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土地执法监察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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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2005年,山东省对各项建设用地进行多次执法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了一批土地违纪违法事件。

一、国家和集体建设征用土地清理
1962年6月,省人民委员会下发《关于工业、交通、城建、文教、财贸等方面迅速清理基本建设征用土地的通知》,在全省清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工作中多征多占的土地。各地区、各部门成立专门机构,安排专人负责,积极进行清理。10月底,全省退交生产队土地147.88万亩。
1981年6月12日,省政府批转省民政厅《关于清理国家和集体建设征用土地、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报告》,要求对1981年后国家和公社以上集体企业建设用地以及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情况,普遍进行一次清理。据此,各市(地)、县(市、区)以主管部门为主,从有关部门抽调干部,组成工作班子,进行清理。对不征就用地者,写出检查,按照批准权限,办理报批手续;对多征少用或征而不用的,将多余和不用的土地全部退还生产队耕种;对私自转让或买卖的,一律由政府收回,退交生产队或划拨其他建设单位使用。

二、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
1986-1998年,全省开展了三次大规模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
1986年,省委、省政府部署各地从1986年3月开始,对1982年(有的县、市包含1982年前的)至1986年间各项非农业建设占地进行全面清查。1986年底,清查工作基本结束,共清查297万个单位,土地259.5万亩,查处违法占地案件86万余件,涉及土地118.6万亩。
1993年1月16日,省政府下发通知,决定对全省非农业建设用地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清理的范围主要是1992年后的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包括国家建设、集体建设和个人建房用地,重点是各级各类开发区用地。5月,清理工作基本结束,共查处各类违法占地案件3499件,违法占地面积2.48万亩,其中耕地1.5万亩;处理2320件,涉及土地6117亩,收回土地1140亩,罚款141.3万元,7人受到行政处分。
1997年,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主要清查1991年后各类建设(包括各类开发区建设)以及农村宅基地用地情况。5月20日,下发通知。同月,省政府成立全省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办公室,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市(地)、县(市、区)普遍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组建专门清查队伍4万余人。至10月底,清查工作基本结束,并通过国务院执法检查组的检查验收。全省共清查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1952746宗,面积302.70万亩,其中非法用地402491宗,面积122.41万亩。依法处理242980宗,面积60.73万亩,罚款5292万元,拆除违法建筑面积16.8万平方米。在清查过程中,从重从快处理了一批大案要案,在社会上引起很大震动,中央冻结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的规定得到严格执行。

三、越权批地清理
1990年1月,国务院下发通知,要求对《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审批建设用地的情况认真进行一次清理,对清查出来的问题进行严肃处理。3月,省政府下发《关于认真做好越权批地清理工作的通知》,并成立清理越权批地办公室。省土地管理局召开各市地土地管理局长会议,对清理工作作出具体部署。清理工作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在县级自查后,市(地)进行普查,省组织抽查,逐级检查验收的方法。11月,清理工作基本结束。全省共清理出1987年后越权批地案件8867件,涉及土地52426亩。处理7861件,涉及土地16092亩。为巩固清理成果,省和大多数市(地)制定了相应措施。同月,省委、省政府作出《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决定》,菏泽地委、行署制定《关于严禁干部职工在城镇占地建私房的若干规定》,临沂地区行署印发《关于保护耕地、查处违法占地暂行规定》,潍坊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决定》,日照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农业建设用地管理的规定》。

四、保护耕地大检查
1995年3月,省政府针对有些地方存在强调经济建设、忽视耕地保护的倾向,特别是有些已征用土地没有及时开发建设,荒芜情况比较严重;有些农民弃农务工经商,撂荒土地的情况不断发生等问题,确定对全省保护耕地情况进行一次大检查。3月13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要求检查1992─1994年全省国家、集体、个人非农业建设用地,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以及农村撂荒耕地的情况。5月,省土地管理局印发《保护耕地大检查的实施意见》。各市(地)、县(市、区)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土地、农委、农业、计委、建委、经贸委、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保护耕地大检查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认真进行部署、检查、验收。至8月底,检查工作基本结束。据统计,全省1992-1994年共减少耕地419.58万亩,其中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51.37万亩,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354.48万亩,灾害毁地及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3.73万亩。查处各类违法占地案件2.25万件,涉及土地14.46万亩。清理闲置、撂荒耕地8.9万亩。

五、城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清理整顿
2001年10月26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确定在全省范围内对城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集中进行一次清理整顿。重点清理整顿1995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后各市(地)和县城在旧城区与城乡结合部发生的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及其交易行为。清理整顿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由各市、县(市、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省政府统一组织检查验收。
为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2001年11月,省政府建立全省房地产开发用地清理整顿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副省长负责,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建设厅、省工商局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负责综合协调和解决清理整顿中出现的问题,下设清理整顿办公室,各市、县(市、区)也成立相应的清理整顿组织机构。
至2002年12月,全省共清查1995年1月至2001年7月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16394宗,面积359688亩。其中:违法用地7311宗,面积62039亩,欠缴土地出让金179250万元,行政罚款收入790.2万元;拆除违法建筑8处,面积9300平方米;完善用地手续802宗,面积18070.6亩;收回闲置土地42宗,面积1222.68亩;收缴土地出让金35254万元。

六、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
2003年2月,省政府下发通知,决定从2003年2月至2004年在全省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工作。范围自1999年1月1日起,全省城市(含县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各类用地及城市规划区外各类园区用地、房地产项目用地。2003年8月,省政府确定在全省开展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和建设用地管理工作。
这次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规模大、参加人员多、持续时间长。省委书记张高丽先后作出18次重要批示,省长韩寓群任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省政府建立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例会制度和部门责任制,明确分工;计委、监察、建设、审计、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各司其职,联合办公,形成省政府统一领导、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有关部门配合联动的治理整顿工作机制。
通过清理整顿,全省共清理出非法圈占用地6.12万亩,园区未经批准用地18.19万亩,划拨土地非法转让用于房地产开发0.79万亩,集体土地非法转让用于房地产开发0.61万亩。清理各类开发区518个,其中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13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14个,省政府批准设立的88个,省级以下违规设立的403个。按照“谁批准设立,谁负责撤销”的原则,对违规设立的417个开发区(园区)全部撤销并摘牌。退回土地面积19.80万亩,复耕土地面积9.60万亩,收回闲置土地1.04万亩。省政府坚持边整顿、边规范的原则,制定《山东省园区建设考核评价体系(试行)》,从经济总量、土地集约利用、水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对园区进行综合考核。
通过清理整顿,全省共立案查处土地违法案件3.95万件,查处率98.8%,共收缴出让金和罚金21.6亿元。清欠农民征地补偿费1.53亿元,2003年底全部清退到位。55人受到刑事处罚,607人、213人分别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省国土资源厅先后立案查处济南市历城区政府违法批准三联集团圈占土地、德州市齐河县政府违法批准建设国际国科高尔夫球场、青岛市崂山区政府违法批准占用土地、即墨市政府违法批准建设高尔夫球场等多起非法批准和违法占地案件,严肃追究了有关政府领导和机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在全省进行通报。

图2-1 2004年9月5日,省国土资源厅在莱芜市召开全省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调度会

2004年11月,山东省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得到国家七部委联合检查验收组的充分肯定。2005年5月10日,国土资源部致函山东省政府,确认山东省基本完成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的各项任务;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恢复农用地转用和征地的正常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