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审批程序及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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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12月《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规定征用土地的程序为:由用地单位提出征用土地计划书,按业务系统报经其上级领导机关批准后,依批准权限的规定,分别转请各级政府核准公布。需报送征用土地的计划书,送请上级批核时,均应详细说明用地的属境、位置(附图标明)和数量,用地所涉及的户数和人口数,用地上的附着物和农作物,以及对土地被征用者的补偿安置计划,并连同用地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意见。
1958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规定征用土地的程序为:须由有权批准本项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的机关负责批准用地的数量,然后由用地单位向土地所在地的省级人民委员会申请一次或者数次核拨;建设工程用地在300亩以下和迁移居民30户以下的,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委员会申请核拨。申请核拨用地时,须送交征用土地申请书(详细注明土地的属境、位置和经批准的数量),并附对被征用土地者的补偿安置计划,以及经批准的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附平面布置图),施工时间文件和土地所在地的县级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的书面意见。
1960年4月22日起,执行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通知》规定:申请用地的手续和核拨土地的程序,在一般情况下,首先须由有权批准本项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的机关批准用地的数量,用地单位送交用地申请书(其中包括土地属境、位置、经批准的土地数量、补偿安置计划以及土地所在地的公社的书面意见)和上级批准的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的文件,向当地县、市人民委员会申请核拨。县、市人民委员会核拨土地后,将核拨土地的文件抄报省人民委员会备案。
1982年5月14日起,执行国务院《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规定:1.申请选址。用地单位持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计划任务书或上级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文件,向拟征地所在地的县、市土地管理机关申请,经县、市政府审查同意后选址。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选址,须取得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同意。2.协商征地数量和补偿安置方案。建设地址选定后,由所在地的县、市土地管理机关组织用地单位、被征地单位以及有关单位,商定预计征用的土地面积和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初步协议。3.核定用地面积。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经批准后,用地单位持有关批准文件和总平面布置图或建设用地图,向所在地的县、市土地管理机关申报建设用地面积,按规定权限经县、市以上政府审批核定后,在土地管理机关主持下,由用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协议。4.划拨土地。征地申请经批准后,由所在地的县、市土地管理机关根据计划建设进度一次或分期划拨土地,并督促被征地单位按时移交土地。
1987年1月1日起,征用土地程序执行《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1988年11月22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国家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暂行规定》。
1989年6月15日,省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国家、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暂行规定》,规定:1.申请用地。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经批准后,由建设单位持批准的文件、图纸、资料和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向县级以上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对符合用地条件的建设单位,由土地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指标通知书,建址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应征得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同意;用地涉及其他部门的,还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2.拟定征(拨)用土地方案。县、市土地管理部门依据建设用地指标通知书,统一组织建设单位和被用地单位及有关部门按规定拟定土地补偿和安置方案,并主持签订用地协议。有条件的地方,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由政府统一征地,征地费用包干。3.审批土地。土地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复核用地计划指标、核定用地面积、审定土地补偿安置协议等。并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土地审批权限,由各级政府审批。4.划拨土地。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政府依法批准后,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用地文件,通知建设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批准的用地协议,缴纳、支付各项税、费。然后划界定桩,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按工程建设进度,一次或分期划拨土地,督促被用地单位按时移交土地。5.颁发土地使用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用地单位应及时向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注册登记后,颁发土地使用证。
1991年1月起,执行国务院《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1.建设单位持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初步设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等有关文件,向被征用土地所在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2.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申请进行审核,划定用地范围,并组织建设单位与被征地单位以及有关单位依法商定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报县级以上政府批准。3.建设用地的申请,依照法定批准权限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的县级以上政府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建设进度一次或者分期划拨建设用地。4.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时,由县级以上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实际用地(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实际用地),经认可后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建设用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依照上述规定的程序办理。

1997年2月4日,省土地管理局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通知》,要求:建设单位申报用地必备的文件、资料:1.建设单位的用地申请报告。用地申请报告应为正式打印文件,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立项情况,用地面积、位置、用途等。2.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或其他立项批准文件。3.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技术改造实施方案)批准文件和有关文字说明。4.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5.建设项目征地界限图、正式设计的总平面布置图和地理位置图。铁路、公路、大中型水利等线型工程用地地理位置图由线路走向图代替,征地界限图与线路平面设计图合二为一,另外增加典型横断面图。征地界限图要在变更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出,如一次征地涉及2个(含)以上村集体(单位),应将各村(单位)界限用黑线标出。征地界限图及总平面布置图尽量将拐点坐标标出。6.扩建、续建项目原址土地利用现状图,原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及文字说明。7.迁建项目、移地改造项目的原建设规模、用地面积、原址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当地政府对原址的初步安排意见。8.凡外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项目用地要附立项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企业的合同、章程、营业执照及批准证书。其他附件与国内企业要求一致。9.有土地复垦任务的建设项目,应附有土地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签订的土地复垦计划或复垦协议。10.如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土地的应附基本农田占用许可证;如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应附城市规划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如属有污染的项目,应附环保部门的意见;其他有关部门如林业、消防等部门应附的意见。土地管理部门向上报批需呈报的文件、资料:土地管理部门向同级政府或经同级政府向上级政府报批建设项目用地时,需整理好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图纸等资料,并和下列资料同时呈报:政府请示报告;《建设用地呈报表》;《征(使)用土地协议》或《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书》原件;《划拨土地使用权协议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等;对报上级政府审批的应附《建设用地预报表》;报国务院审批及报省审批但征地补偿价格偏低的建设项目用地,应由县级政府写出对被征用土地单位群众生产、生活的安置意见或安置方案。
1999年1月1日起,执行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1.市、县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政府。2.有批准权的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3.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政府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依照上述规定的程序办理。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1.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2.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政府批准;需要上级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政府批准。3.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4.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市、县政府批准后,由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2001年6月26日,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报省政府批准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暂行办法》,规定分批次报批建设用地时,应附具以下材料:设区的市政府请示文件,县(市)政府请示文件,设区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须注记勘测土地面积、各地类面积、界址点坐标或成果表),拟占用土地的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相关部分复印件(加盖设区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公章),补充耕地位置图(在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报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时,还应附具以下材料:建设用地申请书和供地方案,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其他立项批准文件,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其他设计批准文件,块状工程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分批次报批建设用地占用耕地实行先补后占,单独选址项目可以边补边占。建设用地报批时,已完成补充耕地的,加附补充耕地验收文件,补充耕地边补边占的,加附补充耕地协议,并缴纳补充耕地保证金;涉及规划局部调整的,加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涉及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加附收回土地使用权协议;以有偿方式供地的,加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压覆重要矿床和按规定需要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应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重要矿床的评估报告和按规定审查认定后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2004年11月2日,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规定,城市分批次范围内的建设用地要提供土地开发建设整体方案,有控制性规划的,还应提供控制性规划。分批次范围内已有具体建设项目的,应附具项目名单,列明项目名称、性质、规模和用地面积。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确需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在《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实施前批准立项的,仍按原规定报批用地;实施后,属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或省级政府批准、核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国务院批准;除此之外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省级政府批准,其中征收土地面积超过省级批准权限的,土地征收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