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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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省农业厅提出“实施农业项目化管理”,确保各项增产措施的落实。通
过农业项目的实施,使农业增产措施项目化,促进了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提高。199
8年,农业生产条件进一步改善。全省以水利为重点的农田基本建设力度大、效果好
,工程建设的数量、进度、质量明显好于往年。农业综合开发取得新进展,全年完成
投资7亿多元,改造中低产田174千公顷,开发项目的标准质量、科技含量、管理水平
迈上新台阶,提高了农业综合生产能力。1999年,继续组织实施世行开发项目工作,
制定下发一系列项目管理办法,为全省农业项目管理积累经验。
2004年9月,农业部《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
批管理规定》《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管理规定》《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开始实施。结合山东实际,山东省提出具
体贯彻意见,严格管理程序,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开始走上科学化、规范化、
制度化管理轨道。

一、项目审批
从“八五”时期开始,山东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投资逐渐增加。1991年,农业基
本建设项目投资9830万元,至2005年,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达到3.54亿元。建设内
容越来越广泛,从最初的农田建设项目,逐步发展到良种繁育项目、植保项目、农田
建设项目和沼气项目。借鉴工业项目和世行项目的经验,在逐步完善项目资金管理的
同时,加强了对项目前期评估论证和建成项目经营管护的管理。
“八五”时期至“九五”时期,项目审批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管理权限逐步
申报,由省计委会同农业部门联合上报国家计委和农业部,经国家计委会同农业部综
合平衡后联合下达投资计划。项目单位根据国家下达的投资计划,委托具有相应资质
的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计委会同农业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审批,
报国家计委和农业部备案。
“十五”时期,项目的审批和管理工作逐渐完善。2004年,农业部《农业基本建
设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规定》发布,规定中央投资600万元以上的,由农业部行业司局
根据项目评估意见,办理批复文件;中央投资在600万元以下的,由省农业厅审批,
同时抄报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和行业司局。

二、计划编制
全省农业基本建设计划的编制,采取上下结合的程序进行。省农业厅负责省内农
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包括统一规划布局,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组织项目申报,根
据委托审批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组织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监
督检查项目资金使用、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施工建设等。
省农业厅发展计划处负责农业基本建设计划及项目管理,制定农业基本建设计划
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提出年度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总体方案,以及年
度农业基本建设项目重点、立项原则和要求、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统一下达年度投资
计划,按规定程序审批基本建设项目。厅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提出投资计划建议
,负责组织或参与本行业基本建设项目初选、已纳入基本建设年度计划项目的组织实
施、日常监督检查及竣工验收。

三、资金管理
基本建设投资的渠道主要由中央资金、地方资金和自筹资金组成。没有地方资金
承诺函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项目建设资金实行财务专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专项审计。

四、竣工验收
1991年,国家审计署下达《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试行办法》,对于基本建
设项目竣工决算作出规定。
2004年,农业部《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
(含)以上的项目,由农业部发展计划司牵头组织竣工验收;中央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
以下、6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农业部行业司局牵头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
果报送农业部发展计划司;中央投资规模在6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农业厅组织竣
工验收。验收结果以“计”字号文报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及行业司局。
山东省农业建设项目验收,先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及使用等有关单
位,依据国家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进行初验。初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报请竣工验收。
初验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向省农业厅提出竣工验收
申请报告。省农业厅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根据验收权限组织相关部门、行业
管理单位及工艺技术、工程技术、基建财会等方面的专家进行项目竣工验收,中央投
资600万元(含)以上的,审核后以“计”字号文转报农业部有关司局申请竣工验收。
根据权限,省级验收通过的,报农业部备案并验发项目竣工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
,限期整改后复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