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底,全省有流动人口746.8万人,约占全省总人口的8.2%。其中,跨省流
动人口213.5万人, 省内流动人口643.5万人,省外流入人口103万人,流出省外人口
约110.5万人。 2004年, 全省流出育龄妇女1293500人, 其中已婚596585人, 未婚
696915人。流出到省外的人口约为464963人,其余为省内流动。外省流入到山东省的
人口约270115人。从流出地看,流出育龄妇女在10万人以上的市有:济宁市 (214279
人),菏泽市(157015人),临沂市(177866人),德州市(112486人),聊城市(107040人)。
流出人口较多的地区多为经济欠发达的市。 从流入地看,流入育龄妇女超过6万人的
市有:青岛市(314325人),济南市(83899人),烟台市(83786人),威海市(69805人),
临沂市(63989人),淄博市(61154人)。流入人口较多的地区多为经济发展较强的市。
流动人口中, 农村外出劳动力以18——30岁年龄段最为集中, 占全省外出劳动力的
69.3%。 在跨省流动人口中,16——45岁的占全部跨省流动人口的82.9%。流动人口
的主体是处在生育旺盛期的育龄人口,他们对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服务有巨大的需求,
是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管理和服务的重点目标人群。
一、管理机构
山东省规定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领导协调
机构。 省人口计生委由政策法规处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其中设2个岗位专职
从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2005年6月,省人口计生委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处,编制3名。各市计生委在机构改革中增设或保留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科(处、
办) ,或者由政策法规科(处)负责管理,配有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市、区)计生
委均配备了1——3名专职管理人员,部分成立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科(站、办)。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都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日常
工作。在流动人口比较集中的基层单位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组织。
二、管理制度
1992年8月10日,山东省颁布《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办法》) 。《办法》结合山东实际将育龄流动人口作为管理重点,明确了流动人口
管理组织机构、职责等问题。2000年,对《办法》进行修订。17市的人大常委会或政
府相继出台或修订具体的实施意见或管理规定。修订后的《办法》规定了流动人口计
划生育管理的5条原则, 对管理组织、人员和经费,管理服务对象、《流动人口计划
生育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的申办、管理、审验和使用程序,访查服务制度、定
期联系制度、生育证审批与核查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统计与台账管理制度和检查与
考核,以及流动人口的权利维护等方面都作出了比较详细规定,从而把流动人口的计
划生育管理工作逐步引向依法治理的轨道。

图6-35 2000年8月,济南市历下区计生工作人员为流动育龄群众进行计划生育宣传 针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薄弱问题,1996年6月,省人口与计划生育 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规范化管理的意见(试行)》。同年,省综 治、计生、公安、工商、城建、卫生、劳动、民政八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认真贯彻执 行中央综治委等八部门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具 体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并对公安、工商、劳动、城建等部门凭《证明》办理暂住、 务工、经商等有关证明、执照作了具体的程序规定,保证《证明》作为流动人口计划 生育管理合法凭证的有效性和权威性,推动《证明》从出具到使用的正常运转。各市 (地)也按照要求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定了流动人口综合治理的规范性文件。 1989-2005年,针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情况、新问题,山东省积极探索流动人 口管理和服务工作思路、方法,实行流动人口“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制度:属 地化管理。严格落实流动人口“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将流动人口视同 常住人口,纳入经常性管理服务范围,建立现居住地和户籍地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加 强流出地和流入地之间的联系、协调,掌握流动人口动向和信息,共同做好管理服务 工作。市民化服务。流出地依法对流出人员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奖励优惠政策, 流入地积极对流动人口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开展生殖健康等技术服务,定期为流 动人口提供健康查体,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并对流动 人口在就业、经商、住房、子女入托人学等方面提供方便,做到对流动人口和户籍人 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对计划生育的满意程度不断提高。 三、社会化服务 2000年,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重新制定《省直部门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 作实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职责分工及考评办法》,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在流动人口 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各县委、县政府每年年初与公安、工商、劳动、城建、房管 等部门签订责任书,对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职责任务进行量化 分工,明确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责任制的检查、监督办法和奖励标准。各有 关单位按照“谁出租、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将流动 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出租房屋管理、物业管理、市场管理和劳动、用工 等相关的管理工作中,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密切配合,相互协调,定期通报,定期联 合执法,对流动人口进行清理清查,形成了齐抓共管流动人口的综合治理机制。临沂 市兰山区等县(市、区)开展流动人口“一站式”服务,计生、公安、工商、劳动等部 门定期在服务大厅联合办公,对流动人口实行办证、验证、生殖保健等“一站式”服 务,形成经常性的综合服务机制,切实为流动人口提供便捷服务。 四、群众自治管理 2000年起,山东省逐渐在流动人口比较集中的集贸、批发市场等地方,成立流动 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经营户民主推选会长、理事和会员,根据业户不同的流出地及不 同经营种类,组建会员小组。把小型民营、个体企业和散居的流动人口,依据属地化 管理原则,纳入当地社区居委会计划生育协会管理范围,充分发挥协会覆盖面广,联 系流动人口密切的作用,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和管理服务工作,完善民主参与、 民主监督制度,引导广大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 我监督。

图6-35 2000年8月,济南市历下区计生工作人员为流动育龄群众进行计划生育宣传 针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薄弱问题,1996年6月,省人口与计划生育 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规范化管理的意见(试行)》。同年,省综 治、计生、公安、工商、城建、卫生、劳动、民政八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认真贯彻执 行中央综治委等八部门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具 体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并对公安、工商、劳动、城建等部门凭《证明》办理暂住、 务工、经商等有关证明、执照作了具体的程序规定,保证《证明》作为流动人口计划 生育管理合法凭证的有效性和权威性,推动《证明》从出具到使用的正常运转。各市 (地)也按照要求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定了流动人口综合治理的规范性文件。 1989-2005年,针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情况、新问题,山东省积极探索流动人 口管理和服务工作思路、方法,实行流动人口“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制度:属 地化管理。严格落实流动人口“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将流动人口视同 常住人口,纳入经常性管理服务范围,建立现居住地和户籍地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加 强流出地和流入地之间的联系、协调,掌握流动人口动向和信息,共同做好管理服务 工作。市民化服务。流出地依法对流出人员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奖励优惠政策, 流入地积极对流动人口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开展生殖健康等技术服务,定期为流 动人口提供健康查体,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并对流动 人口在就业、经商、住房、子女入托人学等方面提供方便,做到对流动人口和户籍人 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对计划生育的满意程度不断提高。 三、社会化服务 2000年,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重新制定《省直部门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 作实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职责分工及考评办法》,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在流动人口 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各县委、县政府每年年初与公安、工商、劳动、城建、房管 等部门签订责任书,对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职责任务进行量化 分工,明确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责任制的检查、监督办法和奖励标准。各有 关单位按照“谁出租、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将流动 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出租房屋管理、物业管理、市场管理和劳动、用工 等相关的管理工作中,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密切配合,相互协调,定期通报,定期联 合执法,对流动人口进行清理清查,形成了齐抓共管流动人口的综合治理机制。临沂 市兰山区等县(市、区)开展流动人口“一站式”服务,计生、公安、工商、劳动等部 门定期在服务大厅联合办公,对流动人口实行办证、验证、生殖保健等“一站式”服 务,形成经常性的综合服务机制,切实为流动人口提供便捷服务。 四、群众自治管理 2000年起,山东省逐渐在流动人口比较集中的集贸、批发市场等地方,成立流动 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经营户民主推选会长、理事和会员,根据业户不同的流出地及不 同经营种类,组建会员小组。把小型民营、个体企业和散居的流动人口,依据属地化 管理原则,纳入当地社区居委会计划生育协会管理范围,充分发挥协会覆盖面广,联 系流动人口密切的作用,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和管理服务工作,完善民主参与、 民主监督制度,引导广大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 我监督。