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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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
(1986年8月13日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下发)
各市、地、县委,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人民政府,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省军区: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即中发〔1986〕7号文件)和六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学习广泛宣传中共中央、国务院《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提高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自觉性
近几年来,我省在土地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有不少地方和单位乱占耕地、滥用土地的现象还相当严重,特别是乡镇企事业和农村建房用地基本失去控制,各地还出现买卖、租赁土地等违法事件。随着城乡建设的发展,适当增加一些非农业用地是必需的。但是,我省人多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必须十分珍惜土地,尽快刹住乱占滥用耕地的歪风。否则,将严重削弱农业这个基础,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振兴和社会的安定。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予以高度重视,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并把学习土地法规作为普法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集中一段时间,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加强土地管理的重要性、紧迫性,提高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自觉性。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教育干部群众增强法制观念和政策观念,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认真执法、严格守法,大力支持土地管理工作。
二、采取果断措施,迅速刹住乱占滥用土地的歪风
各市、地、县委和政府接到本通知以后,要抓紧对正在动工占用、准备占用和占而未用的非农业用地,进行认真的检查。特别要重点检查城镇周围和公路两侧的非农业占地。凡违反规定乱占滥用土地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进行处理。用地合理但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要补办征用、划拨和使用土地手续。未经正式批准的用地,一律不得继续施工。农村建房用地,也要按照这一精神办理。对不服从查处、继续违法占用土地的,要依法处理。对查处乱占滥用土地工作领导不力、甚至顶着不办的,要追究领导的责任。
三、全面清查一九八二年以来非农业建设用地,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通知》要求,在今年内对一九八二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来的非农业用地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清查范围包括国家建设用地,乡镇企事业单位用地和村办企业、专业户非农业用地以及农房建设用地。清查工作以县为单位进行,由县政府统一领导,统一部署,对所辖范围内单位和个人用地,逐个清查登记,查清占地的数量、批准机关、实际利用状况、有无浪费现象等。凡属用地合理、手续完备的,由土地管理机关发给土地使用证,依法保护土地的合法使用权,并建立地籍档案。对违法占地的,要限期分别情况进行处理。目前正在进行土地资源调查的县、市,要全面搞好土地登记、统计工作,核发证书,逐步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
为确保清查工作顺利进行,各级政府要由分管的领导同志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土地清查领导小组,统一抽调力量做好这项工作。整个清查工作,要求在今年十一月底以前结束,县级清查结束后,市、地要组织抽查验收,以保证清查质量。
四、严肃处理违法占地
为了制止乱占耕地、滥用土地,对一九八二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下达以后的各种违法占地,都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国家建设单位和乡镇企业不征就用、少征多用等非法占用土地的,一般都要令其退还土地,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以罚款;有建筑物的,可以限期拆除或折价收购;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或并处罚款。土地应退而不退的,由土地管理机关按亩年产值加倍累进征收占地费。确实需要又无法退还者,在作出处理后按规定补办征用、使用报批手续。
(二)对超越省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或一个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批准征用土地的,其征地协议和批准文件无效,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并处罚款。
(三)对国家建设单位和乡镇企事业征而不用或多征少用的土地,凡在当年一个耕种收获期内暂不使用的,建设单位应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协议,允许农民耕种;凡二年内不使用的,除经原批准征用土地的机关同意延期使用的土地之外,当地县、市人民政府有权收回另行安排,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对超过实际需要拉围墙、圈大院,浪费土地的,要核实实际需要数量,超过需要的由当地县、市人民政府收回另行安排使用。
(四)对买卖、租赁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包括非法占用耕地建商品房),要限期退回,没收其非法所得的款物;对已建的建筑物予以没收或拆除,其土地也可收归国有。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并可以给予行政处分。对利用买卖、租赁土地进行贪污、受贿、非法牟取暴利的犯法分子,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国家干部、职工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私房的,和农村(包括集体、个体户从事非农业生产及农户建房)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建房的,以及超过用地限额或批准后占而不用的,责令将土地限期退回,并处以罚款。拒不退回者,由土地管理机关按亩年产值逐年加倍累进征收占地费。
对违法用地单位的罚款,可按征地费和赔偿损失费总额的百分之十至二十处罚。
(六)按照《条例》公布以前的违法占地从宽处理的原则,对确实需要继续使用,当时已按国家有关规定达成了协议的,可仍维持原协议补办征地手续;当时未签订协议的,可持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文件,按当时亩年产值和现行补偿标准补办征地手续,并赔偿被占耕地历年的农业税及其他负担。
各级公安、检察、司法部门要主动配合土地管理部门抓好违法案件的查处。财政金融部门有权拒绝收付买卖、租赁土地以及乱占滥用违法占地的资金。
五、依法管理土地,严格控制非农业用地
依法管理土地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今后,凡非农业建设占用土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任何地方、任何部门、任何个人都不得违法占用土地;不准化整为零,弄虚作假,越权审批;除抢险和军事急需等特殊情况外,不得“先用后征”或“不征就用”。当前应切实加强县以下非农业用地的管理,坚决刹住乡镇、村办企业和砖瓦窑厂乱占滥用耕地之风,今后一般不准占用耕地新建窑厂,如确实需要,应由乡镇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要坚决纠正在乡镇建设中擅自占用土地,随意扩大宅基地以及买卖、租赁土地等错误做法。今后,无论哪里发现乱批乱用土地的问题,都要追究当地政府和审批人的责任。
各地对规划确定的名、特、优农产品生产基地,以及城市规划区内的蔬菜生产基地,都要划定保护区,经市、地批准,报省政府备案。对已划定的保护区要严格控制,一般不得占用。确需占用保护区内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必须同时落实新的基地,并随同征地报告一起报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为了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政府将制定实施办法,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后施行。在实施办法正式公布前,各级政府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有关规定精神,切实加强对土地的管理。
六、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通知》要求,为了加强对全省土地的统一管理,决定成立山东省土地管理局,作为省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土地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主管全省土地的调查、登记和统计工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全省的土地征用和划拨工作,负责需要省政府和国务院批准的征、拨用地的审查、报批;调查研究解决土地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对各地、各部门的土地利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做好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解决土地纠纷,查处违法占地案件。根据土地资源调查、利用规划等任务的需要,省土地管理局设置土地勘测规划事业单位。
在土地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本部门用地规划、利用、保护和建设。所有土地的权属变更,都必须报土地管理部门审查,统一办理批准手续。
各市、地、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机构如何设置由各市、地、县(区)自行确定。乡镇人民政府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土地管理助理员。
各市、地委和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通知》和本通知的情况,要于今年年底前报告省委、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