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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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是有限的、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山东省地处中国东部沿海、黄河下游,东部为半岛,突出于黄海、渤海之间;西部为内陆,与河北、河南、安徽、江苏省接壤。光照和热量充足,降水量适中,属暖温带季风气候。全省地形较复杂,山地占15.5%,丘陵占19.4%,平原占55.0%,湖泊占0.8%,其他为9.3%。东部半岛以丘陵为主;鲁中南有较多的中山和低山;黄河贯穿鲁西南和鲁北地区,入海口不断淤积延伸,构成黄河三角洲。至2005年,山东省土地总面积15.71万平方公里,约占全国土地总面积的1.6%,居全国第19位。山东省人多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加强土地管理,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首要问题。
山东历来有重视土地开发、管理的优良传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山东省各级政府认真贯彻国家在不同时期的土地管理方针和政策,土地管理事业不断发展壮大。特别是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简称《土地管理法》)颁布后,全省认真贯彻《土地管理法》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以保护耕地为中心,坚持全省土地、城乡地政统一管理,坚持土地资源管理与土地资产管理并重,不断深化土地管理体制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手段加强管理,在加强土地法制建设、保护耕地、控制建设用地、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健全业务基础工作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提供土地保障,作出重要贡献。


山东省境内土地开发历史悠久。夏朝时,兖州和青州地区已成为比较发达的农业区,今鲁西南、鲁西北地区在解除水患后,很快由草莱和沼泽变成农田。西周时土地利用已从抛荒发展为轮荒。秦始皇三十一年(公元前216年),秦朝以法律形式确定了土地私有制,调动了农民开发土地的积极性。公元581年隋文帝即位后,按人口授田,个体农民得到土地,促进了土地开发;今山东兖州等地大兴水利,增加土地数量,提高了土地质量。唐前期实行均田制,土地开发利用得到发展,园地开发利用程度较高。宋朝对山东土地荒芜情况十分重视,多次颁垦荒诏令,鼓励民众垦殖荒田。金末,蒙古军队进兵山东,造成田园荒芜,野多旷土。元朝建立后,由破坏农业转向重视农桑,山东是当时开垦辟荒水平最高的地区之一。明朝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山东耕地面积7240.36万亩;嘉靖末年,山东普遍推行“一条鞭法”,农用地、建设用地相应增加,土地开发力度继续加大。清朝采取鼓励、资助垦荒政策,开垦大量荒地;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山东垦荒面积占全国垦荒面积的31.4%,山东耕地面积9252.68万亩。
1840年后,山东农业商品生产逐渐发展,各类农用地如林地、园地等的开发利用范围不断扩大,建设用地日益增多。在内陆宜农土地大都垦为农田的基础上,清政府开始对沿海海滩、黄河河口新淤土地和内陆河滩进行开垦。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山东设垦务总局督办全省垦务,并派员赴利津一带会同当地清丈滩荒、招租开垦。1923年,山东省实业厅设垦殖分局,辖沾化、利津、阳信三县。1928年,山东省根据全国垦务会议提出的“实行屯垦,采用保护、奖励政策”等方针,在利津、沾化、无棣、广饶等县分设垦丈局,丈放荒地,开科缴租。据统计,1931-1936年,山东有耕地7986.87万亩。1941年底,中国共产党在该地区成立垦区县政府,专设垦区土地整理委员会。1942-1943年,清河垦区共开垦荒地56.3万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1986年,省农垦管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土地开发或农业综合开发。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进行大规模综合农业开发整治,在平原涝洼盐碱地区实行沟洫畦田,在山区实行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同时,山东煤矿普遍重视采煤塌陷区的绿化工作。1980年后,全省加快农业开发步伐,开展贫困地区扶贫和多种专项农业开发工作,进行农林牧综合开发;在国家统一安排下,引用世界银行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的贷款进行农业开发;在中央有关部门支持下,进行黄淮海农业综合开发。
1986年7月,山东省土地管理局成立,对境内土地实行统一管理。针对耕地日益减少、建设用地迅速增加的局面,开始进行有计划的土地开发。1988年,省计委制定当年全省土地开发增加20万亩耕地的计划。1988年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颁布后,全省土地复垦工作逐步展开。1991年5月,选择莱芜、临朐等10个县(市、区)进行砂石岭、青石岭、荒碱地、海涂及塌陷地综合开发复垦试点,并于当年底取得初步成果。1999年1月,省政府颁布《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规范土地复垦工作。2000年8月,山东省开始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和土地整理。
2001年2月,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土地整理中心成立,随后各市、县土地开发整理机构相继成立,全省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真正转到有组织、有规范、有规划、大规模、有相对稳定资金投入的阶段。省、市、县、乡各级编制和实施了2001-2010年土地开发整理规划。2002年10月,省国土资源厅发布《山东省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全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逐步制度化、规范化。
1998-2005年,全省共安排下达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754个。其中,争取国家投资项目219个,建设总规模279.98万亩,项目完成后可增加耕地面积77.09万亩;省投资安排项目535个,建设总规模363.57万亩,项目完成后可增加耕地面积104.85万亩。


山东地少人多,土地利用条件复杂,土地资源具有显明地方特色。2005年底,山东省辖区土地总面积23568.94万亩,其中,农用地17357.83万亩,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73.7%;建设用地3633.63万亩,占15.4%;未利用土地2577.48万亩,占10.9%。
全省农用地以耕地为主,其中47.59%分布在鲁西平原区,28.74%分布在胶东半岛丘陵区,13.25%分布在鲁中南山地丘陵区,10.42%分布在黄河三角洲地区。园地分布相对均匀,林地主要分布于山地丘陵区。
全省建设用地空间分布基本与经济发展水平相一致,济(南)青(岛)沿线城市群经济较为发达,建设用地比重较高,是城镇建设用地集中分布的区域。此外,德州、聊城、菏泽、临沂、济宁等市由于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较大或水利设施用地面积较多等原因,建设用地比重也较大。
全省未利用地主要分布在东营、滨州及潍坊市北部。此外,济南、莱芜、泰安、临沂等市也有一定比重的未利用地。
山东省土地资源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1.土地利用率高,但后备资源匮乏。2005年,全省土地利用率达89.1%,比全国平均水平高出16.6个百分点。土地垦殖率47.9%,比全国平均水平高出35.1个百分点。全省未利用土地仅有2577.48万亩,且开发利用难度比较大,土地后备资源十分缺乏。2.人均占有少,土地承载重。2005年,全省总人口为9248万,居全国第二位。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589人,是全国平均水平的四倍多。全省人均土地面积2.36亩,不足全国平均数10.91亩的四分之一。人均耕地1.22亩,低于全国人均的1.4亩。全省城镇化、工业化、现代化发展速度不断加快,人地矛盾日益尖锐,土地承载越来越重。3.土地类型多样,地区分布不均。山东山地、丘陵、平原兼有,河流、湖泊较多。全省可划分为中山、低山、丘陵、山间谷地、山前倾斜地、山前平原、湖沼平原、滨海低地、滩涂、河滩高地、决口扇形地、微斜平原、洼地、现代黄河三角洲14种地貌类型。受气候、地貌、成土母质的影响,全省有15个土类、37个亚类、86个土属、258个土种。土地利用类型的地区分布差异很大,由平原到山地,耕地所占的比重逐渐降低。园地主要分布在丘陵区,林地集中分布在山区。4.水土流失比较严重,土地利用效益不高。山东地处中国地势第三阶梯的东缘,地面海拔高度不大,但相对高度较大,切割较严重。2005年,全省水土流失面积为4.43万平方公里,占山地丘陵区面积的80.5%。土壤侵蚀模数为每平方公里3100吨,土壤流失量为每年1.5亿立方米—2.0亿立方米,相当于每年有2.7毫米土层被冲走。由于多种因素制约,土地利用效益不高。


1949-2005年,山东省全面加强土地法制建设,强化土地执法监察,依法管理土地。
加快土地立法,逐步完善土地管理法规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山东省依照国家和华东行政区的法律法规管理土地。1955年3月,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印发《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办法》。1982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1986年《土地管理法》颁布后,全省陆续出台一批土地管理法规、规章。1987年2月25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此后陆续颁布《山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山东省土地监察规定》《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保护耕地、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等方面行政规章100余件。1986-2005年,全省各级共制定出台土地法规性文件800余件,占同期各类地方性法规、规章的20%左右,初步形成以《土地管理法》为中心的配套土地法规体系,基本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为依法管理土地提供了保障。
加强土地执法监察,保证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1987年起,山东把土地监察工作列为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的重要工作内容,省、市、县三级土地管理局均设立土地监察机构,并与公、检、法、司等部门横向联合,联手执法,效果良好。至1993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向13个市(地)、122个县(市、区)土地管理机关派出土地巡回法庭,14个县(市、区)设立土地公安处(室),4个市(地)、48个县(市、区)建立土地执法大队,有的地方还设立土地监察室。2000年8月,省国土资源厅设立执法监察局,2003年1月,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成立。至2005年底,全省17市除德州市外均设立处级建制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全省90%的乡镇设立国土资源所,省、市、县、乡、村五级监察网络得到进一步加强。
1962-2005年,山东省有针对性地组织了八次规模较大的土地执法大检查。1962年6月,在全省清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工作中多征多占的土地,至当年10月底,全省退交生产队土地147.88万亩。1986年,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要求,对全省1982-1986年各项非农业建设用地进行全面清理,共清查297万个单位,土地259.5万亩,查处违法占地案件86万余件,涉及土地118.6万亩。1990年,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部分地方政府越权批地情况报告的通知》要求,以清查政府越权批地为主,同时对《土地管理法》实施后的各项非农业建设用地一并进行清理,查处土地违法案件8867件,涉及土地5.24万亩。199 3年,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紧急通知》精神,重点对各级各类开发区用地和乱占耕地问题进行清理,查处土地违法案件3499件,违法占地面积2.48万亩,其中耕地1.5万亩。1995年,在全省开展保护耕地大检查,主要对1992年后的各项非农业建设用地、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和闲置撂荒耕地情况进行检查清理,查处违法占地案件2.25万件,涉及土地14.46万亩,清理闲置、撂荒耕地8.9万亩。1997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要求,全省开展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主要清查1991年后各类建设(包括各类开发区建设)以及农村宅基地用地情况,清查非法用地302.70万亩,依法处理242980宗,面积60.73万亩,罚款5292万元,拆除违法建筑面积16.8万平方米。2001年,在全省范围内对城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进行清理整顿,重点清理整顿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简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后各市(地)和县城在旧城区与城乡结合部发生的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及其交易行为。共清查1995年1月至2001年7月房地产开发违法用地7311宗,面积62039亩,罚款790.2万元;拆除违法建筑8处,面积9300平方米;收回闲置土地42宗,面积1222.68亩;收缴土地出让金35254万元。2003年,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要求,省政府决定从当年2月至2004年在全省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工作。范围是1999年1月1日全省城市(含县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各类用地及城市规划区外各类园区用地、房地产项目用地。全省共清理出非法圈占用地6.12万亩,园区未经批准用地18.19万亩,对违规设立的417个开发区(园区)全部撤销并摘牌,收回闲置土地1.04万亩。立案查处土地违法案件3.95万件,收缴出让金和罚金21.6亿元。


针对人多地少、经济比较发达的省情,山东遵循“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把稳定耕地面积放在土地管理工作的首位,正确处理保护耕地与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的关系,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切实保护耕地资源;同时编制、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调控用地,发挥土地资源最大价值。
层层落实耕地保护领导责任制。1986年,省委、省政府下发《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并决定成立省土地管理局,将土地多头分散管理改为集中统一管理。1990年,省委、省政府作出《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决定》,明确规定:全省耕地年净减少幅度必须控制在3‰以内,要把人均占有1亩耕地作为土地管理工作的警戒线。1991年,开始实行土地管理目标责任制,省、市、县、乡层层签订土地管理目标责任书。2004年,省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落实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要求层层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认真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1992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工作。1994年4月,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6年7月,划区工作基本完成,全省划入保护区的永久性基本农田共8000万亩。1999年5月,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要求,山东省开展了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至2001年1 2月,调整划定工作基本完成,共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10032.17万亩,保护率为86.6 4%。至2003年底,全省共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10007.4万亩,保护率87%。省、市、县、乡、村、组各级均建立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共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1781.77万份。
严格控制非农建设用地。1988年起,山东省把建设用地和土地开发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建设用地总量和建设项目用地双重指标控制,逐级分解,层层把关,狠抓落实,有效地控制了非农业建设用地规模。积极推行政府统一征地,建立用地预申请和审批备案制度;实行建设用地批前、批中、批后的全程系列化管理,严把建设项目前期论证关、选址定点关、土地审批关和监督检查关。对造成土地荒芜的,按当时年产值的3—5倍征收土地荒芜费,超过两年仍未开发利用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使用。2000年后,认真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优先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产业政策鼓励发展项目和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建设项目的用地需要,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能耗工业项目及别墅类、高尔夫球场等建设项目。1987-2005年,全省共压缩核减不合理用地20多万亩。
认真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0年始,山东省开展首轮省、市、县、乡四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1993年8月,《山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国务院批准实施。至1996年底,市、县、乡规划分别通过上一级政府批准实施。1997年7月,省政府决定修编第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9年9月,国务院批准《山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10月,省政府印发全省实施。至2001年,市、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别通过国务院、省政府及设区的市政府批准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在发挥山东土地资源优势,保障全省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国民经济发展对土地的需求方面,起到重要调控作用。


1949-2005年,根据国家部署和改革开放形势要求,山东省不断推进城市、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强化土地市场管理。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1987年,国务院批准在部分城市进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1988年,根据国务院规定,山东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结束长期土地无偿使用的历史。1990年,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简称《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发布,12月,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对新形势下全省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工作进行研究部署。1991年8月,在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首次公开出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尔后,范围扩大到烟台、威海、日照等沿海城市。1992年,中共十四大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山东省组织实施“以土为本,以地生财,以财招商”的经济发展战略,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从沿海城市扩大到内陆经济欠发达地区。1994年,省土地管理局与省体改委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股份制企业土地资产管理的意见》。至1995年,全省对1600余家股份制企业土地资产进行评估,分别采取出让、作价入股、租赁等方式依法进行处置,评估土地资产额达50亿元。1996─1998年,各地坚持把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与规范土地市场并重,新增建设用地基本纳入有偿出让轨道。全省有50多个县(市、区)对城镇行政划拨土地实施土地租赁制,依法划拨有偿使用土地50136宗,面积31.81万亩。2000年,省政府召开全省土地市场管理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加强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青岛、威海、济宁、临沂等市相继出台一批地方规章和配套政策,保证了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的稳步开展。2001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精神,省政府召开全省土地管理改革综合试点工作座谈会和全省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工作会议,颁布《山东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山东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国有土地资产出让转让工作更加规范。2002年,省政府在济南、青岛、潍坊、济宁、烟台5市开展土地资产经营试点工作。2003年,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大力推行国有土地储备、租赁制度,强化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全省134个县(市、区)建立土地收购储备机构,90个县(市)建立地租征收机构,80多个县(市)建立土地有形市场。2005年底,全省土地资产经营工作成绩显著,实现政府土地收益500.24亿元。
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1950年,山东在老解放区土地改革的基础上进行全省土地改革,至1951年完成。2380万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分得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农村土地所有制度的重大变革,实现“耕者有其田”。在完成土地改革的基础上,全省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开展农村互助合作运动。经互助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和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三个步骤,至1956年底,山东农村基本实现高级农业合作化,农村以集体土地所有制为主要形式的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基本建立。1985年,山东省率先在全国进行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至1992年,扩大到全省90%以上的行政村。1993年,为减轻农民负担,根据国务院文件,山东暂时取消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收费。1990年,山东开始进行乡镇企业用地有偿使用改革试点,推行“征为国有,实行出让,转权让利”的改革。1 991年,威海市率先实行以“转权让利”为核心、对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进行出让的改革。1995年,全省40%的乡镇实行这项改革。对农业用地,在稳定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基础上,允许土地使用权通过入股、转包等多种形式进行合理流动,全省有6个市(地)进行农用地租赁制度试点。农村集体土地有偿使用的全面推行,一方面有力地控制了乡镇非农业建设用地规模,节约了土地;另一方面,收入一定数量的土地使用金,用以村庄建设改造,增加公益事业投入,提高了农村的生产生活水平。


1949-2005年,山东省不断建立健全土地管理业务基础工作体系,逐步提高依法科学管理水平。
全面开展土地资源调查,摸清全省土地家底。1958年,进行全省第一次土壤普查,基本查清全省土壤状况,为合理利用土地提供了依据。1979年,开展全省第二次土壤普查,并对全省土地利用状况进行一次较全面的调查(通称土地概查)。1984年起,在全省进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通称土地详查),历时10年,投资近亿元,组织万名专业技术人员,查清了全省土地利用现状。2002年,相继开展全省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和全省土地调查,建立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在此基础上,通过土地变更调查,核实了全省土地利用状况,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和进行宏观决策提供了科学依据。
以土地权属管理为核心,逐步建立健全城乡地籍管理制度。1949-1952年,省民政部门组织开展地籍调查与土地登记发证工作。但在土地私有制改造完成向土地公有制转变后,此项工作未再进行。自1988年起,山东省在全面开展城镇土地申报登记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城镇、农村地籍调查和土地登记发证工作。至1996年,全省城镇土地登记发证124万宗,占应发证数的95.3%;村庄土地登记发证1826万宗,占应发证数的87%;农村集体土地和农林牧渔场以及铁路、公路、水利等专项用地登记发证工作基本完成。2002年2月,根据国土资源部要求,在全省开展城镇居民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至2003年底,工作基本完成,共发放土地证书213.5万本。
土地定级估价工作全面开展,地价管理体系逐步建立。为适应培育规范土地市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的需要,1990年,山东省开展土地定级估价工作。2001年,进行第二轮土地定级估价,为土地有偿使用和土地使用权出让提供有效依据。各地结合企业改制、清产核资开展宗地地价评估工作,一个以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为核心的地价体系初步建立。同时,土地估价队伍不断发展壮大,至2005年底,全省土地评估机构发展到164个,土地估价师850人。
土地科技事业快速发展,土地管理工作水平不断提高。1949-1986年,由于没有统一的土地管理机构,土地科技工作发展缓慢。省土地管理局成立后,牢固树立“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战略思想,密切联系山东实际,积极探索土地科技工作发展方式。1989年9月,省土地管理局科学技术委员会成立。1995年,省土地管理局印发《山东省土地科技成果奖励办法》。1997年10月,省土地管理局印发《山东省土地科技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省国土资源厅成立后,认真实施“科技兴地”战略,承担完成一批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以科技发展为龙头,组织实施一批国土资源科研项目,为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积极贡献。1990-2005年,全省共有278项土地科技成果获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资源部科技进步奖、优秀成果奖和省科技进步奖。
提高教育培训水平,加强对外交流合作。1983-2005年,全省土地管理系统通过开展专业证书教育、学历教育,岗位培训、公务员培训,以及专业培训,培养一大批土地管理专业人才,提高了土地管理干部职工业务水平,推动了土地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同时,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交流合作,学习先进经验,提高工作水平,促进了土地管理事业的快速发展。


1949-1982年,山东土地管理工作主要由省民政、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分散多头管理。1982年8月,省政府决定土地管理工作由省民政厅移交省农业厅(设土地管理处)。1986年7月,省政府决定成立省土地管理局,作为省政府统一管理土地的职能部门。同时,根据土地资源调查、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任务的需要,设立省土地勘测规划队。
1987年2月,省委、省政府决定,将处级建制的省土地管理局升格为副厅级建制,由省政府办公厅代管。与此同时,各级政府普遍建立土地管理机构。至1991年,全省16市(地)、133个县(市、区)均设立土地管理局,2405个乡镇设立土地管理所,绝大多数行政村成立土地管理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初步形成省、市、县、乡、村五级土地管理网络,土地管理工作人员1.5万余人。
1996年,全省土地统一管理体制进一步发展。省土地管理局改为省政府直属机构;市地一级,青岛、潍坊市实行规划、土地统一管理模式,其余市地独立设置土地管理局;县级矿产资源管理任务重的地方,设立土地矿产管理局;同时,部分市对所辖区、部分县(市)对乡镇设立土地管理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体制。
2000年3月,省地质矿产厅、省土地管理局、省测绘局合并组建省国土资源厅(挂省测绘局牌子)。省国土资源厅主管全省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以及测绘行业管理工作。与此同时,全省17市相继设立市国土资源局(青岛市设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潍坊市设规划与国土资源局)。至2005年底,全省17市的49个市辖区中,17个区设立国土资源分局,为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32个区设立国土资源局,隶属区政府领导;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设立的84个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综合实验区、旅游度假区等)中,25个设国土资源局(分局)。全省91个县(市)均设立国土资源局。全省共有乡镇国土资源所1647个,乡镇土地管理人员9261人(含招聘人员2300人)。
1949-2005年,山东省土地管理工作虽然取得不少成就,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土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土地利用水平总体不高,土地违法现象还比较严重,土地管理体制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展望未来,机遇与挑战并存,优势与困难同在。在新的历史时期,全省土地管理系统干部职工将继续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积极作为,攻坚克难,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为保障社会经济发展,保护人民群众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