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土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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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国时期的土地制度
民国时期的土地制度属于封建土地所有制,包括国有土地和私有土地两部分。其中,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占统治地位,国有土地比例较小并呈逐步私有化趋势,自耕农小土地所有制进一步衰弱。
(一)国有土地
山东的国有土地主要包括:1.民国政府没收的清朝皇帝赏赐给满洲贵族和功臣的土地。2.民国政府没收的清政府分配给驻屯军队的土地。3.官有地,属中央政府和省、府、州、县所有的土地,主要是河川堤防地和湖荒、山荒地等。4.学田,主要用于祀孔和补足教育经费,救济贫困学子。5.庙地,是宗教寺庙或宗教团体所有的公地。6.族地、社产,为同族人所公有,用以祭祖和救济同宗贫困人户。7.垦区土地。前三项属于官地;学田、庙地及族地、社产属于公有地,多为封建势力把持。1929-1933年,官、公田合计只占全省耕地的6.7%,其中屯田占2.3%,官田占1%,公田占3.4%;私有田占93.3%。
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地权动荡不定。大量公田、学田成为一些官府亲信或地方官绅的私产。抗日战争时期,公田、学田更成为一批汉奸地主霸占的主要目标。
山东的垦区包括滨县、蒲台、利津、沾化、广饶、无棣6县滨海淤荒,北自陶儿河,东南至垦利、广饶边界,长约115公里,面积约27600平方公里,耕地亩数按面积三分之一计算,约有1380万亩。垦区土地原系滨海荒碱不毛之地,因黄河决口吐淤,淤土压盖碱地,遂成良田。后经农民垦殖,村落日臻繁密,形成垦区。1941年冬,八路军成立垦区县政府,继设垦区土地整理委员会。针对垦区存在的官绅地主和豪门势家霸占公产,勾结官府假造文书字据,霸占公荒、学田、庙田和祭田等情形,八路军和抗日民主政府对垦区的公荒、公地进行全面整顿。1942年春,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简称省战工会)清河主任公署颁布《垦区土地整理暂行方案》《垦区公地垦殖暂行办法》,办理土地陈报,调解土地纠纷,承认人民财权地权,代管逃亡地主之土地。为奖励垦殖,将公田无代价分给农民,实行计口授田,每人(壮丁)发给官田30亩,3年不纳负担。
(二)私有土地
私有土地主要是地主和自耕农所拥有的土地。清末以后,封建地主阶级对土地巧取豪夺,土地兼并十分严重,土地私有化加剧。地主占有大量土地,而农民仅有少量土地或没有土地。由于历史的原因,山东地区中小地主多,自耕农、半自耕农多,而大地主和无地雇农、赤贫户极少,土地占有相对分散。山东的地主、富农占有全部耕地和非耕地的30%,多是近地和好地。

1931-1936年山东省土地、人口情况一览表
表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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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 │胶东 │渤海 │鲁中 │鲁南 │滨海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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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个) │40 │40 │21 │16 │7 │124 │
├──────┼────┼────┼────┼────┼────┼────┤
│村庄(个) │20400 │20645 │12404 │9620 │6458 │69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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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人) │10606227│8590778 │5506543 │3626000 │3309034 │31638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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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亩(亩) │25000000│24796554│12587543│7240000 │10244621│79868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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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地亩(亩)│2.36 │2.89 │2.29 │2.00 │3.10 │2.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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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山东抗日根据地的土地改革
1940年1月,中国共产党在山东建立抗日根据地,开展土地改革运动,没收、征收地主、富农的土地,无偿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
1940年11月,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山东省临时参议会公布施行《山东省减租减息暂行条例》,部分地区进行减租减息工作。1942年5月,中共中央山东分局作出《关于减租减息改善雇工待遇开展群众运动的决定》,省战工会颁布实施《山东省租佃暂行条例》《山东省借贷暂行条例》《山东省改善雇工待遇暂行办法》以及《关于减租减息改善雇工待遇的补充指示》。据不完全统计,1942年,山东抗日根据地减租土地393482亩,减租粮1603641公斤,减息粮12674公斤,增加工资的雇工40406人,增加工资粮4096480公斤,增加工资款23016元(北海币)。
1946年10月25日,山东省政府颁布《山东省土地改革暂行条例》,土地改革运动陆续在解放区展开。对日伪的一切公有土地全部没收;大汉奸的土地,除给家属留每人一亩半至二亩的土地外其余没收;地主匿报的黑地一律没收,对农民的非法剥削以土地偿还;动员中小地主向农民献田;土地分配后,地权即归分得土地的农民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