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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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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2005年,山东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工作分为两个阶段。1986-1996年,按照《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进行开采登记管理,为第一阶段。管理程序沿用计划经济时期由各工业主管部门分配资源、批准设立企业的模式,然后由地矿主管部门统一办理采矿许可证。1997-2005年,按照修改后的《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进行开采登记管理,为第二阶段。管理程序是首先由地矿主管部门根据采矿权申请人的申请审批矿区范围(即资源配置),然后由有关部门批准开办企业,由地矿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授予其采矿权。所以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也称采矿权管理,是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的首要环节。
一、1986-1996年采矿登记管理
1986年10月1日,《矿产资源法》开始实施。10月7日,省政府转发省地矿局关于实施《矿产资源法》意见的报告,全省开始矿产资源开采依法登记管理工作。
(一)补办登记阶段(1986-1989年)
山东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在《矿产资源法》实施前已有矿山补办采矿许可证。1986年,选择黄金、建材、煤炭等行业部分矿山进行采矿登记试点,试点取得调解纠纷、补办采矿许可证的初步经验。
1987年,国务院发布《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办法。《办法》对采矿登记申请需要提报的矿产储量、采矿能力及服务年限、共伴生矿产回收、核定或划定矿区范围以及变更采矿登记等作了明确规定。省政府批转省地矿局关于上述办法实施意见的报告,采矿登记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7月,省地矿局召开全省矿管工作座谈会,对贯彻实施上述办法进行部署。
1987年7月至1989年底,地矿部门对《矿产资源法》实施前已开办的矿山企业进行采矿补登记工作。全省补办采矿登记的矿山企业及个体采矿共10684个,其中,国有矿山企业288个,集体矿山企业5814个,个体采矿4582个。补登记矿山埋设界桩,由县级政府进行公告,从而把已有的矿山企业基本纳入法制管理轨道。
(二)正常登记阶段(1990-1996年)
1990年4月,省地矿局、省计委联合下发《关于新建矿山企业审批、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1994年6月,省政府公布修改后的《山东省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省地矿局下发《关于矿山企业办理延续、变更采矿登记手续的通知》和《关于集体矿山和个体采矿关闭停产、注销采矿许可证的有关事项的通知》;会同劳动、工商、银行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开采管理的通知》。至此,山东省采矿登记管理完善了复核-审批-发证程序,形成涵盖新办、变更、延续和注销各种类型的一套比较完整的采矿登记发证管理制度。
二、1997-2005年采矿登记管理
1997年1月,修改后的《矿产资源法》开始实施。1998年2月,国务院发布《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修改后的《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强调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将多部门分配矿产资源改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行使矿产资源的管理权;将各工业主管部门审批资源并设立企业后由地矿主管部门复核发证的程序,改为首先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采矿权申请人划定矿区范围,然后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企业,再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企业取得采矿权后方可动工建设;国家、省、市、县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权限由按企业所有制划分改由按企业规模划分;规定开采矿产资源除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外,还要缴纳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和矿业权使用费等有偿使用资金;由不允许矿业权流转变为矿业权可以按规定转让。1998年5月,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开展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换证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部署限期全面换发两证。
(一)换发采矿许可证
山东省是换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试点省份之一。1998年6月,省地矿厅制定试点工作方案,选择淄博、烟台、潍坊、泰安、威海、枣庄6市进行试点。对全省12661个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进行摸底调查,其中符合换证条件的矿山9559个,按照规定,由国土资源部发证的68个,省发证的1127个,市(地)发证的839个,县(市、区)发证的7525个。8月完成试点工作。10月,国土资源部在桂林市召开全国换证试点工作会议,山东省作典型发言。
1998年12月,省地矿厅下发《山东省勘查、采矿许可证换证工作方案》,并在济南召开全省换证工作会议。会后,各市(地)、县(市、区)地矿局和省直各矿业部门、矿山企业、地勘单位按照《方案》规定集中人员、集中时间全面开展换证工作。
换发采矿许可证坚持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原则;坚持先易后难、尊重历史、照顾现状的纠纷调处原则;坚持出资人为探矿权人的原则;坚持重新依法核定勘查区块和矿区范围的原则;坚持矿产资源储量与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相适应的原则;坚持鼓励规模化、集约化开采的原则;坚持探矿权、采矿权排他性原则;坚持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有偿使用原则;坚持速度服从质量,确保换证资料真实、准确、齐全、规范的原则。
对解决矿界交叉重叠、矿业权纠纷难题,执行以下原则:既维护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又保护勘查、采矿权人合法权益、减少损失,探矿权设立在前,矿山尚未投入建设的,采矿权人撤出;矿山已投入建设、采矿权人不易撤出的,探矿权人撤出,由采矿权人根据法规规定和双方协商意见给予补偿。
此次换证解决矿业权交叉重叠814处,关闭布局不合理、不符合办矿条件和无资源的矿山3662处,兼并矿山275个。1999年底,全省换证工作全面结束。
2000年4月,全国采矿许可证换证工作会议召开,山东省换证工作受到国土资源部的充分肯定,做法和经验在会上进行交流。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被国土资源部评为采矿许可证换证工作先进单位,潘拥军被国土资源部评为换证工作全国先进个人,并予以通报表彰。
(二)正常登记管理
1999年4月,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及附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要求凡新建矿山申请采矿权时,申请人必须按附件要求编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发利用方案必须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编写,并由采矿登记管理部门组织审查通过。这项措施显著提高了矿产资源的科学开发、合理利用水平。为此,2000年4月,省国土资源厅公布首批开发利用方案编写资质单位。2000年始,全省采矿权登记步入企业申请、政府许可、依法管理的新阶段。重点审查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三维空间范围与相邻矿权是否重叠,规定矿业权申请资料必须同时进微机、进矿业权分布图、进档案,从源头上杜绝出现新的矿业纠纷。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制度。2002年《山东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由省政府发布实施后,采矿权审批审查申办采矿权的矿区是否符合《山东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求,不符合规划的不发采矿许可证。这项措施提高了矿产资源开发合理布局、规模开发和地质环境保护的水平。严格采矿权审批程序。省国土资源厅制定划定矿区范围审批程序、采矿权登记审批程序、采矿权变更登记审批程序和采矿权延续登记审批程序,并通知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执行,防止采矿登记出现程序性问题。
2000-2005年,省国土资源厅发放采矿许可证1719个。

表5-11 2000-2005年山东省国土资源厅采矿权登记发证情况统计表 单位:个
┌──┬────┬───┬────┬───┬───┐
│年份│划定矿区│发证数│新办证数│变更数│续登数│
│ │范围数 │ │ │ │ │
├──┼────┼───┼────┼───┼───┤
│2000│24 │36 │12 │14 │10 │
├──┼────┼───┼────┼───┼───┤
│2001│26 │357 │23 │82 │252 │
├──┼────┼───┼────┼───┼───┤
│2002│38 │376 │40 │151 │185 │
├──┼────┼───┼────┼───┼───┤
│2003│48 │256 │28 │80 │148 │
├──┼────┼───┼────┼───┼───┤
│2004│91 │423 │55 │267 │101 │
├──┼────┼───┼────┼───┼───┤
│2005│93 │271 │52 │97 │122 │
├──┼────┼───┼────┼───┼───┤
│合计│320 │1719 │210 │691 │818 │
└──┴────┴───┴────┴───┴───┘

图5-7 1998-2005年山东省划定矿区范围审批程序示意图

图5-8 1998-2005年山东省采矿权登记审批程序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