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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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业机械全面监理
1986年1月,省农业机械服务公司印发《关于对农业机械实行监督管理的几项规
定(试行)》,将农业机械分为拖拉机、农用动力机械(包括柴油机、汽油机、电动机
)、脱粒机三类,对其实行全面监理,建立年度检审制度,实施牌证管理和档案管理
。3月,省经委等6单位联合下发《关于抓紧解决山东省脱粒机安全问题的通知》,要
求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对在用脱粒机要实行牌证管理制度,无牌证的脱粒机不准使用,
无证人员不得操作。
1987年2月,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站在平邑县召开全省农机监理工作暨脱粒机安
全管理工作现场会议,交流农业机械全面监理特别是对脱粒机管理的经验,总结198
6年试点工作情况,决定自1987年起,全省普遍开展对脱粒机、农业动力机械及其操
作人员的安全监理工作。

二、农用拖拉机委托监理
1986年10月,国务院下发《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决定全国城乡
道路交通由公安机关负责统一管理,标志着农用拖拉机委托管理工作的开始。
1989年4月,副省长王乐泉主持由省公安厅、省农业机械管理局、省经委负责人
参加的专门会议,研究农用拖拉机委托管理问题。会议确定,除少数情况外,上道路
行驶专门从事运输和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核
和核发道路行驶牌证等项工作,由省公安厅委托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负责,各级农机监
理部门具体实施,公安机关有权进行监督、检查。7月,省公安厅、省农业机械管理
局下发《关于农用拖拉机委托管理问题的通知》,就委托管理的范围和内容、牌证的
制作发放、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核、业务表册、事故处理等均作出详细规定,同
时启用机动车驾驶证、实习驾驶证、学习驾驶证、行车执照附件,要求在省内上道路
行驶的农用拖拉机必须同时具备公安、农机部门分别盖章的两种证件。9月,省公安
厅、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农用拖拉机委托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就委托管理工作中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业务信息交流、拖拉机驾驶员增驾汽车、考
验员的管理、号段划分、工本费扣除、驾驶员违章处理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至此,
全省凡上道路行驶的专门从事运输和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及其驾驶员
的管理工作由公安部门委托给农机部门负责。
1990年2月,省农业机械管理局下发《关于农业机械及其驾驶员、操作手检审工
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凡实行委托管理的拖拉机及其驾驶员一般每年检审一次
,个体或联户的拖拉机及其驾驶员每半年检审一次。10月,省农业机械管理局下发《
关于抓紧进行换发拖拉机驾驶证和新号牌工作的紧急通知》,对拖拉机牌证管理工作
作出统一要求。11月,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站下发《关于制作农用拖拉机号牌的通知
》,明确拖拉机号牌制作的程序和要求。12月,省农业机械管理局下发《关于制作拖
拉机号牌及年检标志的通知》,对牌证管理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
1993年5月,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发布《山东省农机监理内业管理办法(试行)》,
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核(补、换)发牌证,办理异动、停驶、复驶、改装、报
废、注销等手续以及档案管理、业务报表作出规定。
1994年6月,省政府制定《山东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明确对拖拉机
、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实行牌证管理。同月,省农业机械管理局下发《关于认真贯
彻〈山东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1996年12月,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印发《〈山东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解释》。
1996年8月,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站下发《关于启用、换发九二式拖拉机号牌及
行驶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就换发牌证的时间、范围、新牌证的制作、方法和步骤等
具体工作作出规定,全省拖拉机陆续换发全国统一的九二式机动车牌证。
1997年4月,省农业机械管理局下发《关于实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和〈
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的通知》,就拖拉机驾驶证的签发、审验、换补和驾驶员报
考条件、考核标准及考试程序等均作出具体规定。7月,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印发《关
于换发农业机械号牌、行驶证及驾驶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农田作业拖拉机号牌
、行驶证、驾驶证的式样和换发程序等,该牌证一直沿用至2003年7月。
1997年9月,省政府公布省级行政处罚主体。省农业机械管理局依法具有行政处
罚主体资格,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站为受行政机关的委托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
处罚。
2000年3月,省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主任李春亭主持召开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扩
大会议,研究讨论省直部门部分职能界定和机构改革中的有关问题。会议确定,关于
农用运输车的道路行驶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核、核发全国统一的道路行驶牌证等
安全监理工作,由省公安厅委托省农业厅负责,具体由省农业机械管理办公室组织实
施,并接受省公安厅的监督、检查。5月,省农业机械管理办公室下发《关于启用、
换发农业机械号牌、行驶证及驾驶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从2003年7月1日起
在全省启用、换发新式农业机械号牌、行驶证及驾驶证。

三、农业机械的依法监理
2005年3月,新修订的《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规定,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
机械投入使用前,必须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农业机械号牌、行驶证。对申请农机
登记应提交的证明凭证、驾驶证申请考试、办理时限、安全技术检审验等作出明确规
定。4月,省农业机械管理办公室下发《关于启用全国统一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
员牌证登记证书检验标志的通知》,要求全省农机监理机构自4月20日起,启用全国
统一的新牌证,停止使用旧牌证。同时要求,对原有的旧牌证进行换发。5月,省农
业机械管理办公室印发《山东省农业机械牌证管理有关问题暂行规定》。至2005年底
,全省共核发拖拉机号牌109.57万副,联合收割机号牌4.09万副,登记驾驶员总数92.1
万人。
2004年12月,省公安厅、省农业机械管理办公室联合下发《关于农用运输车和上
道路行驶拖拉机牌证及驾驶证管理移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按通知要求,自200
5年1月1日至2月28日,农机部门管理的农用运输车、拖拉机变型运输机移交给公安部
门,公安部门管理的拖拉机及驾驶员移交给农机部门。公安部门不再核发拖拉机号牌
和驾驶证,农机部门不再核发农用运输车、变型拖拉机号牌和驾驶证。2005年4月,
全省农用运输车和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牌证及驾驶证管理移交工作基本结束。6月,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站联合下发《关于农用运输车和上道路行驶
拖拉机牌证及驾驶证管理移交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就移交结束后的具体问题
作出明确规定。至2005年底,农机部门共移交给公安交警部门农用运输车、变型拖拉
机档案277503份,驾驶员档案74009份;农机部门接收公安交警部门移交的拖拉机档
案6184份,驾驶员档案5793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