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预算外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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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范围
1993年前,农业部门的预算外资金是由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国有企业及各级
农业主管部门的预算外资金三部分组成,由各单位在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账户进行核
算,一般性支出由各单位自主决定,重大事项和基建支出,由主管部门或财政、计划部
门审批。
1993年“两则”实施后,国有企业的自有资金退出预算外资金的范畴,事业单位和
社会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收入、服务性收入不作为预算外资金
管理,但必须依法纳税,并纳入各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实行收支统一管理。1993年后的
预算外资金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收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
费、基金和凭借政府职权筹集的资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批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基金、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从所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收取的管理费及其他
资金,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自筹资金和乡统筹资金。农业部门预算外资金主要有农
药、种子、土肥、环保检验费、植物检疫费、技术职务评审费,科技成果鉴定费,棉花
技术改进费等项目。

二、管理体制
财政部门是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依照部门和单位的隶属关系,实行统一领
导,分级管理,按预算级次对本级各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实行统一的财政专户管理
,建立健全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财政对农业行政事业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核
定收支计划,收入全额上解,支出统筹安排,结余政府调剂使用”的管理办法。

三、账户管理制度
设立财政专户。各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直接上缴财政专户。
设立收入过渡账户。确因工作需要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在指定银行设立一个预
算外资金收入过渡账户,该账户只能记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业务,不能记入预算外资金的
支付和退付业务。
设立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支出账户。该账户只能记入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中
拨付的预算外资金支出款项,由部门和单位按规定用途使用。

四、实行行政事业费收费许可证制度和票款分离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申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按照票据管理制度,申领行
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或专用票据,需收费时,由各部门或单位开具行政事业费收费票
据,由交费单位直接缴入有关银行,由银行划入财政专户,做到票款分离。经批准的可
由单位收费后汇缴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