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耕地保护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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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和山东省一直强调保护耕地资源。1953年12月,政务院公布《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提出“凡属有荒地、空地可资利用者,应尽量利用,而不征用或少征用人民的耕地良田”的原则。1955年3月,省人民委员会公布的《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办法》强调“一般不征用或少征用人民的耕地良田”。
1962年6月2日,省人民委员会下发《关于工业、交通、城建、文教、财贸等方面迅速清理基本建设征用土地的通知》,要求把一切能够腾出和利用的土地,彻底清理出来,坚决退给生产队耕种,以利农业生产的恢复与发展。至当年底,全省退交生产队土地147.88万亩。
1971年7月,省委印发《对贯彻执行农村人民公社政策中一些问题的意见》,强调指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进行基本建设必须尽可能地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必须占用的,也要尽量占用荒地、山地、薄地、劣地;社员新建房屋所需的宅基地,尽量利用村内空闲地和非耕地,非占用耕地的,要尽量利用劣地,不占良田。
1978年12月,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出,对水浇地、高产稳产田和城郊、工矿区每人平均占地不到半亩的,一般不得征用,因特殊需要非征用不可的,不论数目多少,一律报省批准。
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3月,省政府下发《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的通知》,对村镇建房的用地标准、审批制度等作出具体规定。8月,省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合理使用土地资源,尽量节省土地,一切建设用地必须精打细算,提高土地利用率。
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8月,省委、省政府下发《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随后,各地对1982年后的非农业建设占地进行全面清查。1987年上半年清查工作基本结束,全省共清查297万个单位(户),涉及土地面积259.5万亩,查处违法占地面积118.6万亩。
1987年8月,省政府下发《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通知》,要求自1987年4月1日起,非农业生产建设征用、占用的耕地,均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所征税金专门用于开垦宜耕土地和整理、改良现有耕地。
1989年7月,山东开始进行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试点工作。1990年8月,省委、省政府作出《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决定》,明确规定:对一定时期内人民生活必需的耕地和名、特、优产品基地,各级政府要通过地方立法,严格管理,切实加以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经划定,各类建设一般不得占用,必须占用的需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并缴纳基本农田保护基金,用以开发新的农田。同时要求严格控制非农业用地,坚持开源与节流并举,使全省耕地年净减少幅度控制在3‰以内,争取在三至四年内把耕地面积稳定下来。全省耕地面积当年为10278.4万亩,1993年为10137.0万亩,基本实现上述目标。
1991年4月,全省土地管理工作会议召开,副省长张瑞凤代表省政府分别与各市(地)分管土地工作的副市长、副专员签订1991年度土地管理目标责任书,明确提出各市(地)包括耕地保护在内的责任指标,并于年底考核、检查验收。1992年初,省土地管理局代表省政府对各市(地)执行目标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结果表明,各市(地)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良好。青岛、泰安、日照、淄博、烟台、东营、枣庄、临沂、德州、潍坊10市(地)获一等奖,威海、惠民、济宁、菏泽、聊城、济南6市(地)获二等奖。
1993年1月,省委、省政府作出《关于解决当前农业发展中几个突出问题的决定》,要求切实保护耕地资源,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乱占、滥用土地特别是耕地。
1994年4月21日公布的《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非农业基本建设一般不得占用基本农田;除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外,不得占用一类基本农田,占用一类基本农田的,必须经省政府审批。
1995年1月,省土地管理局、省农业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通知》,要求非农业建设和林果生产不得占用已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属国家和省安排的铁路、公路等建设项目必须占用的,严格控制实行基本农田占用许可证制度,在依法取得《基本农田占用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征用、划拨用地审批手续。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由用地单位开垦同等数量和质量的耕地,无条件开垦或开垦新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必须按规定缴纳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造地费的标准为:一级基本农田按土地补偿费2倍收取,二级基本农田按土地补偿费1.5倍收取,三级基本农田按土地补偿费1倍收取。
1995年3-8月,山东省对1992-1994年耕地保护情况进行全面检查。1992-1994年,全省共减少耕地419.58万亩,其中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51.37万亩,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354.48万亩,灾害毁地及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3.73万亩。全省闲置、撂荒耕地8.90万亩,其中闲置耕地2.54万亩,农民撂荒耕地6.36万亩。依法处理各类违法占地案件2.25万件,涉及土地面积14.46万亩。10月,全省耕地保护工作会议召开,提出耕地保护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11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严格实行基本农田占用许可证制度,非农业建设拟占用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必须填写《基本农田占用许可证呈批表》,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没有取得《基本农田占用许可证》的,计划部门不予审批立项,不安排建设项目用地计划。12月,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检查考核土地管理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的通知》要求,省土地管理局制定检查、考核办法,确定对土地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逐年进行检查考核,并制定考核评分细则。

图3-2 1995年10月30日,全省耕地保护工作会议在日照市召开

1996年4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耕地保护的通知》,要求严格实行耕地保护行政首长责任制,政府一把手负总责,层层实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政绩考核。
1997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文件),明确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实行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挂钩的政策,鼓励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的地区与耕地后备资源较丰富的地区进行开垦荒地、农业综合开发等方面的合作,严格贯彻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5月20日,省委、省政府下发《关于贯彻中发〔1997〕11号文件大力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对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强化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等作出部署,明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前,不得批准新占耕地。
1998年8月2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土地管理法》颁布,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1999年8月22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订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对耕地保护、占补平衡等作出明确具体规定,并将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作为耕地保护的基本目标。
2000年4月30日,省国土资源厅下发《关于切实做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坚决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切实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确保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法定目标实现。
2002年10月,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异地开垦补充耕地管理暂行规定》提出,由于耕地后备资源匮乏等原因,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后,在本行政区域内不能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县(市、区),可以按规定委托耕地后备资源相对丰富且已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其他县(市、区)开垦补充耕地。12月,省国土资源厅同意青岛市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基本农田异地代保1500公顷。
2004年4月,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在济南联合召开全省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会议,并下发《关于开展全省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的通知》。省政府成立副省长赵克志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对全省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8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派出督查组对淄博市临淄区和青岛市即墨市的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进行督查,对山东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给予较高评价。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领导小组组成4个检查验收组,对全省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采取内业和外业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检查验收组共抽查34个县(市、区)的68个乡镇、136个村,检查结果良好。
2004年5月27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的《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增加各级政府对划入基本农田的耕地的保护责任,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2004年9月,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严禁非农业建设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通知》。据此,全省严格基本农田用途管制,禁止借规划调整违法占用基本农田,严格执行占用基本农田审批和占补平衡制度,强化监督力度,坚决查处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行为。
2004年10月,国务院作出《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文件),提出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的责任制度。12月,省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国发〔2004〕28号文件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强调指出山东省人多地少,人均占有耕地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各级政府必须深刻认识国情、省情和保护耕地。
2005年6月,全省建立基本农田备案制度,自此各设区市每年7月15日和次年的1月15日将依法批准调整的基本农田情况备案到省,同时报告基本农田利用情况。
2005年12月,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和省林业局联合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和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充分发挥规划控制作用,稳定基本农田保护数量和布局;规范基本农田保护基础性工作,落实保护任务;加大基本农田建设力度,以建设促保护;加强监督管理,稳定基本农田数量、质量和区位;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和政策创新,建立责权利相结合的基本农田保护机制。
1987-2005年,全省通过实行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逐步稳定了耕地面积。全省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增加耕地492.58万亩,建设占用减少耕地471.63万亩,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目标。1999-2005年,每年开发整理复垦增加耕地和建设占用减少耕地面积基本持平。截至2005年,全省耕地面积11278.38万亩。

1987-2005年山东省耕地占补情况统计表
表3-10
单位:万亩

┌──┬─────────────┬────┬─────┐
│年份│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 │建设用地│耕地增(+) │
│ ├───┬───┬──┬──┤占用耕地│减(-) │
│ │小计 │开发 │复垦│整理│ │ │
├──┼───┼───┼──┼──┼────┼─────┤
│1987│8.21 │5.91 │2.30│ │31.10 │-22.89 │
├──┼───┼───┼──┼──┼────┼─────┤
│1988│18.75 │14.17 │4.58│ │17.99 │+0.76 │
├──┼───┼───┼──┼──┼────┼─────┤
│1989│26.84 │24.02 │2.82│ │9.24 │+17.60 │
├──┼───┼───┼──┼──┼────┼─────┤
│1990│31.56 │25.40 │6.16│ │9.08 │+22.48 │
├──┼───┼───┼──┼──┼────┼─────┤
│1991│34.71 │30.33 │4.38│ │10.45 │+24.26 │
├──┼───┼───┼──┼──┼────┼─────┤
│1992│26.87 │23.14 │3.73│ │17.08 │+9.79 │
├──┼───┼───┼──┼──┼────┼─────┤
│1993│22.15 │19.25 │2.90│ │8.64 │+13.51 │
├──┼───┼───┼──┼──┼────┼─────┤
│1994│21.57 │18.30 │3.27│ │11.70 │+9.87 │
├──┼───┼───┼──┼──┼────┼─────┤
│1995│32.59 │28.63 │3.96│ │10.89 │+21.70 │
├──┼───┼───┼──┼──┼────┼─────┤
│1996│9.05 │7.89 │1.16│ │34.72 │-25.67 │
└──┴───┴───┴──┴──┴────┴─────┘

续表

┌──┬───────────────┬────┬─────┐
│年份│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 │建设用地│耕地增(+) │
│ ├───┬───┬───┬───┤占用耕地│减(-) │
│ │小计 │开发 │复垦 │整理 │ │ │
├──┼───┼───┼───┼───┼────┼─────┤
│1997│16.22 │14.04 │2.18 │ │37.43 │-21.21 │
├──┼───┼───┼───┼───┼────┼─────┤
│1998│14.93 │12.36 │2.57 │ │21.41 │-6.48 │
├──┼───┼───┼───┼───┼────┼─────┤
│1999│18.07 │13.54 │2.53 │2.00 │20.96 │-2.89 │
├──┼───┼───┼───┼───┼────┼─────┤
│2000│27.62 │18.41 │4.62 │4.59 │25.33 │+2.29 │
├──┼───┼───┼───┼───┼────┼─────┤
│2001│26.87 │18.67 │4.01 │4.19 │30.68 │-3.81 │
├──┼───┼───┼───┼───┼────┼─────┤
│2002│32.07 │18.78 │9.21 │4.08 │39.21 │-7.14 │
├──┼───┼───┼───┼───┼────┼─────┤
│2003│43.76 │22.02 │13.23 │8.51 │50.30 │-6.54 │
├──┼───┼───┼───┼───┼────┼─────┤
│2004│52.20 │30.95 │8.67 │12.58 │50.92 │+1.28 │
├──┼───┼───┼───┼───┼────┼─────┤
│2005│28.54 │14.49 │2.43 │11.63 │34.50 │-5.96 │
├──┼───┼───┼───┼───┼────┼─────┤
│合计│492.58│360.29│84.71 │47.58 │471.63 │+20.95 │
└──┴───┴───┴───┴───┴────┴─────┘

说明:1987-1998年土地整理增加耕地面积未作单独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