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土地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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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0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颁布实施《土地法》,山东省制定相应法规,但因战乱和政令不畅,施行不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于1950年6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简称《土地改革法》),经过土地改革、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确立了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颁布,标志着土地法制工作进入新阶段。至2005年,国家和山东省颁布施行一系列土地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开展土地执法监察工作,有力促进了山东省土地法制工作的深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