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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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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颁布的《矿产资源法》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1994年2月,国务院印发《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5月,省政府批转省地矿局、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意见的报告》。1994-2005年,全省共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298944万元。
一、征收
1989年5月,省地矿局、省财政厅、省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联合制定《山东省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暂行规定》,规定征收个体集体矿山和个体采矿矿产资源补偿费。但由于市、县地矿局管理机构不够健全,征收工作没有全面展开。
1994年2月,国务院发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规定采矿权人按其销售收入的规定比例缴纳,全额缴纳中央金库。5月,省政府批转省地矿局、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意见的报告》,在济南召开全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会议,对征收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会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在全省展开。
1994年5月起,省地矿局、省财政厅先后转发《财政部、地矿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核算规定》《地矿部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财政部关于企业交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会计处理规定》,省地矿局先后下发《关于跨市(地)行政区域和中央直属采矿权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实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情况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关于印发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表格和行政支出式样的通知》,省地矿局、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山东省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票据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保证了征费管理工作有序进行。11月,地矿部、财政部在北京召开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会议,山东省介绍经验。
1994-2001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主体实行征收资格认定制度。先后分三批对17市(地)、100余个县(市、区)地矿管理部门的征收资格进行审批认定。没有获得资格认定的单位不允许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实行分级征收原则,即:跨市(地)行政区域和中央直属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省地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跨县级行政区域和省、市(地)属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市(地)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县属以下各类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县级地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征收任务实行省、市、县三级地矿部门层层分解落实的目标责任制。落实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制度。《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规定,从废石中回收矿产品和按规定开采残留矿体的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开采未计储量的低品位矿产品和水体下、建筑物下、交通要道下矿产品的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2000年批准企业减免9251.3万元,2001年批准企业免缴11241.4万元。
二、使用
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中央按5∶5与山东省分成。省留成部分由省、市、县再分成。分成资金主要用于地质勘查、资源和地质环境保护。1996年起,使用省分成资金安排矿产资源补偿费地质勘查项目。1996-2005年,全省利用矿产资源补偿费44355万元,安排10批855个项目,在基础地质研究、矿产资源勘查与评价、水文地质与环境地质及灾害地质调查、农业地质环境调查等方面取得一大批重要地质成果。1.公益性地质工作获得一批重大成果,完成1∶25万、1∶20万和1∶5万区域地质调查面积分别为67772平方千米、13450平方千米和2445平方千米,完成1∶25万水文地质与环境地质调查面积128125平方千米,完成黄河下游流域1∶25万区域生态地球化学调查面积54000平方千米。2.一批基础性项目完成,为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合理规划、布局和制定治理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的措施及对策提供了基础资料。《2000-2010年山东省矿产资源形势与对策研究》《山东省重点矿区矿产资源储量调查评价》等20余项研究成果,为编制山东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规划提供重要资料;《山东省矿山地质灾害调查及防灾对策研究》中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评价及地质灾害调查与对策研究成果,为山东省制定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和减灾防灾对策提供科学依据。3.积极开展重大地质问题科技攻关。在地质找矿工作中重视深部找矿,加强攻深找盲;在基础地质研究、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研究、重大环境地质问题研究等方面都取得创新性成果。4.地质找矿成果丰硕。新发现胶东地区深部金,鲁西南第四系覆盖区煤、铁、铜等一批矿产地,探求金矿资源量42吨,铁矿资源量33.62亿吨,煤炭资源量59.2亿吨,铜矿资源量5.93万吨,地热资源量20.13×1020焦耳(折合标准煤686.6亿吨),探明多处地下水源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