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土地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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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访网络
1949-1986年,山东省没有专门的土地信访工作机构,有关土地的信访工作均由党政机关信访部门兼理。
1986年7月,省土地管理局成立,土地信访职能由局办公室负责。1988年6月,省土地管理局设立地籍监察管理处,1990年设立土地监察处,其间土地信访工作先后由地籍监察管理处和土地监察处负责。
1988年,全省各市(地)、县(市、区)土地管理局相继设立土地监察科(股)86个,工作人员279人,其中负责信访工作的近150人。全年省土地管理局接访968起、1500多人次,来信580多件。
1993年,省土地管理局在土地监察处设3名专职信访工作人员。全省17个市(地)、135个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设立监察信访科(股),配备专职或兼职信访工作人员,全省共有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2600名,在农村各行政村配备土地监察信访信息员7000余名,土地信访网络基本形成。
2000年10月,省国土资源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信访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县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信访工作干部。至2001年底,全省县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共选派186名干部从事国土资源信访工作。2003年底,全省县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全部成立信访机构,配备信访工作人员366名。
2004年10月,乡镇成立国土资源所,负责基层国土资源管理及信访工作。2005年5月,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强国土资源所建设的意见》,确定在全省开展国土资源所规范化建设活动,全省各基层所均成立土地信访接待室。

二、信访制度
1986-2005年,省土地管理局始终把土地信访工作作为土地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分工一名局领导靠上抓信访工作,逐步建立健全了来信来访登记、转办和定期通报等有关制度。
1989年12月,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土地管理信访暂行办法》,省土地管理局据此进一步修订和制定了领导接待、登记统计、报结、来信回复等日常工作制度。1992年制定《山东省土地管理信访工作细则》。1995年10月国务院颁布《信访条例》后,省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建立办信、接访、转办、查处案件的电话、信函、催办、档案等一整套工作程序,建立了领导回信、接待人民群众来访和领导包案制度。
2000年,省国土资源厅制定《山东省国土资源信访工作管理办法》,规范了信访案件的受理、办理及奖惩措施。2001年,制定《山东省国土资源来访督查制度》《山东省国土资源信访户回访制度》和《山东省国土资源信访调研制度》,将信访工作列入国土资源系统考核各级领导班子的工作目标。上述三项制度受到国土资源部和省信访局充分肯定。2002年,国土资源部印发《国土资源信访规定》。2003年9月,省国土资源厅据此修订了《山东省国土资源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2005年1月,国务院颁布新的《信访条例》。8月,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山东省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办理工作细则(试行)》,对办信、接访、督查督办、归档、统计和通报等信访工作作出明确规定。

三、信访处理
1987-2005年,全省土地信访工作部门共接访9661起、26156人次,来信11581件,结案率90%以上。为有效处理信访积案,2005年下半年,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开展领导干部“带案下访”活动,年内共处结信访积案749件。
1987-2005年山东省土地信访处理情况一览表
表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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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来访 │来信│
│ │(起/人次) │(件)│
├──┼─────┼──┤
│1987│778/1800 │880 │
├──┼─────┼──┤
│1988│968/1500 │580 │
├──┼─────┼──┤
│1989│351/1071 │733 │
├──┼─────┼──┤
│1990│248/553 │572 │
├──┼─────┼──┤
│1991│316/682 │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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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297/542 │254 │
├──┼─────┼──┤
│1993│312/621 │404 │
├──┼─────┼──┤
│1994│156/311 │202 │
├──┼─────┼──┤
│1995│183/360 │318 │
├──┼─────┼──┤
│1996│270/633 │99 │
├──┼─────┼──┤
│1997│352/1005 │572 │
├──┼─────┼──┤
│1998│407/1015 │590 │
├──┼─────┼──┤
│1999│599/1476 │1190│
├──┼─────┼──┤
│2000│569/1569 │696 │
├──┼─────┼──┤
│2001│538/1464 │525 │
├──┼─────┼──┤
│2002│467/1387 │479 │
├──┼─────┼──┤
│2003│524/2021 │556 │
├──┼─────┼──┤
│2004│1318/4620 │1444│
├──┼─────┼──┤
│2005│1008/3526 │87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