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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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社会时期,各朝代均有管理土地的机构,职责为土地清丈、土地登记、制定相应法律加强田赋的征收等。中华民国初期,中央政府设立名称各异、职掌不一的地政机构,管理范围由农田逐步向城市土地和国有荒地扩展,由征收赋税逐步向地权、地价、地籍等系统管理扩展,形成地政机构与征收赋税的财政机构相分离的管理体制。1949-1982年,政府机构中未设立统一管理土地的专门机构,城乡土地处于分散管理状态。1986年6月,《土地管理法》颁布,国家土地管理局成立,统管全国城乡土地。此后,山东省省、市(地)、县(市、区)土地管理局相继建立。至此,土地管理工作由分散多头管理转向集中统一管理。2000年3月,省国土资源厅成立,统一管理全省土地、矿产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