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从1987年8月开始按照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勘查登记。1998年2月起,按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实行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统一勘查登记制度打破以往地勘工作“部门分割、条块分治”的格局,理顺各方面关系,避免了各勘查队伍同水平重复交叉工作,争抢勘查矿点、矿区,忽视综合勘查评价,勘查资金浪费等问题。
一、登记范围
1988年4月至1998年2月,根据《矿产资源勘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从事下列各项勘查工作,必须申请登记:1:20万和大于1:20万比例尺的区域地质调查,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能源矿产的普查和勘探,地下水、地热、矿泉水资源的勘査,矿产的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航空遥感地质调查。矿山企业在划定或者核定的矿区范围内进行的生产勘探工作、地质踏勘及不进行勘探工程施工的矿点检查不进行登记。
1998年2月起,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勘查矿产资源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区域地质调查、区域矿产调查、区域地球物理调查、区域地球化学调查、航空遥感地质调查和区域水文地质调查、区域工程地质调查、区域环境地质调查和海洋地质调查等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不具有排他性,实行备案制度,不需要办理勘查登记。
二、登记事项
1987年至1998年2月,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的主要事项为:项目名称、申请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相关信息、勘查矿种、工作性质、项目来源、工作面积、经纬度坐标、计划勘查投入、经费来源、工作任务及主要目的、主要实物工作量、工作人员配备等。勘查许可证载明事项有:申请单位名称、地理位置、勘查面积、经纬度极值坐标、勘查矿种、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号。
1998年2月起,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的主要事项为:项目名称、申请人和勘查单位的相关信息、地理位置、勘查矿种、勘查阶段、有效期限、勘查面积、勘查区块范围、探矿权价款处置情况、工作任务目的、工作人员配备、投入的资金和实物工作量情况等。探矿权人名称地址、勘查矿种、勘查范围发生变化的还应办理探矿权变更登记手续。地质调查备案的主要事项为:项目名称、勘查单位相关信息、项目性质、工作类别、地理位置、图幅号有效期限、调查面积、调查区块范围、工作任务目的、工作人员配备、投入的资金和实物工作量情况等。
三、管辖权限
国家、省两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矿产资源勘査审批登记的管理机关。《矿产资源勘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按照国家地质勘査计划项目的种类划分两级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主要按矿产资源的种类划分两级登记机关的管辖权,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1998年2月前,国家地质勘查计划的一、二类勘查项目和领海及其他管辖海域勘查项目的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山东省辖陆域范围内国家地质勘查计划三类以下项目的勘查登记审批工作。
1998年2月后,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勘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外商投资勘查的矿产资源,石油、天然气和《办法》附录所列的34种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勘查上述以外的矿产资源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的矿产资源的,由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1998年3月,地矿部印发《关于授权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规定》,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的34种矿产资源中勘查投资小于5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授权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2003年6月,国土资源部复函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外商在山东省境内投资开展地质调查工作的,由山东省国土资源厅颁发地质调查证。
2005年9月,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授权省级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权限重新作出规定,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为:石油、烃类天然气、煤成(层)气、放射性矿产勘查;煤炭勘查区块面积大于30平方千米(含)的勘查项目;钨、锡、锑、稀土矿产勘查投资大于500万元人民币(含)或勘查区块面积大于15平方千米(含)的勘查项目;油页岩、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铌、钽矿产勘查投资大于500万元人民币(含)的勘查项目;海域(含内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勘查。其余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授权省级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勘查许可证。外商投资勘查矿产资源,不再全部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发证权限与内资勘査规定相同。
四、登记程序
矿产资源勘査登记,包括新设探矿权登记、探矿权变更登记、探矿权延续登记、探矿权保留登记和探矿权注销登记,审批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审査、报批、通知、领证、发证、通报与公告等步骤,并分类设计流程图。1998年6月,省地矿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为避免新设探矿权(含变更扩大范围),与采矿权重复设置,在各级勘查、采矿登记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运行前,探矿权申请人除把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及附件资料报省登记管理机关外,同时将探矿权申请登记书,1:5万区块范围图,计划、合同或委托书,报项目所在地的市、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由其协助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探矿权范围是否已设立采矿权。对于外商投资勘查项目,在审批登记时应书面征求军事部门(济南军区司令部)的意见。
申请地质调查证的程序为:1.从事地质调查项目的,根据工作性质,一般按图幅区块即1:50万、1:25万、1:10万、1:5万4种比例尺的标准图幅申请。确因工作需要也可按二分之一、四分之一图幅申请。为获得探矿权而开展的大面积前期研究,应按照基本区块、四分之一区块、小区块申请。2.申请地质调查项目的应填写地质调查申请登记书,并附申请登记图幅位置示意图或区块范围图、地质调查工作方案、地质调查计划,报送地质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合格,颁发地质调查证,并办理备案手续。
1998年6月,省地矿厅下发《关于加强矿业权档案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确保矿业权登记资料完整、准确、规范、不丢失。2001年1月,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在全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区块登记岗位职责。2002年5月起,全面压缩审批时限。矿产勘查项目审批由原来的法定上限40天压缩为20个工作曰,地质勘查资格认定由30日压缩为15个工作日。同时建立矿业权信息系统,防止重复设置矿业权。
图5—3 1998-2005年山东省探矿权新立(含变更扩大范围)审批流程图
1987年4月,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山东省对已有勘查项目进行补登记。1987年8月至1988年2月,受理补登记勘查申请264个,退回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11个,颁发勘查许可证253个,其中55个一、二类项目由地矿部登记发证;协调解决勘查争议67个。1988年3月至2005年,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大致分为两个阶段。
(一)按《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登记阶段(1988年3月至1998年2月)
1988年3月至1995年12月,按《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受理新开工项目的勘查登记申请,颁发勘查许可证。1989年1月,省地矿局下发《关于贯彻地矿部〈郑州勘查登记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对一、二类勘查项目登记及物化探异常检查或验证、砂矿勘查、煤层气勘查等勘查登记管理作了具体规定。1989年3月、1990年5月,分别在济南、烟台市召开全省勘查登记管理工作会议,贯彻地矿部郑州、南宁勘查登记工作会议精神,部署勘查登记管理工作。1993年10月,省地矿局下发《关于加强市场勘查项目登记管理几项规定的通知》,1994年1月下发《关于加强市场勘查项目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规范市场勘查项目登记管理。
1995年6月,地矿部印发《矿产资源勘查区块划分及编号办法》,规定申请登记的矿产资源勘查工作范围按规定的经差和纬差划分勘查区块。省地矿局规定1996年1月起全省矿产资源勘查一律实行区块登记制度,并下发《关于贯彻实施〈矿产资源勘查区块划分及编号办法〉的通知》《山东省行政区内1:5万区块图》和《1:1万勘查小小区块划分图》。
1997年7月,省地矿厅下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勘查幵采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外商投资勘查严格按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从事勘查,接受中国勘查登记管理机关的管理。
表5-4 1987—1998年山东省地质矿产局(厅)勘査项目登记发证情况统计表 单位: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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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勘査项目受理 │勘査项目登记发证 ┃
┃ │ ├────────┬────────┬────────┨
┃ │ │小计 │部发 │省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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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 │264 │253 │55 │1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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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 │244 │211 │10 │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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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 │257 │215 │4 │211 ┃
┠─────┼────────┼────────┼────────┼────────┨
┃1990 │356 │328 │6 │322 ┃
┠─────┼────────┼────────┼────────┼────────┨
┃1991 │245 │225 │8 │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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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 │278 │229 │2 │227 ┃
┠─────┼────────┼────────┼────────┼────────┨
┃1993 │254 │214 │0 │214 ┃
┠─────┼────────┼────────┼────────┼────────┨
┃1994 │245 │230 │0 │230 ┃
┠─────┼────────┼────────┼────────┼────────┨
┃1995 │317 │248 │0 │248 ┃
┠─────┼────────┼────────┼────────┼────────┨
┃1996 │402 │348 │0 │348 ┃
┠─────┼────────┼────────┼────────┼────────┨
┃1997 │425 │350 │2 │348 ┃
┠─────┼────────┼────────┼────────┼────────┨
┃1998 │425 │350 │2 │348 ┃
┠─────┼────────┼────────┼────────┼────────┨
┃合计 │3712 │3201 │89 │3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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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登记阶段(1998年2月至2005年12月)
1998年2月,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实施。山东省按《办法》实施勘查登记管理,出现勘查投资市场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新局面,地质勘查业健康快速发展。
按照《办法》规定,在《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勘查许可证,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换领新证。1998年6月,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开展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换证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部署全国换发勘查许可证工作。
山东省是全国换发勘查许可证的试点省份之一。1998年6月,省地矿厅印发《关于开展勘查、采矿许可证换证试点的工作方案》。试点工作从6月下旬开始,至8月完成,换发勘查许可证114个,8月底通过试点总结验收。10月,省地矿厅制定换证方案,部署全省换证工作。换证工作于1999年结束,共换发勘查(调查)许可证312个,注销457个;协调探采交叉重叠145处,压缩不合理登记面积2494.77平方千米。1999年9月,国土资源部在济南召开全国勘查许可证换证工作经验交流会,山东省介绍经验。
图5—4 1998年4月,国土资源部在烟台市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山东省全国勘查许可证换证试点工作
表5—5 1998-2005年山东省地质矿产(国土资源)厅勘查许可证发证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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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份 │1998│1999│2000│2001│2002│2003│2004│2005┃
┃ 项目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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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数 │507 │587 │576 │630 │773 │1181│1599│1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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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证数 │210 │476 │487 │499 │622 │856 │1410│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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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立 │67 │247 │271 │277 │361 │474 │726 │610 ┃
┃项目├──────┼──┼──┼──┼──┼──┼──┼──┼──┨
┃类型│ 变更 │1 │22 │56 │21 │26 │54 │133 │126 ┃
┃ ├──────┼──┼──┼──┼──┼──┼──┼──┼──┨
┃ │ 延续 │0 │9 │126 │164 │189 │283 │497 │726 ┃
┃ ├──────┼──┼──┼──┼──┼──┼──┼──┼──┨
┃ │ 保留 │1 │15 │34 │37 │46 │45 │54 │44 ┃
┃ ├──────┼──┼──┼──┼──┼──┼──┼──┼──┨
┃ │ 换证 │141 │183 │0 │0 │0 │0 │ 0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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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国有勘察单位│134 │278 │275 │226 │261 │340 │488 │531 ┃
┃权人├──────┼──┼──┼──┼──┼──┼──┼──┼──┨
┃类型│国内企事业 │76 │197 │212 │269 │350 │501 │884 │950 ┃
┃ ├──────┼──┼──┼──┼──┼──┼──┼──┼──┨
┃ │ 个人 │0 │1 │0 │4 │11 │15 │38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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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能源矿产 │18 │54 │33 │69 │124 │142 │177 │197 ┃
┃矿种├──────┼──┼──┼──┼──┼──┼──┼──┼──┨
┃ │ 金属矿产 │167 │327 │352 │314 │332 │524 │919 │1008┃
┃ ├──────┼──┼──┼──┼──┼──┼──┼──┼──┨
┃ │ 非金属矿产 │21 │73 │77 │78 │122 │162 │286 │280 ┃
┃ ├──────┼──┼──┼──┼──┼──┼──┼──┼──┨
┃ │ 水气矿产 │4 │22 │25 │38 │44 │28 │28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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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6 2000—2005年国土资源部颁发山东省内非汽油矿产勘查许可证情况统计表 单位: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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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2000│2001│2002│2003│2004│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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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 │1 │0 │0 │1 │0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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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矿 │0 │0 │0 │1 │3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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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刚石│3 │3 │0 │0 │0 │1 ┃
┠───┼──┼──┼──┼──┼──┼──┨
┃地下水│0 │0 │0 │0 │1 │0 ┃
┠───┼──┼──┼──┼──┼──┼──┨
┃石灰岩│0 │0 │0 │0 │0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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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4 │3 │0 │2 │4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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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商业性矿产勘查
2001年2月,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和加强地质勘查工作促进地勘事业发展的意见》,提出地勘单位用自筹资金完成的地质勘查项目,优先取得采矿权,地勘单位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时,积极协助其将部分或全部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意见》受到国土资源部肯定,被转发全国。
2004年,受利益驱动,个别地方勘查开采低于工业指标的含铁岩石,造成耕地破坏、环境恶化等问题。3月,省国土资源厅下发《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3〕103号文进一步加强铁矿铝土矿水泥用石灰石矿等矿种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从严控制铁矿探矿权审批。
受矿业市场持续升温影响,加之探矿权申请条件、缴纳价款和费用低,各类社会资本不断涌入矿产资源勘查领域。各地一度出现抢占探矿权、跑马圈地、圈而不探、炒作矿业权的现象。从2005年初开始,探矿权申请数量大幅增加,有效期内探矿权数量从每年数百个增至2000多个,登记面积超过3万平方千米,占全省陆地面积的20%。重要成矿区带内探矿权密集分布,中央和省财政出资勘查的重点项目难以安排。持勘査许可证采矿、非法转让炒作矿业权等违法行为呈上升势头。2005年8月,省国土资源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勘查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除财政出资勘查项目和危机矿山确需接替资源进行深部及外围勘查的项目外,暂停受理新立和扩大范围的探矿权申请,调整勘查投资流向。
1998年2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实施后,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走出低谷,开始持续增长,勘查项目和投资大幅增加。
同时,勘查投资出现主体多元化、资金渠道多样化的新局面,社会资金在全省矿产勘查投入中所占比例不断提高,企业成为商业性矿产勘查的投资主体。
图 5-5 1996-2005年山东省商业性矿产勘查投资增长示意图
图 5-6 2005年山东省矿产勘查资金来源示意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