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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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
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2000年9月24日鲁发〔2000〕21号)
中共中央、 国务院作出的 《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
(中发〔2000〕8号文件,以下简称《决定》) ,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口与计
划生育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
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稳定低生育水平是今后一个时期重大而艰巨的任务
1. 实行计划生育是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建国以来,特别是90年代以来,
我省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指示精神,坚持两种生产一起抓,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全省已连续多年完成国家下达的人口控制计划,
人口自然增长率稳定在6‰左右, 妇女总和生育率保持在更替水平以下,基本达到了
《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要求,人口再生产类型在全国较早地实现了由高出生、
低死亡、高增长到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历史性转变。按照1970年的生育水平推
算,全省29年间大约少出生5200多万人,取得了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今后一个时
期,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任务将转向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为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2. 人口过多仍然是制约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首要问题。到1999年末,全省总人
口已达8882.8万人。由于人口基数大和人口生产的惯性作用,加之未来十几年,全省
育龄妇女生育率仍处于回升时期, 预计年均新出生人口100万人上下,净增50万人左
右。与此同时,人口总量高峰、劳动年龄人口高峰、流动人口高峰和老龄人口高峰也
将相继而至,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将会更加尖锐。由于现阶段
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人们受教育程度不高,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加之受旧
的传统观念影响较深,不少群众的生育意愿与现行生育政策之间还存有较大差距,目
前的低生育水平很不稳定;地区之间工作发展不平衡,一些地方基层基础工作仍较薄
弱;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过程中,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
况、新问题;目前还有相当一部分同志对人口多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最基本、最
重要的国情认识不足,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人口问题是关键认识不足,对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反复性认识不足,
存有盲目乐观、松懈麻痹情绪等等。上述情况表明,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虽然进
入了低生育水平发展阶段,但是决不意味着人口压力的减轻和工作难度的减少,稳定
低生育水平情况更复杂,要求更高,任务更艰巨,任何政策的偏差、工作的失误以及
外部环境的不利影响,都有可能导致生育率的回升。
3. 人口问题的本质是发展问题。未来十年是我省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关键时期,
能否进一步解决好人口问题,直接关系到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关系到我省综合
实力的增强,关系到人民生活的继续改善。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确立新的人口发展
观,善于从全局、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艰
巨性,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以对党和国家、对人民群众、对子孙后代高度
负责的精神,坚持不懈地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抓紧抓好,确保我省现代化建设宏伟
目标的顺利实现。

二、今后10年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方针
4. 今后10年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中央《决
定》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稳定低生育水平为主要任务,
继续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既定的人口政策和目标不动摇,积极改
进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工作机制、服务体系、干部人事制度,善于运用
经济、法律、科技、教育、行政、服务等综合措施解决人口问题,努力形成依法管理、
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加快实现计划生育工作思路
和工作方法“两个转变”的进程。
5. 今后10年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奋斗目标是:到2010年末,全省人口总
数控制在9600万以内, 合理地调整城乡人口分布,年均人口自然增长率不超过5‰;
出生人口素质明显提高, 出生缺陷发生率降至6‰以下;出生婴儿性别比趋向正常;
全面推行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育龄群众享有基本的生殖保健服务;初步形成
新的婚育观念和生育文化;健全调控有力、管理有效、政策法规完备的人口与计划生
育保障体系和工作机制;多数县建成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通过持之以恒的
努力,为到2022年前后实现全省总人口不过亿即回落的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6.实现上述目标,必须坚持以下方针:
--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 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
的总体规划。
--坚持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 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同发展经济、帮助群众
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结合起来,依靠科技进步,全面推进优质服务。
--坚持和发展“三为主” 。进一步落实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
作为主的方针,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宣传教育、科学管
理、综合服务相统一的工作机制。
--坚持整体推进与分类指导相结合。 在充分发挥城市和东部地区计划生育工作
带头示范作用的同时,继续把工作重点放在农村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农村,实现全省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均衡发展。
--坚持依法行政。 依照法律法规合理地安排生育,鼓励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
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确保计划生育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和严肃性,推动人口与计划
生育工作全面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
--坚持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 通过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发挥计生协
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调动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

三、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调控体系和相关社会经济政策
7. 改进和完善人口计划管理。计划部门要做好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规划,
合理调控人口机械增长。公安部门要搞好城乡人口界定和出生人口登记管理,认真做
好公民身份号码编制工作,严禁非法改动婚育期人员的证件年龄,严格控制外来人口
迁入总量。计划生育部门要制定科学规范的工作制度,严格按照现行生育政策进行管
理,努力简化手续,公开办事程序,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加快人口信息网络化进程,
充分发挥信息系统的分析、引导和评估作用,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质量,严禁瞒
报、漏报和弄虚作假,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
8. 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建设。 认真贯彻执行《婚姻法》 、《收养法》、
《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和《山东省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
妊娠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配套的计划生育法制体系。严格婚姻登
记管理,依法规范生育行为,禁止违法收养,反对性别歧视,解决好出生婴儿性别比
偏高的问题。依法打击各种破坏计划生育的违法犯罪行为。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执法责
任制、过错追究制和“七个不准”的规定,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保障群众的合
法权益。严格执行计划生育各项收费标准,禁止借办理生育证、婚育状况证明之机搭
车收费和其他乱收费、乱罚款,切实减轻群众负担。加强人大、政协对计划生育行政
执法监督检查,强化计划生育法制教育和普法宣传,强化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
9. 营造良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环境。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制定改
革的各项具体措施时,要统筹考虑,相互协调,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凡是不利于计
划生育工作的要及时修改,涉及计划生育工作的应征求计生部门的意见。
10.落实对计划生育家庭的扶持政策。各级党委、政府及涉农等部门,要通过安
排启动资金,采取小额贷款、项目优先、科技扶持、政策优惠等措施,促进生产要素
与计划生育工作结合,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特别是贫困家庭增加经济收入,提高
生活水平。农村继续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
11.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税费改革以后,农村独生子女父母的奖
励费按照《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标准,由乡镇政府以现金的形式兑现。对符
合政策、自愿放弃二胎生育指标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费可在原标准上适当提高。地
方政府要按规定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对城镇特困企业、下岗职工、无收
入来源的无业人员、自谋职业人员等独生子女户的奖励费用。对于经济条件差的村,
由乡镇政府统筹解决独生子女的奖励费用。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特别是只要一
个女孩的家庭,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承包土地、培训、
就业、医疗、住房及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应体现男女平等、优先优惠的原则。
12.积极发展社会保障事业。在城镇,要大力发展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
育保险及其他社会福利事业,妥善解决职工实行计划生育的费用。在农村,要坚持政
府支持和群众自愿的原则,有条件的地区,通过落实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费和采取政府
补一点、集体经济出一点、个人拿一点等途径,逐步建立独生子女户和两女户的养老
保障制度。在参加政府组织的社会养老保险中,计划生育家庭集体补助部分应高于其
他投保对象。各地可通过政府、集体、企业、社会多方筹资入股等办法,积极兴办不
同形式、不同档次的老年福利院、老年护理院、老年公寓、托老所等,逐步形成以社
区为主体的老龄人口服务网络。民政等部门要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社会救助政
策,对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计划生育贫困户给予生活保障补助。

四、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机制
13. 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协调有关部门实行多
管齐下、综合治理。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宣传和计划、教育、科技、公安、民政、
司法、财税、人事、劳动保障、建设、国土资源、农业、文化、卫生、计生、民委、
广播电视、统计、工商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等群众团体,都要
进一步明确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各司其责,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
制定具体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部门垂直负责体系,对本系统履行计划生育
职责的情况及时进行检查指导,定期考核评估,形成经常性的工作机制。
14.进一步强化基层基础工作。要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小
康村”、“文明村”、“文明家庭”建设的重要内容,不断加强村级两委班子、工作
队伍、服务阵地建设,健全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大力推行计划生育
村民自治,充分发挥计生协会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逐步形成县指
导、乡负责、村自治、户落实的工作机制。要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城镇社区建设、社
区管理、社区服务的总体规划,全面推行属地化管理,强化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的责
任,形成“单位负责、条条保证、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计划生育管理体制。进一
步落实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各类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和各种社会组
织,都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承担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保证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
工作人员、经费、措施的落实。
15.加强对流动人口等特殊人群的计划生育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流动人
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建立“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各方配合、群众参与”的流动
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实行以流入地管理为主,流入地与流出地共同负责的管理制
度。各级计生、公安、工商、税务、劳动保障、卫生、房产管理等部门,要结合各自
职能,实行优势互补,围绕办证、租房、用工、保健等环节,按照“谁用工谁负责,
谁受益谁管理,谁管辖谁清理”和“抓雇主、管雇工,抓房主、管房客”的原则,做
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对下岗职工,有关单位要搞好相互衔接,把提
供生活、就业服务与生育服务结合起来。各级宣传、民政、公安、司法、教育、卫生、
计生等部门和工、青、妇等群众团体,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未婚青年法制、道德、
晚婚晚育和性生理、性健康等教育,努力减少非婚生育。
16.充分发挥宣传教育的先导作用。宣传、广播电视、报刊、出版、教育、科技、
文化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利用各种传媒,采取多种方式,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公益性宣传,在全社会形成有利于计划生育的良好氛围。深入开
展“宣传教育进村、婚育新风进家”和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大力宣传
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科技知识,
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男女平等、生男生女都一样和计划生育人人
有责等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型生育文化。中等以上学校,要
普遍开设人口及青春期、性保健讲座或课程。各级党校、行政干部学校、团校,要把
人口理论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教学计划,不断深化教学内容,加强人口理论研究。要
建好用好基层人口学校,逐步提高宣传教育水平。
17.全面开展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计划生育部门是人口与计
划生育技术服务综合管理部门,计划生育和卫生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围
绕生育、节育、不育,大力实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程”、“出生缺陷干预工程”
和“生殖道感染干预工程”,共同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生殖保健和提高出生人口
素质工作,努力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坚持“面向基层、深
入乡村、方便群众、服务上门”的工作方针,指导育龄群众自觉选择以长效避孕节育
措施为主的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方法。要加强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组织和队伍
建设,使其不断完善功能、优化结构、提高素质、搞好服务。
18.依靠科技进步,发展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计划、科技部门要从立项、投资
等方面大力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积极开发引进推广避孕节育、
优生优育、生殖保健新技术和新产品,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步伐,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
相关产业发展。各级计生、工商、物价、公安、药品监督、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对计
划生育药具及保健用品的市场管理,保护群众的身心健康。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对外宣传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学习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和科学方法,争取国际社会的
广泛理解与支持。

五、切实加强党和政府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19.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摆到可持续发展的首要位置。各级党委、政府要增强
人口意识、人均意识和可持续发展观念,在研究决定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时,实行
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通盘考虑、综合决策,切实做到同部署、同检查、同
落实和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要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充分发
挥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作用,做好经常性协调、督促、检查、指导工作。省委、
省政府坚持每年召开一次由各市地党政主要领导参加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会议,定
期对市(地)、县(市、区)党政分管领导进行集中培训。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重
大事项的督查范围,不定期地组织专题调查和重点检查。各级党委、政府每年年底要
将本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向上一级党委、政府作出专题报告。各级干部、
广大共产党员要做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模范,不得利用职权包庇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子女和亲属。干部超生的,一律给予政纪处分,不能担任领导职务;党员超生的,一
律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20.坚持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要积极改进人口目标管理考核
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对党政领导和计划生育相关部门分别进行责任考核,依据考核
结果认真落实重点管理、一票否决、离职审计、追踪奖惩制度。组织、人事、纪检监
察等部门要把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一把手履行计划生育责任制的情况作为衡量政绩、
选拔奖惩的重要依据,坚持任期内逐年考核,离任时进行审核,工作失职的要追究责
任。各级在开展精神文明创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评先树优活动中,要注意征求计
生部门的意见,切实体现计划生育“一票否决”的规定。
21.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各级党委、政府要结合机构改革,进
一步加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落实人员、责
任、报酬,尽快制定基层计生工作机构和人员配置意见。加快人事制度改革步伐,积
极推行公开选聘、竞争上岗、绩效挂钩、服务承诺等改革措施,按照思想好、作风正、
懂业务、会管理、善于做群众工作的要求,调整、选配、培训、教育计划生育干部队
伍,努力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行业作风水准。要重视加强各级计生委
的领导班子建设,特别是要选好配强一把手,县以上计生委领导班子中至少要有一名
具有医学专业知识的成员。要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爱护计划生育干部,在选举安排
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开展评先树优活动时,应有一定比例的计划生育工作
人员。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计划生育干部,要提拔重用。适当提高基层计生工
作人员的岗位津贴,具体由省人事厅、省财政厅作出规定。
22.加大对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经费投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具有显
著社会效益的公益性事业,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投入属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基
础性投入。各级政府要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确保计划生育
事业费增长幅度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到2005年末,各级财政投入的计划生育事
业费要在“九五” 期末人均4元的基础上,达到中央规定的人均超过10元的标准。省
财政、计生部门要制定出分年度、分级次承担的比例。对财政困难的地方,计划生育
事业费实行投入倾斜。农村税费改革后,用于计划生育事业的投入要核定基数,不低
于上年的水平。计划外生育费、乡统筹费纳入财政预算后,财政要相应增加对计划生
育的经费投入。各地征收的计划外生育费、社会抚养费和暂住人口管理费的20%部分
要全部用于计划生育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要建立多渠道筹
资体制,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间自愿捐资,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基金,
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各项经费的审计监督,对违反财经
纪律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各级党委、 政府要根据中央《决定》和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各自实际,
制定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具体措施,创造性地做好人口与计
划生育工作,抓住机遇,开拓进取,改革创新,迎接挑战,为实现我省人口与经济、
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