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6月,省矿产储量委员会和1990年设立的省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委员会合并,成立省矿产储量与资源管理委员会,审批范围从仅供矿山建设使用的勘探储量扩大到供矿山建设使用的各类勘查储量。1995年起,对小型矿产储量审批实行分类分级管理,设立市(地)矿产储量审查员,对只能用做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储量审批实行全面管理。
1996年,省地矿厅矿产资源管理处和省矿产储量与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改称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处,主要职能包括矿产储量审批管理、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矿产资源分析研究、矿产资源规划分配、地质资料汇交管理。
1999年7月,国土资源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联合颁布《矿产资源储量认定办法》,明确将矿产储量评审和认定分离,评审工作由中介机构承担,政府部门对评审机构的评审结果进行认定。2004年,将评审改为备案登记。
2004年10月,省国土资源厅下发《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储量检测报告核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公布省矿产储量评审(审查)专家库人员名单,共63名;要求矿产资源储量检测报告的核查工作实行专家组负责制,评审专家为具有执业资格并经注册登记的矿产储量评估师。
第三章 矿产资源储量管理
1994年6月,省矿产储量委员会和1990年设立的省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委员会合并,成立省矿产储量与资源管理委员会,审批范围从仅供矿山建设使用的勘探储量扩大到供矿山建设使用的各类勘查储量。1995年起,对小型矿产储量审批实行分类分级管理,设立市(地)矿产储量审查员,对只能用做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储量审批实行全面管理。
1996年,省地矿厅矿产资源管理处和省矿产储量与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改称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处,主要职能包括矿产储量审批管理、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矿产资源分析研究、矿产资源规划分配、地质资料汇交管理。
1999年7月,国土资源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联合颁布《矿产资源储量认定办法》,明确将矿产储量评审和认定分离,评审工作由中介机构承担,政府部门对评审机构的评审结果进行认定。2004年,将评审改为备案登记。
2004年10月,省国土资源厅下发《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储量检测报告核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公布省矿产储量评审(审查)专家库人员名单,共63名;要求矿产资源储量检测报告的核查工作实行专家组负责制,评审专家为具有执业资格并经注册登记的矿产储量评估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