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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 地矿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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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矿产资源法》和1987年《山东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后,山东省地矿行政管理工作起步并向市、县延伸。随着相关法规不断完善,地矿行政管理职能逐步健全,主要包括地质矿产规划管理、地质勘查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矿业权市场管理、地质环境管理和科技、外事管理。
1989-2005年,山东省地质矿产行政管理逐步由多部门对矿产开发直接管理转变为由地质矿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对资源依法统一管理,矿产开发由部门分配资源转变为政府宏观调控、市场配置资源,由无偿使用矿产资源转变为有偿取得、有偿使用和依法转让,由重开发转变为开发和保护资源、保护环境并重,由无序开发转变为有序开发、科学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