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企业与良种场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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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业企业财务管理
山东省的农业企业主要有农业部门主管的国有农场、农副产品加工企业、营销企
业、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农业企业按隶属关系管理,省农业厅负责制定管理细则,指
导全省农业企业财务管理,各市、县负责直属农业企业的财务管理。1993年7月1日前
,农业企业执行原有财会制度和实行财务包干,1993年7月1日起执行“两则”(企业
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和新的农业企业财务制度。
继续实行财务包干。1986年至1993年7月1日,农业企业按企业性质分别执行国营
农场财务会计制度、国营工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国营商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农业企
业(主要是农场)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亏损不补、有利润自己发展生产”和“
定额补贴、减亏留用、超亏不补”的财务包干办法。
财务包干和上交所得税两种分配体制并存。1993年“两则”实施后,农业企业从
1993年7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和所得税管理办法,新制度既保留现行财政体制下包干补
贴、包干上交,又采用税制分流体制下的上交所得税,两种分配体制并存。考虑到“八
五”时期后两年财政对农业企业实行包干办法,在实行新所得税办法后,企业较之原包
干办法多缴部分,实行财政返还。从1996年1月1日开始,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
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
位从事工业、建筑、交通、商业及其他非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加工业生产经营
活动取得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还可享受国家统一规定
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建立资本金制度。企业提取折旧、盈亏、固定资产和材料价差的损失,不再增减
资本金,企业不再按资金来源划分固定基金、流动基金、专用基金,取消专户存储办法

确定固定资产范围,改革固定资产折旧制度。确定固定资产的范围是使用年限一
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生产经营主要设备、使用的土地、产畜和役畜,非生产经营
设备单价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中简化
了折旧分类方法,改革折旧办法,提高折旧水平,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加速折旧办法。
实行制造成本法,取消提取大修理基金办法。制度规定实行制造成本法,调整了成
本费用的开支范围,将劳动保险费、奖金纳入成本,招待费在限额内据实列入管理费用
,职工福利由按工资总额的11%提高到按14%计提,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列入
管理费中。

二、省农业厅直属企业财务管理
1993年7月1日之前,省农业厅直属企业齐鲁制药厂、山东省农业实业集团公司等
分别执行工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和商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两则”及新的会计制度。
1993年“两则”和新税法实施之前,齐鲁制药厂和山东省农业实业集团公司纳入
省级预算管理,省财政厅对这两个企业一直实行利润包干上交和退库办法。1993年7
月1日起,执行上缴所得税的办法。1994年、1995年实行所得税办法后,企业较之原
包干办法多缴的所得税部分,经审批后由省财政予以返还。1996年1月1日起,对企业
经营活动所得照常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农牧良(原)种场财务管理
农牧良(原)种场是指农业良(原)种场、园艺场。全省1990年有176处,收入4645万
元,盈余1632万元,1992年有173处,收入20702万元,盈余1042万元。农牧良(原)种场是
农业生产性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1981-1992年执行财政部、
农业部颁发的国营农业三场财务管理规定和会计制度,从1992年开始执行财政部、农
业部颁发的国营农牧渔良种场财务管理规定和国营农牧渔良种场会计制度。
“两则”和新税法实施后,农牧良种场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国有农牧渔良
种场财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