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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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2005年,山东省县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设专门工作机构负责人口计划
与统计工作。 1989年至1992年5月,省级人口计划与统计工作由省计生委计划财务处
主管。1992年6月起,改由新增设的规划统计处主管 (2004年8月,规划统计处更名为
发展规划处) 。全省各市、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设置对应的计划统计科室,配备
专职行政管理人员和计算机技术人员。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设统计室,并配备
不少于1人的专职统计人员和计算机人员(二者可以兼任) 。每个村(居)民委员会都有
专兼职人员负责计划与统计工作。
各级计划生育统计人员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 取得省统计局统一制发的统计
证后,方可从事统计工作。统计人员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计局统一印
制的统计执法检查证后,方可参与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各级人口统计工作的基本职责: 贯彻执行《统计法》,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统
计管理办法及定期统计报表制度,建立健全经常性统计工作制度,组织和管理人口计
生专门统计调查;制定并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调查方案,制定统计标准,建立、
健全统计指标体系;收集、整理、保管、提供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资料,建立并完善
以计算机为基础的信息收集、处理、传输系统和数据库系统;分析、研究人口和计划
生育统计资料;检查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制度执行情况和统计数据质量;审批本系统
其他业务部门和直属单位涉及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统计报表和统计调查;指导本系统其
他业务部门和直属单位涉及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统计活动。 这些基本职责通过以下5个
方面加以体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把计划统计工作的发展纳入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
划,为计划统计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等保障条件;保障计划统计机构和人员
设置及稳定,明确规定市、县、乡、村人口和计划生育专职统计人员的配备要求;有
权废止未经批准或备案的计划生育统计调查表。县以上计划生育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
以组织专门的统计调查,实行统计检查制度;定期对所辖范围的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
进行考核、评估;按照统一、规范的原则,妥善保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统计数
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