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土地变更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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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12月,国家土地管理局下发《关于加强地籍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在完成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基础上,建立农村土地登记、统计等地籍管理工作制度。当年起,以土地概查数据为基础,每年开展土地变更调查成为土地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
1989年2月,省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搞好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建立土地登记统计制度的暂行规定》,要求凡是开展土地资源调查的县(市、区),在进行土地初始登记、统计的基础上,必须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和变更登记、统计工作。5月11日,省土地管理局印发《山东省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技术细则》,规定了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的工作内容与技术方法。其后,全省各县(市、区)在县级汇总的同时,及时进行土地变更调查和变更后的汇总统计。
1992年1月,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试行)》。同年,省土地管理局在泰安市泰山区开展农村日常地籍管理工作试点,在日常地籍管理制度建设、变更调查的技术路线与方法方面进行试验和探索,取得成功。11月,国家土地管理局在泰山区举办全国农村日常地籍管理培训班。
1995年6月,省土地管理局转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全面开展土地变更调查建立完善日常地籍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9月10日,下发通知,要求各市(地)全面开展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建立完善日常地籍管理制度,全面开展日常地籍管理工作。
1996年7月,省土地管理局转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完成全国土地普查将土地详查数据变更到1996年10月31日同一时点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市(地)、县(市、区)土地管理局按期完成全省土地普查任务,确保调查统计数据不重不漏,保证土地变更调查工作顺利进行。
1997年后,全省每年均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的部署,对年度发生的地类变化,逐个图斑进行外业调查、上图、面积量算和逐级数据汇总,上报国家土地管理局,参与全国汇总。统计数据的时点为上年11月1日至当年10月31日。从1997年开始,中央给予各省土地变更调查补助经费,省财政给予配套经费,各级地方财政也不同程度地投入经费。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底图系土地详查底图复制而成,变更图斑一律采取年度编号。
1998年,省土地管理局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变更调查与统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建立平时调查与年度调查相结合的制度,建立土地变更调查从地籍到监察、耕地保护,再到地籍,最后回到规划、耕地保护联动的工作制度,严格执行“实地、图件、数据”相一致的原则。要求各县(市、区)结合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建设工作,有计划地对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底图进行清绘,对图件丢失或变形严重的,应利用地形图、航片、正射影像图等资料,按照《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更新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