├────────┼─────────┼─────────┤ │
│其他 │0.30—0.80 │0.20—0.60 │ │
└────────┴─────────┴─────────┴─────────┘

至1991年底,全省开展乡镇企业用地有偿使用试点的县(市、区)94个,试点乡镇405个,占全省乡镇总数的16.47%,试点单位18540个,平均每个乡镇45.78个,共收取土地使用费989.15万元。泰安、青岛、济宁、烟台、济南、临沂等市(地)的试点乡镇均在30个以上,泰安市69个,收取土地使用费109.11万元;淄博市26个,收取土地使用费133.31万元;威海市12个,收取土地使用费144万元。主要做法是将乡镇企业使用的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实行统一出让,政府将获得的土地出让收益按一定比例让与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让利给乡镇政府),或将征为国有的土地,按一定比例返还给被征用土地的村民委员会。1994年,省土地管理局总结推广威海市经验。至当年底,全省有800多个乡镇实施这项改革。1995年,全省乡镇企业用地仅为0.79万亩,用地量比1987年减少1.83万亩。该项改革得到国家土地管理局的肯定,并在全国推广。同年,省土地管理局在临沂等6个市进行农用土地租赁制度改革试点,对农村“五荒”(荒山、荒地、荒坡、荒水、荒滩)地进行拍卖,促进了全省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1996年起,全省乡镇企业用地全部采用“征为国有,统一出让,转权让利”的模式进行供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