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查田定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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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印发《农业税土地面积及常年应产量订定标准的规定》,部署开展全国查田定产工作。1951年3月19日,省政府发出《关于统一地亩面积与评定农业常年应产量的指示》,要求全省各级政府根据财政部的规定与当地条件分期开展查田定产工作。其后,中共中央华东分局要求山东省在1952年完成查田定产工作。1951年6月,省政府印发《关于统一土地面积,评定常年应产量实施细则(草案)》。
为做好这项工作,山东省各级政府成立发证整籍委员会,1952年9月更名为查田定产委员会,并设立办事机构。省查田定产委员会负责推动各县查田定产工作,训练干部,传播经验,审查县农业税的分乡(村)清册;掌握县与县土地产量的平衡,编造省农业税的分县清册。县查田定产委员会负责订定各类各等土地的标准常年应产量;协助县政府审查各区、乡(村)农业税土地清册及分户清册,掌握区与区、乡(村)与乡(村)土地产量的平衡;编造县农业税分乡(村)清册。乡(村)农业税调查评议委员会负责调查农业人口、土地亩数;划分土地类别,评定土地等级;编造农业税土地清册;并根据县政府公告的各类各等土地的标准产量,计算各户农业收入,编造农业税分户清册。
1952年9月,省查田定产委员会与省财政厅联合公布《山东省查田定产实施计划》,肯定查田定产稳定农业税、提高农民生产积极性的作用,规定了查田定产工作程序、单位面积产量制定方法与联合评定、定产及各阶段的完成时间。由于山东省大部分为老解放区,历年采取抽丈、普丈、限期自报等办法,土地面积情况已基本真实,因此1952年主要是集中力量搞定产,仅在一部分解放晚的新区有重点、有目标地进行查田工作。在查田工作中,省财政厅规定了折合市亩的标准丈杆。各地选择典型样方,用新、旧丈杆分别丈量土地,求出旧地亩折合市亩的标准折合率,逐户、逐村把不同的计量面积折合成市亩,统一了全省土地面积的计量。此次清查查处未统计土地面积300余万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