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土地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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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清政府仿行宪政,设民政部。山东省管理民政的机构是承宣布政使司,主官布政使,官阶从二品,其职权包括田亩汇总,凡涉及户婚田土的案件,布政使可以干预。县衙门设吏、户、礼、兵、刑、工六房,户房管理民政事务。
1912年,山东都督府下设6个司,第一司为民政司。1913年1月,山东都督府改称山东省行政公署,下设内务、财务、教育和实业4个司,内务司主管行政区划、土地调查、土地使用等事务。1914年5月,省行政公署改建为省巡按使公署。1916年7月,省巡按使公署改称省长公署,内设政务、财政、教育和实业4个厅,政务厅主管民政事务。1928年6月,国民党山东省政府成立,下设民政厅,负责土地测丈征收和其他土地行政等事项。山东省各县均设民政机构管理民政事务。1937年12月,日军侵占济南,1938年3月建立伪山东公署,内设民政厅,主管土地行政事项。1946年5月16日,山东省地政局成立,办理地政业务。1947年5月30日,省政府第28次委员会议通过《山东省地政局组织规程》,规定山东省地政局掌管全省土地行政事务,其主要职责:掌理土地测量、地籍管理、公地清理、土地重划、经界厘定事项,掌理土地登记、规定地价、土地经济调查及土地税事项,掌理土地征收、土地使用、地权调整、土地金融、公地管理、地权争议及其他有关土地行政事项。各县市政府设地政科,乡镇设地权调处委员会。
1940年8月1日,山东抗日根据地成立山东省战工会,下设政治组,主管民政工作,1941年3月政治组改为民政处。1943年9月,山东省战工会改称山东省战时行政委员会,10月设民政处,主管土地行政事项。地区行政公署设民政处(科),地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设民政科,主管户籍调查、土地陈报等。县政府设民政科,负责土地陈报、人口登记等工作。1945年8月,山东省战时行政委员会改为山东省政府,内设民政厅,民政厅下设3个科,其中1个科分管土地工作。1949年3月,山东省政府下设民政厅,土地、房产确权登记和调解纠纷等事项由省民政厅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