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农机产品推广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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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推行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
1991年2月,省农业机械管理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产品鉴定控制产品质
量的通知》,要求对已发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的农机产品,进一步加强质量监督工作
和证书到期复查工作。自1991年起,对谷物收割机(包括联合收割机)、秸秆还田机、
玉米脱粒机和花生脱壳机4种季节性强的产品进行推广鉴定,对具备批量生产条件、
产品质量合格者,发给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1993年4月,省农业机械管理局下发通
知,要求继续实行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制度,建立农机配件产品质量合格认证制度。
1994年12月,《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规定对于实行强制推广鉴
定的拖拉机、联合收获机、内燃机、脱粒机、粉碎机、铡草机等农业机械,必须经省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鉴定合格并发给推广许可证后,方可批量生产。
1995年2月,省农业机械管理局下发通知,要求凡批量生产属于强制性推广鉴定
的拖拉机、联合收获机、内燃机、脱粒机、粉碎机、铡草机等生产企业,必须向省农
机试验鉴定站提出鉴定申请,以统一安排试验鉴定计划。对鉴定合格的农机产品,将
向其生产企业颁发推广鉴定证书,对未获得推广鉴定证书而继续生产的企业,将依照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998年2月,省政府下发《关于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农
业机械推广许可证制度,未按规定取得推广许可证的农机产品,不得推广和销售。2
001年3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的通知》,强调要加强农机
鉴定、质量认证和监督管理工作,严格农机产品强制鉴定的推广许可证制度,对未按
规定取得推广许可证的农机产品,不得进行推广、销售。

二、推广鉴定
1986-2005年,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对全省农机生产企业申请的已通过新产品
投产鉴定,并准备推广使用的涉及动力机械、耕整机械、植保机械、播种机械、牧草
机械、施肥机械、中耕机械、收获机械、田间运输机械、农田建设机械、脱粒机械、
铡草机械、人畜力机具及渔业机械等类型的1815种农机具和重要零部件进行推广鉴定
,平均每年91个。其中典型产品的推广鉴定有:
1984-1986年,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对全省12个厂家生产的泰山-12和泰山-15
型拖拉机进行推广鉴定。用户调查工作由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组织章丘、平度、胶
南、蒙阴、莱阳、滕县、平原、泗水、蓬莱、阳谷等县(市)农业机械化研究所协助进
行。通过试验测定和用户调查意见分析,潍坊、荣成、青岛、昌潍、聊城、泰安、山
东、临沂、崂山、德州、莱阳、菏泽等地的拖拉机厂生产的泰山-12型和泰山-15型拖
拉机均通过部级或省级推广鉴定。
1987-1992年,根据农牧渔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关于加强农机鉴定工作确保
农机安全生产的通知》要求,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对省内企业生产的小手扶拖拉机
、小四轮拖拉机、小型柴油机、小型脱粒机、小型拖拉机挂车和小四轮拖拉机气(油
)刹车装置等200余个产品进行安全质量专项鉴定,对170个产品颁发农业机械推广许
可证。
1987-1992年,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对省内企业生产的500、505、605、750型
农用机动三轮车分别进行抽查鉴定。经鉴定,聊城高唐工具厂、聊城运输机械厂等1
2个厂家计20个品种的机动三轮车产品经推广鉴定合格并获得省级农业机械推广许可
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