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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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控制人口数量、 提高人口素质、调整人口结构的要求是通过人口和计划
生育政策来实现的。计划生育政策包括生育政策、利益导向政策等方面,其中生育政
策是计划生育政策的核心。

一、生育政策
1989-2005年,山东省的生育政策是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对确有实际
困难或者特殊情况的夫妻允许有间隔地再生育一个子女。
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 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申请生育第二个
子女的,可以按计划安排: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经市(地)级以上病残儿医学鉴
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曾患不育症,依法
收养了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申请生育的;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夫妻一方从事矿工
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夫妻一方是烈士的
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的;夫妻一方系非遗传性残疾或者因公致残失去
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
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系未生育
的。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2002年9月28日公布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修改为: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除执行以
上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以按计划安排:男到有女无
儿家结婚落户的(如女家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
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姊妹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在与内陆
不联结的海岛定居的。 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业户口 (2002年9月28日公布的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为: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
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申请再生育的,可以按计划安排生育
第二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申请再生育的,可以按计划安排再生育一个
子女: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依法判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山东省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其子女在国外或
者台湾、香港、澳门定居,身边无子女的。
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规定, 申请生育,女方系再育的须年满三十周岁,
女方系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周岁。

二、利益导向政策
(一)奖励政策
1989-2005年,执行的奖励政策有:1.男女双方按晚婚要求结婚的,除国家规定
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两周;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两个月。以上增
加的假期,视为出勤。对实行晚婚、晚育的农业人口,可免去一年的集体义务劳动工。
2.只有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
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待遇:
(1) 夫妻均为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不少于五元
(1996年10月14日以后,改为不少于十元),由双方所在单位分担;夫妻均为农业人口
的,从集体提留或乡(镇)、村企业留利中每年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不少于六十元,或
采取其他奖励形式;夫妻一方为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另一方为农民的,独
生子女保健费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独生子女保健费从领取《独生子女
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到独生子女满十四周岁止。独生子女保健费的来源,行政事业
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开支,企业单位从企业基金中开支,城镇无业居民从计划生育费
中开支。城镇非农业户口的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独生子女保健费的来源,按有关规定
执行。(2)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加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为百
分之百的不加发)。(3)独生子女优先入托、入学、就医、招工,从小学到高中免缴学
费。城镇分配住房、农村划分宅基地应优先照顾独生子女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
荣证》后又生二胎的,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以上待遇,并追回
已发的全部奖励。3.对符合条件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而自愿只要一个孩子的夫妻,
由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并给予物质奖励。4.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各有关部门对从事计
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应予关心、支持和保护。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
个人,由政府和有关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
2002年后,在保持原有奖励政策连续性的同时,作出新的规定或调整:1. 女方
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
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2.针对城市失业人员和农
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难以落实的现状,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
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财政予以适当补助。3.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
的, 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
补助。4.对农村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女孩的夫妻给予奖励。5.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
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原奖励待遇不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给予高出三分之
一的照顾。6.提倡鼓励各级政府、个人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兴办不同形式
的老年福利机构,逐步形成以社区为主体的老龄人口服务网络。7.县级以上设立计划
生育公益金,主要用于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的扶持和救助。
(二)优先优惠政策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在发展经济上给予资金、 技术、
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
(三)扶助救助政策
2002年起, 山东省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
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图6-6 2004年7月11日,章丘市举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发放仪式

2004年4月15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转发省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开展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试行奖励扶助试点工作的意见》。《意见》指出,从2004年
起, 分别从山东省不同经济发展状况的地区选择7个县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
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经济强县2个,经济欠发达县2个,其他县2个,青岛市1个),
同时鼓励其他市、县(市、区)自行试点。试点工作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
策的基础上,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夫妇给予奖励扶助: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
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
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妻,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
金,直到亡故为止。已经超过60周岁的,以该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发放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奖励对象的家庭收入,不影响其享受农村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和“五保户”待遇。省级试点单位奖励扶助金由省、市、县财政分级负担,
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其中,青岛市试点所需经费由其自行解决;经济较发达的县,省
级补助30%,市级承担50%,县级承担20%;经济中等的县,省级补助50%,市级承担30
%, 县级承担20%;经济欠发达的县,省级补助70%,市级承担20%,县级承担10%。至
2005年,全省有113个县(市、区)实行了这一政策。
(四)保障政策
山东省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保障政策。 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
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2005年5月,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
划生育工作的决定》。《决定》指出,坚持政府为主、单位负责、社会捐助相结合,
建立完善奖励、优先、优惠、扶持、救助、保障“六位一体”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
制。
同年7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印发《山东省加快建立完善人
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纲要》。《纲要》提出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主要内
容:着眼于维护计划生育家庭的利益,全面落实法定奖励、免费“两项政策”,建立
健全奖励扶助、社会救助、少生快富“三项制度”,坚持政府为主、单位负责、社会
捐助相结合,健全完善奖励、优先、优惠、扶持、救助、保障“六位一体”的多层次、
多元化利益导向体系,让改革发展的成果优先惠及计划生育家庭,推进计划生育由处
罚制约为主向利益引导为主转变。具体要求:1.全面落实法定政策。建立以政府财政
为主要列支渠道的奖励、免费资金兑现机制。农村和城镇失业、无业、自谋职业人员
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县(市、区)统筹解决,提倡通过金融机构以“直通车”的
方式直接发放,或一次性兑现奖励费。困难企业、改制企业和破产企业独生子女家庭
的奖励政策,参照企业改制、破产的有关政策规定,按照优先抵补的原则予以安排;
确实无力解决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市、区)财政拨出专款予以解决。机
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城市职工退休后加发的退休金或一次
性养老补助,按照原规定渠道列支。农村基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免费资金由各级
财政按比例承担。2.建立完善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制度。积极开展奖
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严格执行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四权分
离”的制度和程序,实行“直通车”的发放办法,建立动态管理长效机制,确保奖励
扶助对象统计准确无误,奖励扶助金发放及时、足额、到位。3.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社
会救助制度。省设立人口福利基金,市、县(市、区)全面设立计划生育公益金,对独
生子女伤残、死亡和因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等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实施有效救助,
保障其基本的生产、生活、就学、就医等条件。农村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救助率达到90
%以上。

图6-7 2005年7月,日照市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发放奖励扶助金
4.实施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少生快富”工程。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对独生子女、双女
户家庭“少生快富”工程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融入小康村和小康家庭建设活动,做
到有计划、有政策、有项目、有措施、有考评。优先为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安排扶贫项
目,贫困独女户“少生快富”帮扶率达到80%,帮扶户生产、生活条件有明显改善。5.
完善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社会经济政策体系。规范部门政策制定程序,确保政府
各部门间人口政策的协调统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制定实施城乡社会保障、社会
救助和医疗保险等政策措施时,依法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给予优先优惠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