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执法监察机构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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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监察机构
1949-1982年,山东省没有专门的土地监察机构。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包括民政、农业、林业、水利、城建等部门,在不同时期、不同职权范围内行使土地监察职能。1982年后,全省各地在组建城乡土地统一管理机构时没有专设土地监察机构。1986年省土地管理局成立后,土地监察职能由其办公室兼管。
1987年8月,国家土地管理局决定与省级土地管理部门联合开展土地监察试点工作。经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山东省确定在阳谷县和淄博市进行试点。10月,国家土地管理局在浙江省杭州市召开第一次全国土地监察工作会议,要求各地迅速建立健全土地管理监察机构,实现全国土地监察机构网络化。
1988年6月,省土地管理局内设地籍监察管理处,负责全省地籍管理,检查监督各地土地管理部门执法情况,处理土地违法案件。当年,省土地管理局将土地监察试点扩大到海阳、新泰等20个县(市、区)。1988年底,全省有86个市(地)、县(市、区)土地管理局成立土地监察科(股),工作人员279人。
1989年8月,省土地管理局、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司法厅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土地监察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土地管理部门加强与法院、检察、公安、监察、信访等有关部门配合,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察机构。至1993年10月,全省各市(地)、县(市、区)、乡镇的土地监察机构基本健全,四级监察网络初步形成。122个县(市、区)建立土地巡回法庭,48个县(市、区)建立土地执法大队,14个县(市、区)建立土地公安处(室),有的设立土地监察室。全省共有监察人员1007人,乡镇土地管理所1981个,工作人员7881人。同时,各地先后制定土地监察制度,在制止和查处违法占地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1990年5月,省编委同意省土地管理局地籍监察管理处分设为地籍管理处和土地监察处,土地监察处负责全省土地监督检查和信访工作。
2000年8月,经省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设立执法监察局。其职能是: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拟定土地、矿产、测绘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规定,组织开展对土地规划、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组织查处重大土地、地矿、测绘违法案件。
2003年1月27日,省编委同意成立山东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主要职责是:受省国土资源厅委托,进行重点城市、重点行业、重点矿区和重点单位国土资源动态检查,具体承担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取证工作。该队为全额预算管理处级事业单位,编制20名,配备总队长1名、副总队长2名。
至2005年底,全省17市除德州市外均设立处级建制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临沂市国土资源局还设立副处级执法监察处作为内设职能机构。全省所有乡镇均设立国土资源所,省、市、县、乡、村五级监察网络得到进一步加强。

二、执法监察制度
(一)土地巡回检查制度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监察暂行规定》要求,1998年2月,省土地管理局确定在全省土地管理系统实行土地巡回检查制度。主要内容是:省土地管理局对市(地)每半年实行一次巡回检查,市(地)对县(市、区)每季度实行一次巡回检查,县(市、区)每月实行一次巡回检查,乡镇实行不定期经常性巡回检查。主要任务是查处大案、要案和指导基层工作。
2005年,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山东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度(试行)》,要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全面实行巡回检查制度的基础上,普遍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主要内容是:省国土资源厅定期、不定期地组织跨区域统一巡查或互查;对重点公路、水利工程、重点开发区用地和重要矿区进行重点巡查;对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一级巡查区巡查情况和效果进行抽查;对巡查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指导。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把实行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情况,作为考核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法监察业务的首要指标,并根据考核情况予以奖惩。
(二)重大土地违法案件会审制度
1999年7月,省土地管理局依照《行政处罚法》和《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有关规定,制定了重大土地违法案件会审办法。会审工作由局领导主持,有关处室参加。会审依据《土地管理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会审的范围主要是国家土地管理部门、省委、省政府要求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和省土地管理局立案查处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会审程序是:听取调查人员的案情汇报及处理建议,审查证据资料,审查案件处理程序,审查适用法律、法规的准确性和适当性,研究作出处罚决定。
(三)执法监察工作制度
2000年省国土资源厅成立后,为实现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立了以“预防为主,事前防范与事后查处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依法行政水平得到提高。2005年,印发《山东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制度(试行)》,主要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统计制度,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上报备案制度,国土资源违法督办制度,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属地管理、分级管辖和下查一级制度,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文明执法和廉政制度,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报告制度,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考核和评比表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