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二篇 土地法制 资料库:二轮山东省志 章节:国土资源志(1949-2005)上下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section/28/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section/28/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section/28/article/21/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section/28/article/21/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1930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颁布实施《土地法》,山东省制定相应法规,但因战乱和政令不畅,施行不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于1950年6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简称《土地改革法》),经过土地改革、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确立了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颁布,标志着土地法制工作进入新阶段。至2005年,国家和山东省颁布施行一系列土地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开展土地执法监察工作,有力促进了山东省土地法制工作的深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