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包括采矿登记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等。1985年至2000年3月,省政府设立省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勘查、开发重大事项。委员会由一名副省长任主任,省地矿局(厅)一名副局(厅)长任常务副主任,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和委员。2000年4月起,相关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处负责。
第四章 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
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包括采矿登记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等。1985年至2000年3月,省政府设立省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勘查、开发重大事项。委员会由一名副省长任主任,省地矿局(厅)一名副局(厅)长任常务副主任,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和委员。2000年4月起,相关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