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农民负担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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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减轻农民负担
1990年2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后,7月,省委、省政府下发通知
,规定农民人均负担的集资提留和乡统筹费,一般应控制在上年人均纯收入的5%以
内。9月,省政府决定成立山东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副省长王乐泉任组长
,省政府办公厅、省农委、省农业厅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
在省农业厅。10月,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农民负担管
理条例》。全省贯彻落实上述文件规定。省农业厅对有关收费、罚款文件进行自查,
废止4个不合理收费文件,组织对全省农民负担文件的清理整顿。至1991年底,共清
理出595项,其中属农民负担的285项,初步保留的83项,占29%,废止的124项,占
44%,不属于省管理范围的78项,占27%,取消市(地)以下自定的乱收费项目1854个
。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接待上访制度,并向全省公布监督电话;
在全省选定40个农民负担观察点,密切监督农民负担的变化;创办《农民负担监督管
理简报》,对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日常指导。全省各市(地)相继成立农民负担
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在农业局和农委设立办事机构,有13个市(地)在县(市、区)成立
监督管理机构,各级农村经管部门具体承担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形成省至乡镇层层有
主管部门,各级都有专职人员的新体系。

图9-4 1992年5月,潍坊市召开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会议
1992年1月,全省围绕贯彻落实《山东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宣传
月活动。10月,国务院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检查组对山东省贯彻执行国务院《农民
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的情况以及农民负担情况进行检查,并抽查胶南、高唐和
沂水3个县(市)以及所属的6个乡、12个村。12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通
知,要求对农民所有的集资、摊派、收费、评比、达标活动一律停止,立即冻结。省
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下发《关于切实搞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对
如何做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当年,全省农民负担占全年人均纯收
入的比重由1991年的10.5%减少到6.44%,减少4.06个百分点。
1993年1月,省委、省政府作出《关于解决当前农业发展中几个突出问题的决定
》,要求集中半年时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以清文件、清项目为主要内容的“四清
理、三整顿”工作,即清文件、清项目、清非生产性建设、清承包合同外收费提留;
整顿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的使用与管理,整顿收费、罚款使用与管理,整顿义务工和劳
动积累工的使用与管理。在组织发动过程中,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
开展减轻农民负担“四清理、三整顿”工作的通知》,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
多次召开会议,对清理整顿的步骤、方法作出具体研究和部署。3月,中共中央办公
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紧急通知》下发后,省委办公厅、省政
府办公厅发出传真电报,对清理整顿工作作进一步发动。在清理整顿中,采取“先停
止后清理”的果断措施,坚决停止除纳税和“三提五统”以外的各种集资、摊派、收
费、评比、达标活动。首先针对省直机关涉及农民负担文件项目清理整顿,要求省直
部门全面自清自查。5月,成立以省农业厅牵头,省计委、省经委、省财政厅、省监
察厅、省物价局、省法制局参加的文件审核小组,按照农业部宣布的《关于审核涉及
农民负担文件和项目的十二条原则》,对省级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和项目进行严格清
理审核。至7月底,全省共审核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3364份,取消1993份。清理各种
收费、集资和基金项目2758项,明令取消2216项。其中,省级立项的31项,市级以下
立项的2185项。通过检查,各市(地)的清理整顿工作基本达到要求,取得明显的社会
效益和经济效益,全省农民直接负担占上年人均纯收入的4.63%,比1992年减少11.
46元,控制在国务院和省规定的限额比例以内。同时,各地逐步建立起依法审计、民
主管理、群众监督机制。
1994年1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继续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的紧急通知》,省政府召开全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电视会议。5月,全省农民负担法
制管理现场观摩暨经管工作会议在潍坊市寒亭区召开。要求各地认真学习潍坊市寒亭
区经验,本着“严、稳、实”的原则,积极推行“依法减负,合同管理”,把减轻农
民负担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5月19-22日,农业部合作经济指导司到潍坊市寒亭
区、昌乐县、青州市、临朐县考察,提出在全国推行“寒亭模式”。1994年,农民直
接负担的村提留与乡(镇)统筹费为31.1亿元,比上年增加4.8亿元,农民人均负担44
.29元,比上年增加6.85元,占上年人均所得的4.4%,比上年下降0.23个百分点。全
省农民直接负担绝对额有所增加,但占上年人均所得比重仍然控制在《条例》规定限
额以内。
1995年4月,省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同月,
省长李春亭主持召开省长办公会,要求立即停止一切乱收费、乱摊派和达标、评比活
动,先停后清;规范农民负担的管理,5%限额以内的合理负担简化手续,5%限额以
外的部分要有管理办法;严肃查处恶性案件,农业、监察等部门要相互配合,选择典
型案件进行查处,并向全省通报,以教育广大干部,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5月,
省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搞好治理“三乱”工作的通知》。6月,省农业厅、省监察
厅转发农业部、监察部《关于全面推行农民负担卡制度的通知》。
1996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1995年
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的情况通报》,全国通报13起,其中山东省2起。7月1日,
省委办公厅下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学习推广寒亭区、胶南市减轻农民
负担工作经验的通知》。7月20-22日,农业部、监察部在青岛市联合召开全国减轻农
民负担监督管理三项制度建设座谈会,重点推广山东省胶南市减轻农民负担三项制度
(预决算、负担监督卡、专项审计)建设的经验。通过组织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治理,较
好地控制了农民负担反弹。枣庄市、泰安市对减轻农民负担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菏泽地区实行总量控制,均取得较好成效。
1997年4月,省委、省政府印发《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
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的意见》,重申要严格执行中央提出的13项政策规定,
同时对彻底清理文件项目,把住加重农民负担的关口提出具体要求。5月,省委就强
化减负工作作出7项决定。自6月下旬开始,由省直有关部门组成14个检查组,对全省
17个市(地)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进行督促检查。10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
《关于涉及农民负担文件项目的处理意见的通知》。7月,省纪委、省监察厅、省人
事厅、省农业厅联合印发《关于对加重农民负担行为党纪政纪处分暂行办法》。至1
998年,全省清理废止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项目1240个,各种乱集资、乱摊派和达标
活动得到有效制止。全省减轻农民负担约20亿元。农民负担“三提五统”控制在5%
限额以内,涉及农民负担问题的信访数量明显减少。
2000年8月,省委、省政府组织省农业厅、省委政研室、省监察厅、省计委、省
物价局5个单位组成6个检查组全面检查全省12个市的土地延包、农民负担、夏粮收购
等农村政策落实情况。8月20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做好减轻农
民负担工作的紧急通知》。9月26日,省委、省政府召开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专题会议
,听取全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情况汇报。30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
于转变作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二、农村税费改革
2001年3月,全省农村税费改革电视电话会议召开。4月,省委、省政府印发《山
东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4月,确定农村税费改革暂缓在全省范围内展
开,只在茌平、肥城、莱州3个县(市)进行试点,不搞试点的,仍按规定向农民收取
税费。5月,省委办公厅下发通知,对农村税费改革暂缓全面铺开后的减轻农民负担
工作进行部署。6月,省农业厅、省纠风办联合转发国务院纠风办、农业部《关于进
一步全面清理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达标升级活动的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全
面清理有关规定、通知及相关文件,并立即停止执行。6月18-24日,省委办公厅、省
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农业厅联合组成8个督查组,对全省17个市、30个县
、54个乡镇、108个村的当年“三提五统”预算和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
查。
2002年,山东省作为全国12个试点省(市)之一,组织开展农村税费改革。山东省
农村税费改革在2001年经过部分县(市)试点的基础上,2002年7月,省委、省政府召
开全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会议,分析税费改革中存在的问题,部署全省农村税费改革
检查工作。各地按照要求,广泛宣传发动,精心组织实施,严格督导检查,农村税费
改革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基本实现“三个确保”(确保农民负担减轻、不反弹,确
保农村义务教育正常经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的目标。改革后全省
农民税费负担68.26亿元,比改革前减少31.19亿元;农民人均税费负担98.06元,比
改革前减少43.78元,下降30.9%。同时,各地将配套改革纳入农村税费改革的总体
规划,一起部署,整体推进。全省撤并乡镇712个,人员精简20.3%,分流乡镇机关
和事业单位人员3.1万人。村两委成员交叉任职比例平均在60%以上,精简村干部近
10万人。
2003年7月,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农村税费改革和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电视电话
会议,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和《省
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
见的通知》,对全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作进一步安排。为加强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
组织领导,省委、省政府重新公布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副
书记任组长,分管副省长任副组长,省委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政府办公厅、省农
业厅等省直部门为成员。调整后的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原来的
13个增至24个。12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2003年度全省农村税费改革和
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检查方案,2003年度检查形式有很大改进,主要是通过检查实行百
分考核制。检查考评结果作为考核任用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县、乡两级领导干部的一
项重要内容。将年中、年底检查和日常工作情况以及信访情况作为考核各级减轻农民
负担工作的主要依据,对综合考核达不到60分以及发生恶性案件和严重群体性事件的
市、县实行“一票否决”,其结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内容。
2003年,山东省农业税率降低1个百分点,按6%执行,农业税附加为农业税应纳
税额的40%。全面暂停收取乡村公益事业金,全省有济南等6个市全部取消农业特产
税,其他11个市的大部分县(市、区)也取消农业特产税,全省取消农业特产税的县(
市、区)共有87个,占全省县(市、区)总数的62.59%。通过调整完善山东省农村税费
改革和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全省农民负担在上年农村税费改革人均减负43.78元的
基础上,减轻负担5.6亿元,人均减负8元以上,农业特产税政策调整后,减轻农民负
担近7亿元,人均减负10多元。同时,继续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治理,清理废止涉及农
民负担的文件、项目。以省政府的名义公布取消9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
目,其中涉农项目10项。全省取消不合理收费文件496个,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352项
,降低收费标准724项。
2004年,省委、省政府召开两次重要会议研究部署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组织开展
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百分考核一票否决”检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
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对减负工作加强领
导,强化措施,坚决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和恶性案件以及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全省各级
党委、政府都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
责,市、县、乡落实了农民负担“一票否决”制度,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作为考核任
用各级干部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农业、财政、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加强监管。2004年,全省共查处各类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647起,对166名责任人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004年,按照国务院要求,山东省农业税税率降低3个百分点,按3%执行,农业
税附加为当时农业税应纳税额的40%。全面取消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继续暂停收取
乡村公益事业金。经济条件较好的7个市已全部免征农业税,其余10个市部分县(市、
区)免征农业税,全省已有近50%的县(市、区)免征农业税。通过落实农业税减免政
策,全省减轻农民负担约38.7亿元,农民人均减负50多元。同时,山东省对涉及农民
负担的其他方面也作出具体规定。1.全省对农村中的烈属、残废军人、老复员军人和
70岁以上老年人,以及纳税确有困难的特困户、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和滩区、库区
、湖区及高坡度山区的贫困农民,在严格执行中央减免政策的基础上,经核实批准,
直接减免农业税。对因遭受自然灾害需要减免的,根据“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
全免”的原则,全面减免。2.规定每个农村劳动力承担的“两工”不得超过10个,比
原规定减少5个。对开展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必须限定在村级范围内,筹劳每
个劳动力每年不能超过10个工,筹资每人每年不得超过15元,没有取消“两工”的地
方不准搞“一事一议”。3.全省统一对农村中小学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由杂费、
课本和作业本费组成的“一费制”收费办法和标准。
2005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
通知》,进行全面的安排部署。山东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山东省减轻
农民负担工作一票否决考核实施办法》。全省农业税税率比上年降低2个百分点,按
1%执行,农业税附加为当时农业税应纳税额的40%。全省有66个县(市、区)全部免
征农业税。全省农民承担的税费总额为9.17亿元,人均13.1元,比上年减少35.9元,
减幅为89.75%;全省农业税及附加比2004年减少近28亿元。取消统一规定的农村义
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逐步得到规范。农村“一事一议”筹
劳为2559.7万个,比上年减少10940.3万个。为规范农村税费征收行为,全省设立公
示栏、公示牌69400个,发放公示手册280万份,收到明显成效。至2005年底,农村税
费改革累计为全省农民减负220亿元,人均减负310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