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农机维修网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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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点发展
1985年1月,省农业机械服务公司、省工商局印发《关于贯彻执行〈全国农村机
械维修点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将农机维修网点划分为初、中、高三个等级。19
88年,农业部发布《关于农村机械维修网点等级审定的补充规定》,规定农机维修网
点分为综合维修点和专项维修点两类,综合维修点按技术水平从高到低规定为一、二
、三级。
1985年,山东省有县级农机修理企业(点)114个,乡(镇)农机修理厂(点)980个,
村级修理点3713个,个体专项修理点4203个。县农机修造厂和县拖拉机站的维修车间
一般是承担拖拉机、内燃机等机械的大修业务,而乡(镇)拖拉机站(拖修厂)主要承接
拖拉机、内燃机等机械的高号保养和局部恢复性修理。
2005年底,全省共有多种经济成分、不同经营形式的农机维修网点25883个,从
事农机维修的人员达52513人,其中,一级维修点349个,1519人;二级维修点1310个
,4506人;三级维修点15991个,30663人;专业维修点6142个,11919人。

二、网点管理
(一)农机维修技术合格证的核发
1985年1月,省农业机械服务公司、省工商局联合转发《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
理办法》,4月,两部门又联合印发《关于贯彻执行〈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
〉的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农机维修网点范围,划分网点级别的人员、设备条件,
对整顿维修点、考核修理工提出具体要求。之后,各市、县普遍开始对农机维修网点
的全面整顿工作。对已开业的农机维修网点进行考核审定,合格的由县农机主管部门
核发农机维修技术合格证;不合格的令其限期整顿,到期仍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
农机维修业务。对新开业的农机维修网点,由县农机主管部门按照维修等级的要求进
行审核,为合格者发放维修等级技术合格证。农机维修经营者取得维修等级技术合格
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证、照俱全才准开业。
1987年10月,农牧渔业部、国家机械委下发《关于县农机修造厂修理业务工作移
交农牧渔业部的通知》。12月,省机械厅、省农业机械服务公司转发该通知。县农机
修造厂修理业务移交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后,全省各级与修理业务工作有关的资金、材
料、科研、统计以及人员编制等,都相应地划转农业机械管理部门。1992年8月,农
业部、机械电子工业部下发通知,提出县农机修造厂由农业部、机电部共同管理,以
农业部为主,企业管理归口农业部。11月,省农业机械管理局、省机械厅明确县农机
修造厂农机修配行业管理工作,归口省农业机械管理局管理。
1990年2月,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转发农业部《农机修造行业国家级企业等级标准
(试行)》,规定农机修造行业国家级企业考核指标,包括产品质量、物质消耗、经济
效益及修理修旧指标,要求各市(地)、县(市、区)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1992年6月,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农机维修网点建设的意见》,提
出农机综合维修点建设标准,对综合维修点的修理人员、修理车间面积、维修设备仪
器以及各项管理制度提出明确要求。同时,要求各级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把农机维修网
点标准化建设作为重点工作抓好。
1998年3月,国家经贸委、农业部等6部委印发《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
责任规定》(简称《农机三包规定》),明确农机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的义务,农
机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的处理办法及法律责任界定,并要求农机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
三包的原则。
1998年起,维修行业管理职能被委托给地方。至2004年,省农机修配管理站坚持
按《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要求,对农机维修网点进行等级审定和核发农机
维修技术合格证工作。
200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进一步明确农机维修管理工
作的地位和作用,特别是将农机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设定为行政许可项目后,引起各
方关注和重视。2004年7月,农业部重新制发《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规
定开办农村机械维修点应取得相应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依法向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手续。2005年8月,省农业机械管理办公室印发《山东
省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明确山东省农业机械维修点等级划分标准
、设备仪器配备基本要求及农业机械维修行政许可审批文书范本,全省农机维修技术
合格证核发工作步入有法可依的轨道。
(二)农机维修网点的监督检查与年度审验
1986年1月,省农业机械服务公司印发《关于搞好农机维修监督检查工作的几点
意见》,对监督检查的目的、要求,监督检查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要求,监督检
查人员的证章制作发放等问题作出规定,对监督检查工作提出要求。之后,全省组建
980人的监督检查员队伍,开始进行农机维修的监督、检查、技术指导和维修质量技
术仲裁工作。
1988年5月,省农业机械管理局确定自1988年起对全省农村机械维修点和修理工
进行年度审验。2000年2月,省农业机械管理局下发通知,要求各市在取消农机修配
厂(点)等级审定收费后,继续做好农机修配厂(点)等级审定和管理工作。至2000年底
,全省共审定、审验农机维修点13267个。
1989年5月,省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山东省农机修配行业省级先进企
业标准(试行)》。规定农机修配行业省级先进企业的三大考核指标:修理质量指标,
包括修复油耗、修复功率和保修期内返修率三项指标;节能指标,包括油料替代量和
旧件修复量两项指标;效益指标,包括资金利税率、人均创利税和净产值全员劳动生
产率三项指标。8月,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印发《山东省农村机械维修技术监督办法(试
行)》,要求对农机维修点的维修质量进行技术监督,包括配件质量、材料质量、器
具精度、技术能力、质量保证体系等,尤其在“三夏”“三秋”前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确保不影响农业生产。2001年8月,省农业机械管理办公室印发《山东省农业机械
维修厂(点)技术检验实施细则》,细化了技术检验内容,既方便监督检查人员的具体
操作,又促进了农机维修网点的标准化建设。
2005年3月,省农业机械管理办公室下发通知,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机维修
规范治理活动,依法做好农机维修点等级技术检验和修理工行业准入工作及农机维修
点的规范化建设。
(三)农机修理工时定额及价格标准管理
1987年4月,省物价局、省农业机械服务公司联合发布《山东省农业机械修理价
格标准》,规定各种机型大修耗用工时的最高限额;不动用设备的修理工时,每小时
中准价为1.60元,允许上下浮动25%;修复旧件价格,在确保修复质量的情况下,一
般不得超过新件价格的30%—50%,用户对旧件有特殊要求时,可双方协商
作价。此后,各县农机维修管理机构都将修理价格检查列入农机维修监督检查的主要
内容,做到既监督维修质量,又检查修理价格。
1992年4月,省物价局、省农业机械管理局下发《关于修订〈山东省农业机械修
理价格标准〉的通知》,对原价格标准作了修订:不动用设备的修理工时,每小时中
准价为2.60元,允许向上浮动15%,下浮幅度不限;修复旧件价格,在确保修复质量
的情况下,一般控制在新件价格的40%—50%,用户对旧件有特殊要求时,
可双方协商作价;各农机维修点对承修的各种机械,因修理质量问题造成返修的损失
,由农机维修点负担。
(四)农机维修点审验收费管理
1987年12月,经与省物价局协商同意,省农业机械服务公司印发《关于农机维修
点和修理工年度审验收费标准的暂行规定》,暂定每审验一个农机维修点收费20元,
每审验一个修理工收费5元;所收费用用于购置专用仪器、量具、工具、技术资料、
原材物料及设备租赁、聘用工程技术人员等,专款专用。
1989年1月,省物价局、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农机维修点审定和修
理工考核有偿技术服务费收取标准及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规定维修点初审费、年度
审验费、修理工考核定级升级费、年审费标准和有偿技术服务费的开支范围;要求制
定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费标准,有计划地安排资金使用;规定各县农机维修主
管部门收取的有偿技术服务费分配比例为7∶2∶1,其中,县占70%,市(地)占
20%,省占10%。11月,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农业机械管理局作出规定,要求各
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
1991年8月,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印发《农机维修审验有偿技术服务费会计核算暂
行办法》,要求各级农机主管部门编制会计表,市(地)、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按
季度编制农机维修考审资金活动情况表和农机维修考审收支情况表,市(地)农机主管
部门对所属县(市、区)上报的报表定期进行汇总上报。
1994年6月,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厅联合发文,对农机维修点等级审定
收费标准作适当提高。
1999年9月,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复山东省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问题,同意取消农村机械修配厂(点)等级审定费的收费项目,所需费用由省财政部门
解决。12月,省财政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物价局转发上述文件,要求各收费单
位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同级财政部门缴回未用完票据。2000年
起,全省停止农村机械修配厂(点)等级审定费的收取。
2001年3月、6月,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复,同意对农村机械修配厂(点)技术等
级牌证收取工本费,并规定该项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全额
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技术等级合格证和等级标志牌制作,
不得挪作他用。农村机械修配厂(点)技术合格证每证18元(其中正本8元,副本10元)
,农机修配行业等级标志牌每个38元。
2002年底,全省有检验农机修配厂(点)12000余处,核发技术合格证及行业标志
牌10000余套;检验农机配件销售点4800余处,核发技术合格证及行业标志牌4500套

2005年初,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联合成立专门小组,对省级批准
的行政许可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取消了农村机械修配厂(点)技术等级牌证工本费,自
2005年4月21日起一律停止收费。此后,全省停止收取牌证工本费。
(五)农机维修网点评优活动
1991年5月,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印发《山东省农机维修质量信得过单位评审暂行
办法》,在全省农机维修行业中开展评审农机维修质量信得过单位活动。《办法》规
定农机维修质量信得过单位荣誉称号有效期3年,在有效期内,县(市、区)检查考核
组要结合维修点年度审验、技术监督工作,对其进行两次以上不定期抽查,如发现严
重质量问题或质量下降、达不到标准要求,报市(地)考核领导小组批准,及时收回证
书和牌匾,并报省评审领导小组备案。至1992年底,全省共评出农机维修质量信得过
单位408个。
2003年5月,省农业机械管理办公室下发通知,要求在全省开展创建“文明农机
修配网点”活动。当年评出150个山东省农业机械修配行业文明农机修配网点,2004
年,评出145个文明农机修配网点,由省农业机械管理办公室向社会公布。文明农机
修配网点创建活动的开展,有效发挥了典型示范带动作用,提高了农机维修质量,受
到广大消费者和农机维修经营者的普遍欢迎,成为山东省培育农机维修市场、打造农
机维修优质服务品牌的重要举措。

三、配件供应(销售)点管理
1996年3月,省工商局、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印发《山东省农业机械维修配件供应
(销售)点管理办法》,规定农机维修配件供应(销售)点实行年度检审制,明确其应具
备的技术条件和检查审验项目,要求县和县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做好农机维修配件
经营单位和个人技术条件的管理工作,对技术条件不符合规定的,要限期完善,限期
仍未完善的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此后,各市(地)农机维修管理部门
按文件规定的范围、条件和要求,开展农机维修配件供应(销售)点技术审定工作。年
底,3542个农机维修配件供应(销售)点经审定合格取得技术合格证书。至2000年底,
审定、审验农机配件供应(销售)点4297个。
2001年8月,省农机管理办公室印发《山东省农业机械维修配件销售点技术检验
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全省农机配件供应(销售)点技术检验工作,各市加大农机维
修质量源头治理力度,至2001年底,全省审定、审验农机配件供应(销售)点7358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